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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境保护与绿色壁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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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摸板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境保护与绿色壁垒 田 森 谭会萍 (大连民族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5) 摘 要:多边贸易体制鼓励环境保护,并允许在不构成贸易壁垒的情况下采用限制贸易的措施,但目前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却成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出口难以逾越的障碍。通过对世贸组织环境保护规则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的各种绿色壁垒,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世贸组织(WTO); 环境与贸易;环境保护; 绿色壁垒 中图分类号:F7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5X(2005)04-0062-03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为主体的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主张贸易的公平、公正和具有可预见性。因此,遵循规则,减少和消除贸易壁垒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和责任。然而,随着关税降低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不断减少或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绿色贸易壁垒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阻止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主要手段。为此,如何运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境保护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是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境保护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境保护可追溯到成立于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允许为保护植物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而采取进出口限制措施,并把它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一般例外。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和2001年的《多哈部长宣言》,都高度关注了相关议题。 1.WTO主张以发展贸易推进环境保护但不赞同使其成为贸易壁垒的借口 WTO协定的前言中指出:“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法,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多哈回合贸易谈判中关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议题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现存的WTO规则和在多边环境协议中列明的具体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2)在多边环境秘书处和相关的WTO委员会间正常的信息交换程序和给予观察员身份的标准;(3)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商品与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或者在合适情况下消除[1]89。WTO认为自由贸易有助于较佳生态环境的形成,同时还认为环境问题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如提高产品的标准,增大外国产品成本等。因此不能用贸易手段来解决环保问题,使环保成为贸易壁垒的借口,危及自由贸易体系。 2.WTO允许为保护环境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其实施应是非歧视的 在WTO多种协议中制定了有关允许环境保护和禁止绿色壁垒的条款。《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任何成员方均有权采取“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须的措施,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2)款就一般例外规定,允许成员方不对情况相同的贸易方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制性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第2、3款规定鼓励研究、创新、技术转让和使用包括环境技术在内的新技术,提高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的能力,对有害环境的可以拒绝授予专利权,阻止有害于环境的发明用于商业目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在某些条件下,所有成员方为促使现有的生产设施适应新的能对公司加重制约和经济负担的环境法规是可以给予补贴的;《农产品协议》附录第3条第2款允许政府按照环境规划给予农业生产者免除国内补贴削减义务,即可以给予农业“绿色补贴” [2]。 二、环境保护掩盖下的绿色壁垒 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涉及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给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严重的损害。 1.纺织品 根据WTO协议, 从2005年1月1日起, 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不能再使用进口配额限制中国纺织品服装进入其市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推行纺织服装制成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使我国纺织服装每年有74亿多美元受到出口限制。目前,国外对我国纺织服装有较大影响的环境壁垒主要有三类:(1)对人体健康有害指标控制标准;(2)以美国为代表的阻燃纺织品法规;(3)绿色环境标志 [3]。 2.农业产品 发达国家除以补贴等形式高度保护其农业外,还以绿色壁垒阻止国外农产品的进入。例如,法国农业部颁发了农业生态标签。它是一种生态食品特种标签,它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有关法令的规定,生产过程精耕细作和维持自然的平衡,不使用杀虫剂。另外,还保证该食品以及至少95%以上的配料经过政府部门委托授权的认证机构的检验。再如, 欧盟公布禁用农药法规。我国目前农药年产量达40万吨,居世界第二,而杀虫剂的年产量占全国农药总产量的60%。日本也对进口食品农残制定了新标准。日本厚生劳动省制订了242种,针对128种农产品的农残标准,并于2004年9月1日开始施行[4]。重新修改的农残标准涉及70多种我国输日农产品,尤其对蔬菜类产品影响较大。 3.机电产品 2003年2月13日,欧盟正式出台了被称为两项新的“环保指令” 的《电子垃圾处理法》。这两项指令要求,从2005年8月13日起,非欧盟的电子电器生产企业将要负责回收其销售到欧盟市场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并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5]。据统计,2003年我国出口欧盟的机电产品总额为270亿美元,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17%。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甚至高于制造成本,将大大降低我国相关产品的竞争力,预计这两个指令的实施将使我国对欧盟的出口量减少30%~40%[6]。 三、应对绿色壁垒的建议 1.在WTO框架下依据WTO规则, 揭开“绿色壁垒”的假面具 一些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限制贸易,违背了WTO基本原则。如欧盟的“环保指令”将回收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费用转嫁给生产者,增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削弱其竞争力,违背了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最小贸易限制原则”。而欧盟企业对废弃物的回收是就地回收,所需费用肯定低于其他成员企业的回收费用,使欧盟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一定优势。从这个角度看,欧盟隐蔽地违背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再如欧盟预定于2006年实施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REACH)也是违背WTO规则的。REACH以假定原则为基础,即“一种化学物质,在尚未证明其安全性,它就是危险的”。根据WTO规定,如果进口成员认为某种产品有问题,就必须拿出证据,否则不得阻止进口。因此REACH 是一种在环保掩盖下的绿色壁垒。据估计, REACH将使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我国将有500多种化学产品面临REACH 制度的考验。 2.参与贸易谈判,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争取公平的贸易环境 多哈回合将环境作为谈判的议题之一,WTO成员认为处理环境与贸易之间的最有效的方法不应仅仅是贸易限制。发达国家应在环保技术和资金项目等方面支持和援助发展中国家,而不应以绿色壁垒来损害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在环境污染方面发达国家应负更多的责任,因为他们将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中国就是受害国家之一。外商投资于我国的高污染的印染产业1991年为188家,投资额为18484万美元;1992年为635家,投资额为80558万美元。根据我国海关统计,1995年,来华投资的3.2万家企业中,高污染企业达39%。1999年我国进口的“洋垃圾”为99万吨,2000年为175万吨[1]174。目前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治理环境的费用每年仅为550亿美元,远未达到联合国规定的占GDP总额的0.7%的标准。 3.及时收集和掌握各成员国的环境标准信息,通过国际认证,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成员国要及时向WTO通报其环境和技术法规。我国应认真分析这些信息,做到知己知彼,采取相应对策,否则就会延误时机对出口造成不利影响。2003年我国300多家打火机企业几乎被迫全面撤出欧盟市场就是一例。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统一协调各国环境管理,减少世界贸易中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制定的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也是国际上应对绿色壁垒最有效的武器,具有保护环境和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双重作用。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直接将它作为国家环境管理体系标准。通过ISO14000就意味着拿到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通行证。但我国目前通过此认证的企业仅200多家,与我国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称。截止2003年4月,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已向全球颁发了几万张国际生态纺织品标准认证。作为世界最大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我国纺织品服装企业有7万多家,但仅获得316张证书。要想使我国的产品顺利进入各国和地区的市场, 我们必须了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要求 4.建立和完善环保法律和标准体系,提高自身环保水平,增强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能力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阻止发达国家将损害环境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危险废弃物进入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环境保护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对环境保护都有些条文,但这还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按照WTO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多边环境协议,我们可以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用贸易手段保护环境。同时我们还要健全提高自身环保水平和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标准体系,如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检测标准和产品质量环境标准等。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联合协作,在绿色税收、绿色市场开发、绿色产品包装、绿色管理营销和绿色检疫等方面不断努力,发展环保产业和绿色产品,不断提升我国产品的绿色标准,增强我国产品应对绿色壁垒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薛荣久. WTO多哈回合与中国 [M]. 第一版.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87. [2] 钟 红. 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探析[J]. 国际贸易,2004,(11):56-59. [3] 赵囡囡. 绿色壁垒—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有一屏障[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10):22-25. [4] 王 东. 日本进口食品农残新标准9月启用[N]. 国际商报,2004-05-25(4). [5] 李凤发. 面对环保指令国内企业反映不同[ N]. 国际商报,2004-11-01(5). [6] 王力舟. 环保面纱下的技术壁垒[N]. 国际商报,2003-03-27(5). Green Protection and Green Barriers under the Multinational Trade System TIAN Sen TAN Hui-ping (Dali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Dalian Liaoning 116600, China) Abstract: The multinational trade system encourages green protection and allows its members to adopt the trade restriction measures without erecting trade barriers. But green trade barriers erected by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become the barriers that are impassable for the export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paper probes the WTO’s rules concerning green protection, analyses different kinds of green barriers to China’s exports and proposes some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environment and trad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green barriers 收稿日期:2005 - 03 - 28. 作者简介:田森(1956-),男,天津人,大连民族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副教授. 研究方向:经济贸易、英语语言文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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