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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文件
温检检〔2010〕49号
关于印发产地证申领员差错记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办事处,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温州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申领员差错记分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温州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申领员差错记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原产地证申领单位的诚信管理,规范原产地证申领行为,提高原产地证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温州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领员系指取得产地证申领员证或临时申领员证,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办理产地证申报及领证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领员)。
第三条 温州局对申领员在办理原产地证申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第四条 根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12分五种(附件1)。
第五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满分为12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六条 申领员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产地证申领员证》的,原记分分值在计分周期内的继续有效。
第七条 同一份证书申领过程中发生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应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同一记分事项在同一申领批次中出现两次以上的,合并记分,不进行累加。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领员的差错或违规行为进行记分时,应填写《产地证申领员差错/违规行为记录单》(附件2),经申领员签字确认后,将第一联交申领员,第二联存档备查。
第九条 申领员对记分有异议,拒绝在《产地证申领员差错/违规行为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的,交部门负责人处理。如事实、理由或证据充分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不予记分或更改原分值,否则按原分值记分。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申领员记分的同时,应要求对其差错或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告知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事项和记分分值。
第十一条 申领员差错记分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申领员,暂停其3个月的申领资格。申领员在被暂停申报资格期间,不得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将暂时收回其《申领员证》。
第十三条 在同一个记分周期内,被暂停产地证申领资格期限届满后,再次被记满12分的,取消其产地证申领资格,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
第十四条 对申领员实施记分管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温州局检务处负责解释,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1. 产地证申领差错记分事项和分值;
2、2. 产地证申领员差错/违规行为记录单。
主题词:通关业务 申领员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省局综合处,本局:局领导,存档
温州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印发
录入:苏巍巍 校对:王 敏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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