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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事
第96期
南京市人事局主办 二O一O年一月
本 期 目 录
领导讲话
▲ 沈健同志在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会议上的讲话
▲ 刘安宁同志在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与省文件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本市最新文件选登
▲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南京市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交流与探讨
▲搭建聚才平台 垒就人才高地
在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沈 健
(2010年1月12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待会儿,安宁同志将对事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二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
(一)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直沿用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身份管理贯穿于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必须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以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管理体制的创新是关键,用人机制的转换是重点,必须把人员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把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的制度,已经逐步取代了传统的固定用人模式。岗位是聘用的基础,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管理入手,岗位管理体现在人事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
(三)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2006年7月,国家出台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把过去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变成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突出了工作岗位和工作绩效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这是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属于不同的收入分配体系,行政机关实行津补贴制度,事业单位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这次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与岗位结合在一起的,待遇随岗定。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与岗位工资一一对应,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与工资待遇紧密结合在一起。目前,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已经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了相应的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只执行了本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工资,待完成岗位设置后,才能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国家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事业单位都将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必须及时到位,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事关全市事业单位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事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事关全市十多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平稳,不出问题。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一是建立工作责任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部门可成立工作班子,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事等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得力人员,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聘用和合同签订工作。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各类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管理权限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兑现工资。力争今年7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验收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政策确定工资待遇。二是要及时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人员广、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把关,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要求,按有关政策规定消化解决,不得将矛盾上交。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健全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动态,即使分析研究,及早提出处理意见。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即使研究解决。
(二)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掌握政策,严肃实施程序。岗位设置管理政策性强、环节多、程序复杂,要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严肃纪律不松懈。要通过学习培训帮助有关人员掌握政策规定、领会文件精神、熟悉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各级人事等部门必须加强政策规定的学习培训,全面准确地掌握政策、熟悉程序。对在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沟通,不得随意开“口子”、出“新招”,不得违反规定突破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必要时给当事人以纪律处分。通过严格执行纪律,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扎实做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里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政策要公开透明,重大事项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听取职工和专家的意见,使岗位设置更趋科学化,更具可操作性。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正确把握改革力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的关系,稳定既是改革的大局,也是改革的底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以减人为目的,这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也不以减人为目的。在聘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落聘人员,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转岗培训、调剂安置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要确保事业单位现有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能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同志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操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落实到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稳妥地把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为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三个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刘安宁局长在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1月12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全面推开。刚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沈健同志对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做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金陵科技学院、晓庄学院主要领导也就各自先期启动的试点情况做了很好的介绍。下面,我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全面把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政策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是整个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国家、省和市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办法。这是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主要是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分类、等级、结构比例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重点在于建立基本制度。二是行业指导意见。行业指导意见针对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不同特点,对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充分体现了行业特点。这两个层次的政策文件,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构成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体系。这个政策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实现了“四个第一次”:第一次从国家的层面规范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第一次为事业单位千差万别的岗位设计了通用的等级标准;第一次阐明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的关系,为实现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创造了条件;第一次明确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以岗定薪”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注意了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配套。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的。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与工资一一对应,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与工资待遇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说,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保证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落实到位,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又保证了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三是注重与现行政策规定的相互衔接。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设定,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个等级。管理岗位中,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等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到十级岗位。我市正局职、副局职管理岗位分别对应四级和五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它是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框架内划分的,为解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台阶过少、平台过大的问题创造了条件。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5个等级则与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相一致。这些制度安排,有效地减少了岗位设置与现行管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充分考虑到因事设岗原则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相结合,为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在事业单位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四是体现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相结合。这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这是进行人事监管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同时又赋予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可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依照市里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自设有关聘用标准,自主聘用人员,从而较好地体现了政府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有机结合。
二、紧扣重点环节,把握时间节点,高质量地做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事关我市114000多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严格政策,严肃慎重,稳妥实施。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实施此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是:1月至2月为动员部署阶段,主要任务开展政策解释和专题宣传,组织政策业务的学习和软件使用培训;2月至4月各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和填写岗位说明书等,按权限及程序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等;3月至6月,各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认定;至7月底,基本完成,进行工作总结。
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是岗位设置的基础工作。事业单位作为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研究提出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一要摸清家底。要对本单位的职责、工作任务进行梳理、分解,认真组织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摸清单位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现有岗位和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二要科学编制。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现有人员队伍现状,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岗位总量、类别、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突破。三要发扬民主。编制岗位设置方案,要有利于单位整体功能的发挥,有利于单位任务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各类人才积极性的调动。要广泛听取职工和专家的意见,使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在事业单位编制岗位设置方案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指导和协调。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这里强调一个问题。近年来不少事业单位出现了编制外用人现象。如果完全按照编制员额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势必导致部分现有人员无岗可上,影响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好编内定岗和现有人员如何定岗的问题。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先入轨、再规范”,如确因事业发展需要,现有人员超过编制员额的,可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设岗。
二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国家和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中,都强调了岗位设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只有经过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才能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管干部的岗位设置,报市委组织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三是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设岗是一个重点。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本着按事设岗、精简效能、结构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类别、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进行设岗。一要因事设岗。要在岗位分析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工作任务进行分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二要以人为本。岗位设置既要基于“事”的完成,充分考虑单位功能的发挥,充分考虑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也要着眼于人才作用的发挥和人才的成长,有利于人才的合理、优化配置。三要因地制宜。岗位设置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单位之间不搞“一刀切”,单位内部不搞平均分布,各类岗位之间、各类岗位内部要形成合理结构。要在满足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的基础上,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向重点专业、重点领域倾斜,使每一个层次的岗位数量、每个岗位的职能配置,力求做到精简、效能、科学、合理。
四是切实搞好岗位聘用。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等程序,组织岗位聘用,择优选聘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杜绝突击聘用人员,突击聘用职务。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保证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在岗位聘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设置和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为两院院士、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所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属事业单位和区(县)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经市人事局审核,报省里核准。二是“双肩挑”问题。在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由于其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对一些领导人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因而产生了身在管理岗位、仍然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双肩挑”现象。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审批原则主要有三点:首先是工作确实需要,经组织批准;其次是要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要求完成职责任务;第三,“双肩挑”人员不应过多,应当严格控制。
三、积极慎重稳妥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市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可成立相应工作班子,抽调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的同志从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作为市委、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及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方法、步骤和具体操作程序,对各阶段工作的具体时间提出明确要求,具体督促、指导实施工作。二要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岗位设置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们要认真熟悉并掌握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并予以严格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三要突出重点,稳妥推进。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市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既抓紧运作,又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把制度先建立起来,“先入轨,后完善”,从稳定大局出发,使大多数工作人员先进入岗位,确保面上工作顺利推进。特殊问题可以放到后期处理,对一些情况复杂,一时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暂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留待日后统筹解决,不要因为个别问题而影响整个实施工作的推进。同时,在岗位设置和聘用过程中,要以人为本,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推进。
同志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当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积极、慎重、稳妥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既推进改革,又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好更快地发展作出应有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当前局势下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是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合并,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强化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的统筹规划,推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
四、原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类工作机构和服务实体进行整合加强,按照资源整合、统筹管理的要求,以现有机构和服务场所为基础,理顺工作职能,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其中,综合性服务机构可称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服务场所的,应努力统一到一个场所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和一体化运作。区、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五、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各地已经建立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切实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没有建立相应机构的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障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场所标识。
七、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以城市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服务经办信息化和就业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管理信息化,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服务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并不断扩展就业信息覆盖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广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八、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使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发挥其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发展需要,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规范名称、统筹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则,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九年十月九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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