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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配套测试题(理论法学)答案及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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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配套测试题(法理、法史、宪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答案:B 解析:依照《宪法》第10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因此深圳市审计局应该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审计厅负责,选项B正确。 2.答案:D 解析:根据《宪法》第30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都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此可见,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省——县——乡”三级制,又有“省——市——县——乡”四级制,所以A、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所以C项表述正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故选项D错误,应当选。 3.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4.答案:C 解析:详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和4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5.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6.答案:B 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81条规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7.答案:D 解析:依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取权:……(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依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比较以上法条可知,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②、④两项。 8.答案:B 解析: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所以,B项错误。其他选项都正确。 9.答案:A 解析:关于A选项,在历史上,法律责任可以转移,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也是可以相互转移的。比如中国古代的“代刑”制度。现代法律遵循“责任法定”、“责任自负”原则,不允许法律责任的转移。故A项错误,其他选项说法均正确。 10.答案:A 解析:执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执法,或称为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称为法的执行,则专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BC中,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都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仲裁案件和提供公证证明的活动也都不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D项中国务院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依法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属于广义的立法活动,也不是执法。故答案选A。 11.答案:A 解析:法与执政党的政策的意志属性是不同的,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照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当的组织和成员,允许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故选项A错误。法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须遵守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故B正确。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为广,但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故选项C正确。政党政策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故选项D正确。 12.答案:D 解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无法律效力,而是在于有没有以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出来,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的效力,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依据,但是穷尽正式渊源方得适用非正式渊源。故答案选D。 13.答案:C 解析:根据强制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非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必须适用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任意性规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法的指引作用是通过法律规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依据刑法规范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刑法规范对甲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法院应用制定法判案时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虽然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但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故本题应选C。 14.答案:C 解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历史传统及其主要区别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所以C是错误的。其余选项均是正确的表述。 15.答案:B 解析: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条文可能是几个法律规则的总和,也可能几个法律条文构成了一个法律规则,故选项A错误;同一部门法的法律原则的冲突是可以并存的,这种冲突的衡量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在将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当成了法律条文的构成要素;选项D错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是基本原则,而是具体原则。 16.答案:D 解析:A项中,将查士丁尼在位期间颁布的敕令汇集而成的是《查士丁尼新律》,故A项错误;B项中,《法学阶梯》被官方指定为“私法”教科书,而不是《法学汇编》,故B项错误;《国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但第一部成文法是《十二铜表法》,故C项错误;D项正确,合题意。 17.答案:A 解析:法人制度最早在罗马法中进行了初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概念,但是确立了法人的分类、成立的条件等,需要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故A项表述正确;《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要早于《德国民法典》,但是却没有规定法人制度,故B项表述错误;虽然英国和美国属于判例法系国家,但是法人制度却是一个新生的制度,并不是从大量的司法判例中抽象处理的,故C项错误;《德国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D项错误。 18.答案:D 解析: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规范,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故选项A说法正确。刑统是宋朝法律形式,其代表性法典为《宋刑统》,故B选项正确。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说法正确。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的体现就是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故选项D错误。 19.答案:C 解析:在我国古代第一部封建性的法典《法经》中,《具法》居于六篇之末。秦律改《具法》为《具律》,汉《九章律》因袭未改。曹魏制《新律》,始改《具律》为《刑名》,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名例律》类似于近代的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标准及轻重加减原则等等,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北齐律》最终确立《名例》第一的篇章体例结构,因此,该题正确答案为C。 20.答案:B 解析: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故选项B错误,其余选项均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1—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答案: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选项B、C、D正确。A项错误,因为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设专门委员会。 2.答案:ABCD 解析: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 3.答案:ABC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对。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对。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对。根据该法第31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据此,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错。 4.答案:AC 解析:我国《选举法》第47条规定,罢免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时,须由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赞成方可罢免,而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时,须经过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赞成。故,选AC。 5.答案:ABD 解析:附带性审查是一种被动性审查,审查机关不主动启动一个审查程序,而宪法控诉则是一种主动性审查,它不依赖于诉讼的存在,所以C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在审查主体方面也有区别,附带性审查在多数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而宪法控诉是德国宪法法院实行的审查方式,是由宪法法院这一特定的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还有,审查的后果也不同,附带性审查的后果是凡被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一般不再被援用,它并不导致这一法律在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上被删除的后果,而在宪法控诉中,如某一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一般需要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法规失效。 6.答案:AC 解析: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故A选项表述不正确;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并非任何国家机关都负有查清事实并负责处理的义务,而是有关机关,故C选项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应选AC。 7.答案:ACD 解析:《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故A项错误;《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B项正确;《宪法》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C项错误。《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决定特赦。我国现在没有大赦。故D项错误。故应选ACD。 8.答案:ABD 解析: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的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靠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 9.答案:BC 解析: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因此本题只有B、C两项属于司法。至于A、D都属于作为实施法律方式的执法。狭义的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0.答案:ACD 解析: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政策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法学理论上,习惯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其中经国家认可的部分具有正式法的渊源地位,其他部分则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虽然不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具有知指导作用。故判例构成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11.答案:ACD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由此可见,A项中的情形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故正确;B项中的情形则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而不是强制作用,故错误;C项中的情形体现了在政治生活领域法的社会作用,故正确;D项中的情形体现了法在执行社会职能方面的社会作用,故正确。故应选ACD。 12.答案:ACD 解析:依法治国的内容。从依法治国的法理依据可见,A、C、D均为正确答案,B为错误答案。 13.答案:ACD 解析:B的说法是演绎推理的主张,故错误。归纳推理主张,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则比较有可能为真或者不是假的。其余说法均正确。故应选ACD。 14.答案:ACD 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在本题目选项中,A、C和D均不属于由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B项则属于因当事人违法而由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 15.答案:AD 解析:A项属于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的规则。所以A错误;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但是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在我国,判例、习惯和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B正确;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他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国际上具有普适性,是刑事诉讼法原则之一。因此C正确;D错误,法律原则内涵抽象,外延宽泛,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所以正确答案是AD。 16.答案:AC 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它的内容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主张,但同时也部分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利益,比如规定人人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内容。故选项A表述错误。1913年的《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政府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后来袁世凯解散国会,使该草案成为废纸。故选项B表述正确。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1923年北洋政府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也称贿选宪法,而不是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所以C项表述错误。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规定的权利内容都充分具体,但是后来又通过《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抽象的宪法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因此AC项符合题意。 17.答案:BCD 解析:《十二表法》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律,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故B、C、D表述不正确。 18.答案:ABCD 解析:《魏律》正式公布了“八议”制度,“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开皇律》确立两项制度:封建制五刑和十恶制度,宫刑是在南北朝时最终废除的。明太祖年间,首次设立了“奸党罪”。因此,ABCD错误。 19.答案:ABC 解析: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对于A项,具亲刑是肉刑的一种,汉宣帝时肉刑已被废除,因此A项也不正确。依题意,A、B、C项当选。 20.答案:ABD 解析:《法国民法典》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1—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答案:AB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县级无权设立。故A项说法错误;第41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故选项B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选项C正确;《宪法》第59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故选项D正确。 2.答案:BCD 解析:《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在民族乡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果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所以选项C错误,只有自治机关有申请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所以选项D错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没有自主权。所以正确答案应是BCD。 3.答案:D 解析:根据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上述选项只有D是错误的。 4.答案:C 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由英国宪法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的宪法分类,属于宪法的形式分类;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故A、B正确。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综上应选C。 5.答案:BD 解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6.答案:AB 解析: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错误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保障,而非选项C中所表述的“外部证成”。 7.答案:B 解析: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ACD项。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B项属于社会监督。 8.答案:BD 解析: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原始社会规范之一,它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在于它不符合法的基本特征。关于“法的特征”,可参见2000年多项选择题第3题。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同时也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那时根本不存在文字。选项A和C本身是正确的,但却不是氏族习惯,不能称为“法”的原因。选项B和D不但本身正确,而且也是氏族习惯不能称为“法”的原因。应选B、D。 9.答案:A 解析:官当之制最先由北魏和南朝陈的律予以规定。准五服以制罪首次出现于《晋律》;秋冬行刑制在汉朝确立;重罪十条首次出现于《北齐律》。 10.答案:D 解析:《德国民法典》在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首先体现了垄断的资本主义的特点,在肯定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同时,开始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其次,在坚持契约自由原则的同时,也进行适当限制;第三,在肯定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认无过错责任。 四、论述题。本题20分。 参考答案: 为“黑店”挂匾于法无据 店铺触犯了法律而被法律惩罚,但其所受到的惩罚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超出法律的范围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属不合法。材料中,某火车站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初衷是良好的,但做法已经超出了法律的授权。我认为,未经法律授权,擅自给店铺挂上“黑店”牌匾,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要法律明文授权,否则不能构成合法。同时,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材料中,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给四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则已经明显的超越其所被授权的范围,所以这个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 其次,法律与道德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法律和道德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如果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用法的规范去调整,那便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实是将一种道德评价采取行政手段表现出来,是不可取的。 最后,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就会对私权利造成伤害。公权力由于本身的优势地位与天生的膨胀性,极易侵犯私权领域,所以如果公权力得不到严格的限制,则必然侵犯到私权领域。材料中,派出所凭空制造出一种“挂牌”的处罚方式,其可能影响以后在这里开店的人的经济效益,而且如果放纵这种行为,以后很有可能会随之产生各种希奇古怪的处罚方式。 总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不能根据行政机关自己的想法随意做出,否则便是对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一种极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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