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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经济结构基础上的多元道德观念刍议
摘 要: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种多元经济结构的背景下,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时,应当弄清基本经济制度与思想道德建设的辩证关系,正确认识现阶段道德伦理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包容性,力求形成能为全社会所接受的基本道德规范,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关键词:多元经济结构;多元道德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多元经济结构必然形成多元利益主体,人们的思想行为也必然五光十色、杂彩纷呈。当前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偷工减料、食品安全问题,流通领域的欺瞒诈骗、高价宰客问题,分配领域的黑色和灰色收入泛滥、劳动报酬偏低问题等等,十分突出地展现在国人面前。为此,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力量和基本的道德规范。这是我国思想文化领域的一场伟大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一样,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和成败。然而,我们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时,应当弄清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与思想道德建设的辩证关系,正确认识现阶段道德伦理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包容性,力求形成能为全社会所接受的基本道德规范,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为此,本文结合我国现实生活中人们感到困惑的一些问题,对当前多元经济结构基础上的道德观念作一些分析和思考。
一、从剥削的重新“吃香”,看我国现阶段
经济的多元性所决定的道德观念的多元性
在以往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劳动是低下卑微的事情,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剥削却是光荣高尚的事业。到了新中国反了过来,劳动最光荣,剥削则是可耻的事情。然而,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人们突然发现新中国的“老皇历”也不管用了。劳动仍然光荣,剥削却不再可耻,甚至吃香起来。外资外商进来我们欢迎甚至抢着要,本国私营企业雇工经营我们鼓励,社会上愿意“傍大款”的人越来越多,“老板”、企业家当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也越来越多。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呢?原因就在于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我们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代替了以往单一的公有制。这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作出的正确选择,已被实践证明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绝大多数人民生活的改善,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
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它比较直接地反映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既决定于、又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一点,恩格斯讲得很清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435“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434因此,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伦理道德,人们对善恶是非、正邪荣辱、平凡伟大、公平正义等等,评价标准都是不同的。世界上没有一种统一的、抽象的、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场合的伦理道德。
正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所以社会的道德观念也必然与之相适应。以往单一公有制经济消灭了剥削,当然也不容许再产生新的剥削。现在又容许社会上一部分人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了,他们光靠自己的劳动力不够,还需要加上别人的劳动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靠公有制经济又无法吸纳社会的全部劳动力,一部分流入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城市未就业或下了岗的待业者,当他们缺乏生产资料而不能独立谋生时,就只能也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和别人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就如马克思所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2]272这就是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剥削所赖以发生的经济基础或所有制关系,只要有这样的经济基础存在,剥削就必然发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既然剥削必然发生,又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必要和容许,人们对剥削功过是非的看法当然也应该随之而改变。有人对此不能理解,以为这是对劳动者利益的背叛,立场观点方法都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其实正好相反,这恰恰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立场观点方法,恰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起指导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引领社会思潮的生动体现。因为,毕生以推翻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为己任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揭露资本剥削秘密和实质时,从来不是从抽象的公平正义出发进行抨击和诅咒,而是采取客观、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充分肯定其历史的正当性、进步性和公平正义性。
恩格斯明确指出:“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3]557这种正当性,就在于剥削作为人类发展的杠杆,撬动了社会进步的历史巨轮。
在有些人以为只是批判资本剥削罪恶的《资本论》中,马克思却多次肯定了资本家及其剥削的“历史的价值”和“历史存在权”,认为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可以受到尊敬,因为当他狂热地追求价值增殖时,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2]683因此,他在揭露和批判资本剥削的贪婪和残酷的同时,又肯定其历史功绩:“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2]927-928为将来更高级社会“建立现实基础”和创造各种要素,当然是其巨大的历史功绩。
恩格斯认为,与原始社会把战俘统统杀掉或当作食物相比,极其残酷、极不人道的奴隶制剥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它保护了社会生产力,因此“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力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成为必要、同样又得到公认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1]524。资本主义剥削相比起奴隶制、农奴制的三个“有利于”,当然更是巨大的进步。而且在马克思看来,这种通过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而实现的剥削,“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尽管劳动力使用一天,得到的价值即工资,比创造的价值要少得多,但“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2]226,卖者也没有“被欺诈”,因为他们得到了自身劳动力的价值。[2]675当工人运动中的拉萨尔派提出要“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时,马克思诘问他们:今天的分配“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1]302恩格斯则直截了当地指出: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公平。要回答什么是公平,“不应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4]273-274。
对正义的判断也是这样。在宗教教义中,贷放货币获取利息都是不道德、非正义的行为,资产阶级学者吉尔巴特用“天然正义”为它辩护。马克思说:“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5]379很清楚,货币所有者从利润中瓜分到一部分利息,虽然同资本剥削的性质是一样的,但马克思并没有把它列入非正义之列,当然也不同意所谓“天然正义”的说法,因为它是特定生产关系中的正义。当这种生产关系不再存在时,其正义性也就不再存在。
以上对剥削的不同评价足以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不同的经济关系范围内,所适用的道德观念、价值标准是可以不一样的。在公有制范围内,每个人都只能凭劳动吃饭,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行为绝对不被允许,而且把消灭剥削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和历史目标,化公为私、多吃多占的贪腐行为根本没有丝毫合理进步、公平正义可言。但在私有制范围内,我们就要宽容剥削并承认其历史的正当性、合理进步性和公平正义性。这就是现阶段多元经济结构基础上道德观念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
二、从利己和利他的并存,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
多元伦理道德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近年来,理论界围绕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在对利己和利他、为公和为私的道德评判上,发生了不少争议。有人赞同自私是人的永恒天性的说法,认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大公无私,既违背人性也不可能存在,进而主张宽容社会上的贪腐行为,把它看成社会进步的一种动力。
笔者认为,这样一些观点从根本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他们没有弄清伦理道德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我国现阶段多元性、多层次性的伦理道德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包容,不断地从低层次向高层次演进发展。恩格斯曾以人类社会过去、现在、将来三大类道德观念为例,认为“这三种道德论代表同一历史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所以有共同的历史背景,正因为这样,就必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不仅如此,对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道德论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1]434。以“切勿偷盗”的道德戒律为例,在一切存在私有制的社会里,都是共同适用的。但并不能就此认为,道德具有永恒的普适性,互相之间没有区别。恩格斯说在偷盗动机已被消除的社会里,再对人们进行切勿偷盗的道德说教,那是会遭到嘲笑的。即使是相同的道德要求,在不同的时代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不一样的。
首先,自私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并不是什么天性。在经济活动中,人都会作出利己的行为,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能笼统地作出对错善恶的评判。所谓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的争论,出发点就是唯心的。如马、恩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8]67因此,必须首先解决吃喝住穿等有利于自己生存的物质条件,趋利避害是人的正常行为。但人又是作为社会动物而存在的,当他实行利己行为时,社会交往的实践使他懂得了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损人利己以及损公肥私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必然受到谴责甚至惩罚。随着生产的发展有了商品交换之后,交换双方都是出于利己的动机,却产生了互利的结果。所以亚当?斯密发现了“看不见的手”的神奇作用,认为要实现普遍富裕,就要刺激起人们的利己心,“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9]14。
由此可见,利己和利他并不是绝对对立的,相互之间可以包容。它们共同的前提就是不能损人,具备这一前提的利己和利他行为,都应当肯定。而且,二者之间可以互相转化:利己也可能利他,主观目的是利己,可能产生客观的利他效果;利他也可能利己,他人利益满足的同时,自己也收获了利益。如果把不损人前提下主观目的为自己的行为,视为自私或者个人主义,那么,它在个人与社会高度融合统一的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都是应当允许的。只有那种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私自利行为,才是应当鄙弃的。
与主观为自己相区别,有一类人确立了为大多数人利益而奋斗的人生观,他们主观上就想利他并付之于实践,这样的思想和行为,就值得称颂和表彰。我国历史上就不乏这种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民族英雄、爱国志士,他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高尚品质,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热血同胞。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后,更是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高举起立党为公、矢志为民的旗帜,涌现出一大批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战士。无论是在面对死神的刑场或战场上,还是在平淡无奇的工作岗位上,无论是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风平浪静的和平时期,他们都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冲锋陷阵、恪尽职守。那些固守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偏狭意识的人,总是不相信天底下还有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人,不相信有人能够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在我们党以往的无数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面前,在舍己救人、忘我工作的感人事迹层出不穷的今天,这种论调都是不值一驳的。当有人不顾自己生命安危,用双手托住高空坠落的小孩,或挡住即将撞向小孩的汽车时,这不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和大公无私崇高精神的体现吗?
当然,即使是这一类英雄模范人物,我们也不能要求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因为他们也有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公而忘私、大公无私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当今最高道德层次,在它之下还有先公后私、公私兼顾的稍低道德层次。这不同层次的道德之间,也是相互包容和并存的。在全社会,我们必须大力宣扬和表彰公而忘私、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品质,树立典范、发扬正气。同时,我们又要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人与己、公与私的关系,尽可能做到先人后己、先公后私、利人利己、公私兼顾。在此基础上,还要引导人们加强学习修养,不断向高层次道德境界努力攀登,力争做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和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这里的底线就是不能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而当前社会上愈演愈烈的贪腐现象,都是触犯了这一底线的,因而是绝对不能宽容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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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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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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