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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铜政〔2008〕4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近期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再次办理贷款。鼓励居民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二、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网点房的,均可申请将1—3名亲属户口办理为铜陵市区城镇户口。
三、在执行国家有关暂下调房地产交易契税、免征印花税、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扩大贷款利率下限、放宽信贷等政策的同时,个人买卖二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下调至1%。
四、进一步完善廉租房制度,政府适度购买部分小户型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进一步推进城市旧住宅区改造。
五、在坚持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的基础上,允许拆迁人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或统一招标委托代建商品房的形式安置被拆迁人,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房。
六、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适度放宽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建立健全预警预报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八、加强对国家房地产政策、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加强对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九、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切实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多种营销策略,让利于消费者,积极促进房地产销售。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科学安排土地投放量,优化供应结构。
十、建立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消费者利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严格执行房地产销售“一价清”等有关规定。
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暂定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市政府此前印发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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