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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万国密卷” 试卷四
一、(本题20分)
材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这为我们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列为中国共产党前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这一思想,在此前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前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其中有两处比较明显:一是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前我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
问题:请结合材料,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简述对和谐社会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甲(36岁)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工作,因国家政策调控,生意一落千丈,无法维持。因甲又因赌博欠下数万元赌债,无钱归还,在债主的反复追要下,甲被迫无奈打起了自己乡下侄女乙(19岁)的主意,想要将其卖到外地来偿还赌债。于是甲联络上人贩子丙,二人商定以2万元价格将乙卖到内蒙古给人家做媳妇。甲以给乙介绍工作为由,将乙女从家乡骗到青岛,然后用迷药将其迷晕,交给丙。乙女醒来后,发现自己被关在一个小黑屋内,且已经被人奸污。原来是丙见其青年貌美,于是心生邪念,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几天后,丙将乙带到内蒙某乡村交给大龄青年丁。丁一直未娶妻,见乙甚为欢喜,在乡亲们的见证下,举办了与乙的婚礼,但乙坚决不从,丁于是将其锁在阁楼上,并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某日,乙趁丁醉酒,从其家中逃跑,但尚未跑出村子就被人发现,丁甚为愤怒,对其毒打,致使乙身上多处损伤,后经鉴定为重伤。
后来,乙遇到去该村支教的大学生戊,并将自己的遭遇告知,戊帮助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派人前来解救,丁认为乙是自己的妻子,公安是多管闲事,遂纠集自己的亲戚以及村民众人,持铁棍、农具等,暴力威胁阻挠解救。公安人员几经努力才成功。甲、丙等人被抓获,事后调查得知,甲在4年前因寻衅滋事罪被判缓刑2年,因表现良好,考验期满后刑罚没有执行。丙贩卖乙时,尚处于假释考验期内。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
(1)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2)甲是否构成累犯?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其尚处于假释期内,应怎样处理?
(4)丁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5)丁的亲戚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三、(本题22分)
公民张强和自己的弟弟张明合伙,在本县商业区开了一家食品批发商店。2009年4月5日,该县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到商店催缴税款,二人以生意自开张到现在一直在赔钱,手里没有现金为由,让税务人员先回去,等有钱了会把税款送到税务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便对兄弟俩进行纳税教育,并告诉他们税款必须在今天交齐,否则就会罚款。张强听后十分愤怒,抄起柜台上的啤酒瓶威胁税务人员马上走,张明更是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要和税务人员拼命。税务人员见状马上离开了商店,并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案,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对本案立案进行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侦查部门决定对二人依法逮捕,并指派本院的法警实施逮捕措施。后经侦查终结,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发现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抗税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两年,张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张强认为县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判罚过重,表示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明则明确表示自己不上诉。于是,县人民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两被告的次日,将被告人张明交付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张强的上诉状后,经院长批准由助理审判员王某担任审判长,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张强的犯罪事实单独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审理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在对张强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没有错误,只是量刑过重,合议庭依法将对张强的刑罚改判为六个月的拘役,并处3000元的罚金。
请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有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为什么?
四、(本题19分)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30万元的电脑,合同约定A公司先预付10万元货款,其余2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同意后,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D公司。对此,C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B公司要求D公司偿还2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D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B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至此才知道A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D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B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1)C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A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C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若B公司将其2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E公司,而未经保证人C公司同意,则C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若保证合同中约定,C公司的保证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则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五、(本题19分)
2010年3月,甲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让乙区宏兴贸易货栈组织供应,每吨120元。同年5月,宏兴贸易货栈业务员李佳持有盖有贸易货栈公章的介绍信与C县龙门水泥厂洽谈,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龙门水泥厂委托该汽车队将300吨水泥运到宏兴贸易货栈,但宏兴贸易货栈不久前被撤销。这时丁区爱家家具厂声称与龙门水泥厂有债务关系,戊区欧宝化工厂声称与宏兴贸易货栈有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宏兴贸易货栈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水泥,分送爱家家具厂、欧宝化工厂和建筑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龙门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爱家家具厂、欧宝化工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龙门水泥厂无奈,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爱家家具厂、欧宝化工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并指定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此案。王某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于5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爱家家具厂、欧宝化工厂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厂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查取证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爱家家具厂、欧宝化工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请问:
(1)如果汽车队发现贸易货栈已被撤销,遂将水泥卖给建筑公司,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龙门水泥厂诉宏兴贸易货栈不履行合同,此诉如何进行?
(4)如果爱家家具厂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5)如果汽车队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6)如果龙门水泥厂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李佳应追加为第三人,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7)此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样做?
六、(本题22分)
甲市汇民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由理事会聘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批准。2008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纪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和某负责日常工作。和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9年4月15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批准免去和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9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工作人员艾某主持甲市汇民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11年5月29日,汇民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汇民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甲市分行2009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甲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问题:
1.汇民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本案中,汇民信用合作社理事会提起诉讼的做法是否合适?
3.甲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
4.如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其理由能否成立?
5.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6.如果甲市分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范围有哪些?
七、(本题26分)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来京务工人员杜某偶然得知,自己驾车运货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北京市交管局的“电子眼”在同一地点真武庙头条西口拍下闯禁行105次,由此产生1.05万元罚款。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6月13日,杜某某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以下简称西单交通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西单交通队行政处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交纳的罚款。在起诉状中,杜某提出3个问题:(1)真武庙头条西口的禁行标志在1986年出台的国标中可以找到,但在1999年开始使用的国标中却无法找到,因此,处罚所依据的禁令标志属无效标志。(2)对于他的105起违法行为中,只有24起有处罚决定书,其余81起仅有一张交款证明。西单队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西单队记录了杜某未处理的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6月18日上午,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7月8日,西城人民法院向杜某某及其律师发送了西单交通队的行政答辩状。答辩状对起诉状中提出的3个问题作出了回应:(1)杜某某违章路段的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是北京市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据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原则设置的。该标志的颜色、形状和规格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并不冲突。(2)本市驾驶员信息卡的芯片容量只能一次存入24条违法行为信息,105起违法行为信息不能一次性打印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由于网络系统临时出现故障,其余81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打印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一做法并未影响杜某某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也不存在杜某及其律师提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一说。(3)西单交通队发现社某某多次走禁行路段后,因无法找到杜,曾多次通知杜所挂靠的单位北京辛秀蔬菜运输有限公司,并不是未履行告知义务。
7月14日,北京市交管局负责人向社会公布了交管局规范执法行为的8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以及规范移动违法监测设备的使用,等等。
问题:针对西单交通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阐述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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