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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饭店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协议内容,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合同范围
甲方同意将位于龙骧商业街丙1015号底商租赁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
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30日》。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将该底商交付给乙方使用,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含在租赁期内。
三、租赁数额及交付方式
年租金为捌仟元整,另交本年度取暖费1615元,合同期内采取分年度上交方式,上年度到期十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下年度租金,如乙方遇到特殊困难经争得甲方同意后可适当宽限租金交付期,如未经甲方同意而逾期不交下年度租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底商另租给他人。
四、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证照,乙方自行办理。
五、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照常纳税,独立承担对外的民事责任。
六、店内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见附表清单。
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续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八、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不经争得对方同意而擅自单方解除合同,需赔偿对方违约金捌仟元整。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并乙方交付第一承租年的租金时起生效。
十、本合同履行中出现未尽事宜,由双方临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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