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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1990后禁片史 [和讯博客]- 访问量:769615
张献民/北京电影学院
一、正名
禁片,是一个动作。有动作的施与方和承受方。其他人好像是第三者,潜在的观看方。在动作的施行过程中,第三者只能做看客。在动作完成之后,第三者好像可以继续做第三者,其实大部分“其他人”是承受方:被禁止的东西他看不到了。当然,当把问题摊开来谈论的时候,不时也有个别“其他人”表示:要是中国什么事情你们拍电影的都能拍,那还了得?
禁片,是一个称谓。被禁止的影片。禁止的动作范围可能有以下几种:禁止拍摄、禁止发行、禁止宣传、禁止当事人继续从事电影工作等。禁止的理由无限多。这是正当的,因为在禁止行为的施与者看来,允许一部影片的理由不也无限多吗?
本文只探讨1990年之后到现在大陆人在大陆拍摄而被大陆人禁止的长故事片。局限于长故事片,是因为它是我们在影院中唯一看到的类型,也是因为这一部分有比较多的、成文的法规和政策。纪录片、短片等作品,由于法规的缺乏,经常谈不上被批准,也就不好谈被禁止。
90年代初对于禁片的意义,是“禁止”这个动作主动与被动的差别。
大陆影片“被禁止”和“禁止”这对动作,在哲学术语中的由“自在”转为“自觉”,最早在1992年前后。
居然有人主动被禁止?不是受虐狂是什么?差别是这样的:在90年以前,所有人拍完电影都送去审查,有时候被禁止,有时候能通过;90年以后,有的人拍完电影不送去审查了,就属于既没有被禁止也没有被批准的状态。这个状态很复杂,拍摄者一下子由被动地由别人评判变为表面自由人。但不被批准与被禁的效果是一样的,因为同样不能在大陆上映。有关管理部门在得到消息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干预或不干预,在其上级部门查问时可以选择假装不知道、真地不知道或采取一些补救措施。由于该影片他们从来没有看过,拍摄者对于他们批准或禁止影片也无所谓,管理部门能采取的最激烈举动就是禁止当事人拍片。
这最后一点就是禁止方主动与被动的差别。如果电影检查一方只坐在办公室在等待别人把影片送来、观看后评说好与不好,它就只是被动的一方。如果这个官僚机构受到从业人员和上级的过大压力,在某些时刻会主动出击,去明确禁止那些没有送审、他们并没有看过、但必须禁止的作品、甚至人员。标志性的行动是1994年3月12日,广电部下文《关于不得支持、协助张元等人拍摄影视片及后期加工的通知》,就一批导演私自参加鹿特丹电影节举办的中国电影专题展一事予以处罚。处罚名单如下:田壮壮、张元、王小帅、吴文光、何建军、宁岱,其中《我毕业了》一片主创人员待查后通报(就是王光利)。此事也被称为“七君子事件”。事件当时影响到八一电影制片厂把已经借给张元拍摄《广场》的摄影机收回去,后来更影响到王光利在《处女作》中有比较激烈的情绪。这是电检一方由自在状态转向自觉的较早标志。
二、90后禁片不完全目录
《冬春的日子》(王小帅)1992
《黄金鱼》(乌迪)1993
《蓝风筝》(田壮壮)1993
《北京杂种》(张元)1993
《儿子》(张元)1993
《悬恋》(何建军)1993
《极度寒冷》(王小帅)1993
《广场》(纪录片,段锦川、张元)1994
《活着》(张艺谋)1994
《飞呀飞》(张健)?
《米》(黄建中)1995
《爸爸》(王朔)1995
《东宫西宫》(张元)1995
《邮差》(何建军)1995
《方便面时代》(王竞)1995
《东宫西宫》(张元)1996
《迷岸》(于小洋)1996
《小武》(贾樟柯)1997
《处女作》(王光利)1997
《律师》(何建军)1997-?(未完成)
《赵先生》(吕乐)1998
《谁见过野生动物的节日》(康峰)1998
《纸》(丁建成)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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