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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试题
友情提醒:考试时间150分钟。试卷中涉及税收政策截止2011年6月30日。
所有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给出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符号[A、B、C、D中选一个]填入下表中。本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D.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应当认定为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2009年4月22日)规定,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要依据符合条件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是有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计算判断企业是否发生税法意义上的亏损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是(D)。
A.不征税收入 B.免税收入
C.各项扣除 D.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年12月31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本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纳税调整后所得” <0即为发生税法意义上的亏损,也就不存在“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3.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从业人数38人,资产总额900万元,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2010年度终了后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元,该公司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D)元。
A.2400 B.3600
C.4800 D.6000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2009年4月24日)规定: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9号2010年3月2日)贯彻了这一原则,《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该公司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4000×25%=6000
4.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当期可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B.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C.企业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收抵免额
D.由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才能适用间接抵免政策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可见“当期可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是抵免限额内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A的计算不是已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009年12月25日)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选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年7月2日)规定: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是不抵,不是核定!
境外税额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持股比例只是其中一个条件,还与所得项目及境外征收方式有关。因此D错。
5.某企业2010年初开业,由于经营不善,2011年3月31日终止经营活动。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1年1-3月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4月30日清算完毕,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可变现价值为1200万元,清偿全部债务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50万元、清算费用1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清算所得税(A)万元。
A.2.5 B.10
C.35 D.50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2009年4月30日)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该企业应缴纳清算所得税=(1200-1000-50-10-80-50)×25%=10×25%=2.5
6.关于实际管理机构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管理人员及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是判断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之一
B.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
C.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D.境外中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确认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2009年4月22日)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五、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七、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
7.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下列项目,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是(C)。
A.国家投资 B.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资金
C.先征后退的增值税 D.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2008年12月16日)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有点“绕口令”的味道!
8.某企业2010年有一笔销售锅炉业务,合同约定:锅炉全部价款600万元,生产过程中购货方预付价款300万元,余款在锅炉检验后正常运行3个月后的10天内一次性支付;锅炉由供货方生产、安装,购货方和供货方共同检验。关于该笔业务的收入实现时间和金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在购货方接受锅炉并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600万元
B.在购货方接受锅炉并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300万元
C.在供货方发出锅炉时确认收入600万元
D.在供货方发出锅炉时确认收入300万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有人认为正确答案应选B,我估计他们犯有一个可能的认识错误,即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混淆了。
DBS提醒大家注意:国税函[2008]875号本版认为是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政策中仅次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一个重要文件,在多种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反复强调过。这次全国企业所得税考试几乎全文出现在试题中。
9.企业采用下列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正确的是(B)。
A.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一律按售价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C.商品销售涉及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D.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赠送的商品应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A错在“一律”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只是“商业折扣”并不包括“现金折扣”的所有“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所以C错。大家还要注意相关的还有“销售折让”,国税函[2008]875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D按“视同销售”所以错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所以选B
10.某企业2010年12月有一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出售价格为1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10年、租赁开始日为2011年1月1日、每年支付租金150万元。关于上述业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出售资产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400万元
B.租赁期间每年允许扣除支付的租金150万元
C.回租资产的计税基础应重新确定为1200万元
D.租赁期间每年允许扣除融资利息为30万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2010年9月8日)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利息总额=150×10-1200=300万元(承租人净支付总额),因此承租人租赁期间每年应扣除融资利息为30万元。
11.甲企业2008年与乙企业签订了向其转让持有A公司70%股权的协议;2009年A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协议生效;2010年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2011年乙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甲企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年度是(C)。
A.2008年 B.2009年
C.2010年 D.2011年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题中2009年“协议生效”,2010年“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联系国税函[2010]79号文中“且”的规定,所以只能选C。
12.关于国债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B.计算国债利息收入的“国债金额”,也就是国债面值
C.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只确认国债利息收入,不确认国债转让收入
D.取得国债的成本不包括取得国债时支付的相关税费
【解析】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所以选A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所以B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规定: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所以C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规定: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所以D错
13.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应作为(B)处理。
A.工资薪金支出 B.职工福利费
C.职工工会经费 D.职工家庭生活支出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9年1月4日)《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也是如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25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另外DBS提醒大家注意相关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25日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1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下列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是(C)。
A.年金 B.补充医疗保险费
C.家庭财产保险费 D.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
【解析】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解释: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如:家庭财产保险费
15.2010年,某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包括将购买价格为8万元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该企业2010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B)万元。
A.25.5 B.25.54
C.31.2 D.36
【解析】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5‰=(5000+100+8)×5‰=2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10-09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年12月31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DBS提醒注意:我们有的税务干部分明“半桶水”,却到企业指手画脚,要会计对视同销售收入调账,列“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否则……让会计暗自诧了半天却又无所适从,纷纷向本版诉苦,因为这些会计大多数是本版的学生。
国税函[2008]828号本版也一直强调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虽有不足甚至无理之处(如进价收入DBS在本论坛贴出该文时有详细评述),希望大家认真领会。
16.企业为下列用途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的是(D)。
A.建造固定资产 B.购置无形资产
C.建造生产周期为18月的存货 D.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
17.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群众团体不得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B.国家机关也应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
D.救济贫困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支出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2010年7月21日)规定: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2009年12月8日)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60号)规定: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显然属县级以下!
18.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债权性投资包括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只需要偿还本金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借入资金
B.企业实际支付给任何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均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C.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D.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 关联债资比例/标准比例)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2008年9月19日)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考题中B的表述有点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1月8日)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1月8日)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颠倒了!
19.下列股权和债权允许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是(A)。
A.企业之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往来款项
B.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C.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D.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年3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20.如果“7·23”动车事故的动车原值为1000万元,会计上已提折旧2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提折旧为220万元;保险公司理赔财产险500万元。则按税法规定应确认资产损失为(B)万元。
A.200 B.280
C.700 D.780
【解析】
1000-220-500=280
注意两点:
一是计提的减值准备100万元,税法不认可扣除,提取时已作纳税调整;
二是会计上已提折旧与税法规定应提折旧属于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的“未提或少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按照规定计算”是基本原则,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题中会计折旧处理就是“按照规定计算”。税法给了你扣除机会你不用,因此不能再给机会。
2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这些条件不包括(A)。
A.金融机构相同 B.贷款期限相同
C.贷款金额相同 D.贷款担保相同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6.9)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2.金融企业的下列项目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是(D)。
A.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B.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
C.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D.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2009年4月30日)
准予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
23.某企业2010年将一栋办公楼推倒重置,该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700万元,重置支出300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重置后的办公楼计税成本应确定为(B)万元。
A.3000 B.3300
C.3700 D.4000
【解析】
1000-700+3000=33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DBS感叹:本版一直强调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又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文件一发,引起全国税、企大讨论。该文件共7条,这次全国企业所得税考试试题中除服装费税前扣除问题2条,其余5条都考到了。
24.A企业收购B企业的80%实质经营性资产,该批资产作价1500万元、B企业持有时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A企业支付的对价为本企业股权1400万元和银行存款100万元。如当事各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B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B)万元。
A.0 B.33.33
C.100 D.500
【解析】
(1500-1000)×(100÷1500)=500×0.06666=33.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5.企业拥有的下列无形资产允许在生产经营期间摊销扣除的是(A)。
A.接受投资取得的商标权 B.自创的商誉
C.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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