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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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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精选资料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则制度等。二、税收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1.国税局征管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2.地税局征管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3.海关征管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

2、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法律地位平等。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享受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二)纳税双方的权力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利: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最基本、最主要。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

3、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行政处罚权;其他。(2)税务机关的义务: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进行回避的义务(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应当回避。);其他义务。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其他。(2)纳税人、扣缴

4、义务人的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件;按规定设置账簿,正确使用、保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检查; 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其他。第二节 税收管理一、税务管理的概念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二、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的概念和范围1.税务登记的概念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停业复业以及生产经营情况

5、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起点。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1)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非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注意: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其他税务事项,应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

6、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更,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供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账户账号。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为县及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二)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1)办理设

7、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及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4)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已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了解需

8、要提供的资料按规定不需在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自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1)停业登记应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时,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2)复业登记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到

9、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限为30日,不得超过180天。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地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5.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15日内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10、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申报办理登记不涉及改变登记机关的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三)税务登记的管理1.证照管理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遗失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2.非正常户处理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

11、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三、账簿和凭证管理(一)账簿的设置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应自领取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账。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专业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人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会计制度健全,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

12、处理办法的管理1.应自领取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会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电算化系统的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报送机关备案。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财会制度或办法与规定抵触的,按规定计算纳税。(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一)发票的概念与样式1.发票的概念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

13、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2.发票的样式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1.发票种类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功能。专业发票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开具专业性很强的发票。通常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按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

14、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时,及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税务机关统一管理2.发票的联次和内容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基本内容: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三)发票的印制增值税专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印制企业应具备: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执照;设备、技术水平满足印制需要;有健全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

15、全管理、保密制度。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四)发票的领购固定业户领购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临时使用发票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

16、销发票。(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按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应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地开具。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

17、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六)发票的检查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进行检查时,税务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五、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二)纳税申报的内容报告表包括:税种、税目;应税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税款所属

18、期限等。办理申报证件: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合同、协议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他。(三)纳税申报的方式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方式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4.其他方式定期定额纳税的,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也不属于一种独立的

19、纳税申报方式(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1.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4.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的,可延期办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一、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的概念是税务机

20、关依法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二)税款征收的方式征收方式适用范围查账征收财会制度健全,能如实核算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查定征收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

21、应纳税款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定期定额征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三)税款征收措施1.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依法可以不设账簿的;依法应设但未设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核定应纳税

22、额的方法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一方法核定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税负水平核定;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其他。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及临时从事经营的,核定后,责令缴纳;不缴纳的,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的,税务机

23、关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变卖,以所得抵缴税款。(3)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税,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

24、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预防措施,对纳税人适用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拒绝提供或无力提供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

25、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适用(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范围之内。对单价500

26、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设置担保后,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税款的;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他。上述第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税务机关按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不适于拍卖的,可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

27、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交由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6.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二、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概念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二)税务检查的职责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有权到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不得进入生活区进行检查;(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

28、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6)存款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2.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的迹象,可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3.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

29、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三)被检查人的义务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2010年2月10日国税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

30、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

31、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复议。2.对税务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3.对两个税务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报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对被撤消税务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不服的,

32、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罚款和加收都不服的,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须先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

33、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资料。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期间,终止审查。(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决定维持

34、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2.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4.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

35、方法。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刑事责任。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6、的;未按规定将财会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2)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

37、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5)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万元罚款。类型界定与处理2.欠税纳税人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3.偷税手段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结果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处理追

38、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4.抗税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理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追缴其拒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骗税界定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处理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6.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销毁非法印

39、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2.徇私舞弊,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抚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用品的,责令退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

40、究刑事责任。4.与纳税人勾结,唆使或协助其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额,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打击报复控告、检举人的;擅自作出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及其它违规行为的;私分扣押、查封财产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调离岗位,给予行政处分。6.违反提起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7.未按规定回避的,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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