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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可编辑修改-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退出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声明与承诺 4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5
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5
六、基金的认购、参与和退出 6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15
九、基金的投资 15
十、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7
十一、基金的财产 17
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9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十四、越权交易 23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和净值计算 2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9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31
十八、信息披露义务 32
十九、风险揭示 32
二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3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35
二十三、清算程序 36
二十四、违约责任 36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3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38
二十七、其他事项 38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XX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补充。
2、本基金:XX基金。
3、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5、基金管理人:XX公司。
6、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XX。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9、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1、T日:本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基金投资者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12、T+n日: 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3、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4、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5、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或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销售结算资金归集目的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投资者认购、参与基金,应在募集期内将认购资金汇入该账户;基金投资者退出基金、基金管理人分红、或基金清算,应从该账户汇出资金。
16、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7、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其资金密码由基金托管人管理,管理人不得使用或在未经托管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划款指令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间的资金划付。
18、期货交易资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根据期货备忘录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要求,在期货经纪商处开立的用于存放本基金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交易资金账户对应唯一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其资金密码由基金托管人管理,管理人不得使用或在未经托管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划款指令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完成期货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间的资金划付。
19、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0、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2、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3、单个基金投资者单笔投资:某个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认购或开放期参与的某一笔基金份额。
24、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5、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6、封闭期:指本基金存续期内不得参与或退出的期限。
27、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8、参与: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9、退出: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0、违约退出:指基金投资者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基金的行为。
3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3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调查问卷内容的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自行或委托代销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XX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XX年,或长期。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至X年以后的年度对日(不含本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成立。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或书面通知。
认购款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时转为基金资产。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六、基金的认购、参与和退出
(一) 认购、参与和退出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参与和退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或书面通知基金投资者。
(二) 认购、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书面通知为准。
基金开放参与退出:
1、基金投资者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参与或退出本基金。
2、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非封闭期内的开放日参与或(和)退出本基金。
本基金开放日为基金成立日起每个年度对日。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投资者认购、参与本基金,以现金缴纳。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在募集期内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开立或指定的用于销售结算资金归集目的的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TA外包账户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基金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应在参与有效期(T-n日至T日)内将参与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投资者退出本基金或者基金终止,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退出资金返回到认(申)购资金打款账户,即同进同出。客户变更银行卡,或者非交易过户的,提供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机构证明,可变更收款账户。
(四)认购、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按照面值(人民币1.00元)认购,参与基金时,按照参与时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参与,以此基准计算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退出基金时,按照退出申请日单个基金投资者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3、基金认购、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投资者退出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参与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
(五)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参与和退出申请的开放日作为参与或退出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份额得到有效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出具份额确认书。若参与不成功,则参与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六)认购、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追加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基金投资者退出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万份,低于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投资者剩余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
(七)认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认购、参与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参与费用。
2、退出费用
本基金无退出费用。
3、违约退出费用
本基金无违约退出费用。
(八)认购、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2、参与份额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时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退出金额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退出价格
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日单个基金投资者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九)参与和退出的预约申请方式
1、直销预约程序(如管理人委托代销而非直销,可删除本节)
(1)基金投资者拟于开放日(T日)参与基金时,应于T-4日至T日之间填写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参与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基金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且参与资金到达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为准,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基金投资者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参与预约登记成功,则基金投资者本开放日的参与申请为无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于T日前将参与资金汇入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参与资金在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投资者拟于开放日(T日)退出基金时,应于T-9日至T-5日之间填写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退出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基金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表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基金投资者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退出预约登记成功,则该基金投资者在本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为无效申请。
2、代销预约程序(如管理人直销而非代销,可删除本节)
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参与、退出本基金时,预约程序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十)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退出退出份额占当日金额认购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数量应不超过于200人,基金管理人接受部分基金投资者参与后将导致本基金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参与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金额占已接受的退出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十一)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如开放日提出的退出申请构成巨额退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退出款项支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延迟支付退出款项的退出价格为基金投资者申请退出开放日的单个基金投资者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延期支付的退出款项不支付利息。
如基金管理人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所有退出款项,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的退出金额占退出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3、巨额退出的通知:当发生巨额退出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支付退出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基金投资者。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投资者
1、基金投资者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下列条件,即成为本基金投资者。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3)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4)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c.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基金投资者数量
基金投资者数量为不超过200人(法人/非法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上一款第a、b、d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投资者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书面承诺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承诺其资质、资金来源、投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障碍,并于此承诺就其违反本款规定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XXX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X
传真:XXX
电子邮箱:XXX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登记,并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按规定开设或指定基金的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按证券、期货备忘录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期货交易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与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等报告,并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11)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个基金投资者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自主履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管理的相关义务;
(17)不参与非法配资活动。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外,未参与其他客户或第三方融资、融券等相关事宜;未参与场外配资活动。
(18)未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的活动等;未为其他外部机构或者个人非法从事证券活动提供便利;不存在与海通证券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商业贿赂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9)严禁管理人或本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利用托管人声誉就本产品资金安全性、本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向委托人做出任何承诺,如托管人通过任何途径知悉有此情形,本合同自动作废,项目终止,由此产生的委托人、托管人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第30层第3002室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投资者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5、收益分配以及基金份额变动的计算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8、对基金投资者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行政服务费。
(五)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管理人填写):本基金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管理人填写): 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可转换债券、开放式基金以及封闭式基金(含ETF基金和LOF基金,但只可进行ETF和LOF的场内买卖,不可以进行场外申购、赎回等套利交易如需进行套利交易,请与海通托管营销人员联系确认。
)、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央票及银行存款等投资种类,如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对投资范围的监督: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之约定在投资监督系统可观测范围内对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三)投资策略(管理人填写):本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采取适度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在配置高成长型公司股票的基础上,配合风控措施择机加入债券类资产以降低风险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限制(管理人填写)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新股,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计划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对投资限制内容的监督: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之约定在投资监督系统可观测范围内对投资限制内容进行监督。
(五)投资禁止行为(管理人填写)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之约定在投资监督系统可观测范围内对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六)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十、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 投资经理的指定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及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经理为(管理人填写)
投资经理简历
(管理人填写)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销售机构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基金投资者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的有关规定。证券账户存续期限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的有关规定。
1、基金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或指定,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委托销售机构管理。
(2)基金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基金金额、基金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3)若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托管人为本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开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的电子密钥和密码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相关监管机构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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