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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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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精选资料 合同编号:编号:GF-2000-0771 流水号: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监制特 别 告 知一、本合同是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行的商品房买卖通用的示范合同文本。其中部分合同天宽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 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三、在签订预售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

2、情况,购房人可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创建的网站上查询,其网站名“黄石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说明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的具备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一)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买

3、受人可优先选择本合同第五条1项提示条款处理。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其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及分摊系数的结果应在附件二上明示。(二)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其房屋平面图应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粘贴由买受人确认,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平面图应标明该房屋的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三)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共用部分、公用设备与自用部位

4、、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公摊。2、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后在规定时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确权证明书。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确权证明后,对预售中已按揭登记的商品房,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三方处置好相对应的确权证书的归属。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

5、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的保修气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6、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七、黄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在黄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根据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出让人一方单独办理。出让方单独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合同双方当

7、事人应做好合同的交接手续。出让方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中不得有修改、毁坏的痕迹。八、本合同文本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签章认可。 购房人(签章) 黄石市房地产市场于产权登记建立中心制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

8、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

9、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

10、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1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

12、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

13、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1); (2); (3); (4)。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

14、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

15、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16、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7、: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

18、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

19、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

20、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

21、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

22、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 份,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签章) 年 月日 年月 日 签于 签于 登记备案(章):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粘贴处) (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粘

23、贴处) (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粘贴处) (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1 外墙: 2 内墙: 3 顶棚: 4 地面: 5 门窗: 6 厨房: 7 卫生间:8 阳台: 9 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粘贴处) (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房屋开发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公开聘选 物业公司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第一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

24、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别墅: 元/月平方米;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物业公司按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公司承担。第三条 业主应当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公司原因未能按时交

25、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公司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按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第四条 开发公司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应配合开发公司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物业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开发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予以必要配合。物业公司可采取规劝、 等必要措施

26、,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区域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开发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同意;物业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七条 物业公司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就允许的施工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八条 开发公司与 年 月 日按规定向物业公司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7、,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住宿用房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财务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十条 违约责任:1.开发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 的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

28、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双倍返还。3.开发公司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物业公司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公司承担。4.以下情况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物业公司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因非物业公司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限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从属业主与开发公司承诺的业主临时公约。 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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