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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个人营销部定位与职责、架构设置
(一)个人营销部定位...................................................2
(二)个人营销部组织架构图......................................2
(三)个人营销部管理职责.......................................3-5
第二部分 个人保险营销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6
(二)营销人员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6-10
(三)营销人员招募与离、退司........................................10-19
(四)营销人员日常管理.............................................19-30
(五)营销人员考核................................................30-37
(六)营销人员待遇.................................................37-47
(七)营销人员福利.................................................47-49
(八)营销人员组织归属.............................................49-52
(九)附则.........................................................52-57
第三部分 个人业务管理工具表
(一)保险代理人求职申请表.........................................58-59
(二)招聘面试评估表..................................................60
(三)担保书.........................................................61
(四)承诺书..........................................................62
(五)福利告知书......................................................63
(六)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筹)
保险营销人员解约通知书.........................................64
(七)保险营销员复职申请表...........................................65
(八)营销人员离职申请表..............................................66
第一部分 个人营销部定位与职责、架构设置
(一)个人营销部定位
个人营销部定位:为四级机构个险管理人员及业务一线提供专业、规范、及时的服务与指导,推动业务发展。
个人业务管理愿景:建设一支在市场上受到广泛尊敬的“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团队。
个人业务管理理念:整合资源、规范流程、强化执行,促进个险业务健康成长。
个人业务管理目标:达成业务计划目标,提升市场地位。
个人业务管理战略:追求卓越品质。
个人业务管理策略:建立营销管理体系,推动个险业务健康成长。
(二)中支个人营销部组织架构图
个人营销部经理
人管岗
培训岗
组训岗
企划督导岗
(三)中支个人营销部管理职责
(Ⅰ)中支个人营销部管理职责
1、个险业务和人力发展年度计划的制定、月度分解和调整;
2、中支个险业务推动的方案策划、执行和追踪;
3、个险业务和人力的日常统计、制表、分析,以及提出决策
建议;
4、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的执行与追踪;
5、业务和人力发展的追踪和督导;
6、协助机构推动业务,以促进其阶段目标和年度目标的达成;
7、行销辅助工具的开发、设计;
8、促进机构间业务交流,强化系统内资源共享;
9、提升员工素质,培养营销人才;
10、协助新建机构进行个险系列的规划、人员管理、岗位设
定、业务培训、流程建立等工作;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
(Ⅱ)营销企划督导岗
1、计划管理
1)营销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机构发展计划协助。
2)年度、季度、月度营销业务计划编制、调整与分解;
3)计划执行情况跟踪分析。
2、业务统计
1)向分公司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2)向营业单位发送各类统计报表; 营销历史数据统计整理。
3、业务推动及追踪督导
1)业务竞赛激励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2)各级各类营销会议、表彰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
3)追踪体系建立及报表、电话动态追踪落实,机构发展进度追踪体系。
4、业务分析
1)KPI指标月度分析
2)过程管控、业务品质评估
3)产品调研、市场、同业调研
4)营销专题调研
5、业务支持
1)产创两会操作手册及相关工具开发,追踪及支持
2)相关行销辅导品设计开发及支持
3)营销部相关文件制订、下发。
(Ⅲ)人管理岗:
分公司人管理室具体执行全省人管队伍建设及培养工作。
1、人员管理类
包括新人入司、营销人员离职、证件管理、代理合同管理、人力数据统计分析、营销员品质管理等。
2、考核管理类
包括营销员考核预警、考核异动、职级调整、文件下发、晋升证书下发、考核咨询等。
3、证件管理类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工作证》等证书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4、人力分析类
完成各项人力数据统计分析,进行组织人力发展预测,提出管理措施建议。
5、政策宣导类
新人培训、转正培训、晋升培训中关于《基本法》薪资、考核、组织发展等相关内容的宣导。
第二部分 个人保险营销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业务价值为根本导向,适当兼顾业务规模,做大个险”的个险业务发展战略,满足营销人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规范公司个人营销人员展业行为,特制定《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营销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09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人员指符合本公司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
第三条 营销人员的招募、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福利保障、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不得作为竞赛奖惩工具,随意加以变动。各分支机构不得采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手段对本办法进行更改。
第二章 营销人员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节 营销人员组织架构
第五条 营销人员根据职能分为业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共5层10个职级。其中,业务体系分为业务层、专业层共4个职级,业务层包括营销顾问、高级营销顾问,专业层包括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管理体系分为营销经理层、营销分区层、营销总监层共6个职级,营销经理层包括营销经理、高级营销经理,营销分区层包括分区经理、高级分区经理,营销总监层包括营销总监、高级营销总监。
第六条 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营销队伍实行四级管理。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营销员
营销组
营销分区
总监区
第七条 总监区由根据本办法规定晋升的营销总监(或高级营销总监)负责。营销分区为总监区下一级组织,营销分区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分区经理(或高级分区经理)负责。营销分区下设营销组,营销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营销经理(或高级营销经理)负责。
第二节 营销人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营销组织及其营销团队人员,须接受其上级营销组织及相关权责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营销人员与所属营销组的营销经理形成管理关系;各级营销经理与所属营销分区的分区经理形成管理关系;各级营销分区经理与所属总监区的营销总监形成管理关系。
第十条 业务体系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拜访客户,宣传公司的企业文化,宣传保险知识,推销公司产品并完成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工作);
(二)及时送达保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三)按时参加公司的早会、夕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及相关活动;
(四)按要求拟定工作计划,每日填写工作日志;
(五)积极主动增员;
(六)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营销经理层的工作职责:
(一)同业务体系人员的工作职责(一至六项);
(二)负责对其营销团队的所属人员进行辅导、培训,陪同展业并参加培训班授课;
(三)负责对其营销团队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业务策划、激励活动、活动量管理、早夕会管理等;
(四)协助上级管理人员完成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及执行公司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进行增员和组织发展,育成新的营销经理。
第十二条 分区经理层的工作职责:
(一)同营销经理层人员的工作职责(一至五项);
(二)对营销分区日常管理负责,解决所在营销分区的各种纠纷,保证职场整洁,保证职场设备的完好,保证良好的早夕会参加率;
(三)监督、管理、辅导所属人员的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辅导营销经理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及训练,规划、组织营销分区各级教育训练;
(四)贯彻公司经营理念、工作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绩效与任务指标;
(五)对营销分区的各项经营成本与费用进行管控;
(六)进行业务拓展,组织发展,育成新的营销经理和分区经理;
(七)协助参与公司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推动;
(八)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营销总监层的工作职责:
(一)同营销分区层人员的工作职责(一至八项);
(二)监督、管理、辅导所辖营销分区的计划执行情况,辅导营销分区经理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及训练,规划、组织营销分区各级教育训练;
(三)对所辖营销分区活动进行规划与执行,并协助所在机构对营销分区进行管理;
(四)协助参与所在机构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与推动;
(五)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各级营销人员,公司有权对其做出扣除相关管理利益、取消晋升资格或降级等相应处理。
第三章 营销人员招募与离、退司
第一节 营销人员的招募
第十五条 营销人员招募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22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学历: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三)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愿意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训。
第十六条 营销人员推荐人资格:
(一)公司鼓励各级营销人员推荐新人;
(二)推荐人不得有投诉、误导等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及人员在招募新营销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所在营销服务部区域外进行异地增员;
(二)不得就营销人员的工作内容作虚假说明,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
(三)未经许可,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在媒体(报纸、电视、网络、信息台等)刊登招募广告;
(四)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五)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入司的必要条件;
(六)在招募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社会及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营销人员招募流程
(一)推荐人面谈
推荐人应详实地向应聘人员进行行业说明、工作性质及公司
情况介绍,使其了解寿险行业状况、工作特点和公司基本情况;对符合招募条件的人员,做好引导工作。
(二)报名
应聘人员应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人员求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3、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4张;
5、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6、 应聘人员需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凡提供虚假资料者,一经发现,一律给予除名,如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依法对其及推荐人追究相关责任。
(三)分区经理面谈
应聘人员材料交与分区经理初步面谈填写增员选择评分表并签署意见。
(四)参加创业说明会
应聘人员凭说明会邀请函或由推荐人带领参加创业说明会。创业说明会必须由中心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统一组织安排,对于公司的发展状况、营销制度和营销工作做重点详细说明。营销团队或个人经营销服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创业说明会。
(五)职业性向测试
营销服务部组织应聘人员参加测试,根据应聘者报告满足一定的录用分数方可录用,“职业性向”得分4分(含)以上方可录用。
(六)决定性面谈
营销服务部经理根据应聘人员材料、主管面谈意见及性向测试情况审核,填写面试记录表并签署意见后交中支公司营销部。不合条件者将应聘材料归档或退回。
(七)职前培训及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
中心支公司营销部培训岗组织或授权营销服务部对面谈通过人员进行职前培训、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和报名。
(八)营销人员入司手续办理
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的应聘人员在中心支公司营销部人员管理岗处办理入司手续。除报名时提交的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入司材料:
1、《担保书》:营销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前必须向公司提交《担保书》,并经公司认可有效。公司对营销人员实行双重担保人制。担保人将就被担保人担任公司保险营销人员期间,因其违反《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过错或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进行担保。第一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直接主管。第二担保人须是在被担保人展业地有正式户口,且有600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月收入,且不可是被担保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及生命人寿的员工。担保人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两个担保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公司有权要求任一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若原担保人失踪、死亡或丧失担保能力时,须另觅新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当第二担保人提出终止担保时,业务员须自申请人提请之日起一周内变更有效担保人。
2、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营销人员在担任公司保险营销人员期间,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履约保证金在营销人员离司时无息退还。若其不能履行代理合同义务、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由其本人承担的相应金额。公司向营销人员出具履约保证金收据。履约保证金数额由各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而定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元,并报备总公司个险业务本部。
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营销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国家保险监督机构颁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相关考试通过证明。该证书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前提条件。
4、《承诺书》:入司营销人员需签署承诺书。
(九)岗前培训
对于办理完入司手续的新营销人员由中支公司营销部或授权营销服务部组织新人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岗将培训成绩单转入人员管理岗。
(十)签约录用
1、中支公司营销部人员管理岗审核入司资料及在同业公司的展业备案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在同业公司无展业备案的在核心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随机生成营销人员业务代码;并以系统录入时间核定为入司时间;
2、中支公司与营销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3、人员管理岗对新入司营销人员在保监局信息监管系统中进行展业备案,并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4、人员管理岗签发《保险营销人员上岗报到通知书》,应聘人员持《保险营销人员上岗报到通知书》到营销服务部报到,分区经理(或营销服务部最高职级人员)在《报到回执》上签字后交回人员管理岗。无特殊原因,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营业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九条 营销人员佣金账户认证
营销人员持《保险营销人员上岗报到通知书》到营销服务部报到后十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存折原件和复印件至所在中心支公司营销部签署唯一指定《佣金账户声明书》,由所在机构营销部、财务部各一名代表进行见证并在声明书上签字。声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营销部和财务部留存。营销部人员管理岗每月定期将新入司营销人员的佣金账户导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二十条 营销人员二级档案归档
营销人员办理完入职手续后,中支公司营销部人员管理岗将营销人员入职基本资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代理合同》、《佣金账户声明书》整理纳入档案袋按营销人员业务代码归档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营销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营销人员在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才可进行展业与增员活动;
营销人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过期,在未重新取得资格前,不得进行展业与增员活动。在此期间产生的收入暂扣,至重新考取资格证后给予补发。
第二节 营销人员的离、退司
第二十二条 营销人员离司流程
(一)填报《营销人员离职申请表》
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营销人员,由本人至所在营销服务部领取、填写《营销人员离职申请表》。
(二) 各级主管应和离职人员面谈并签署意见
1、各级主管负责与所辖营销组及其直接育成的管理体系离职人员面谈;
2、营销服务部经理须与所辖营销服务部所有离职人员面谈;
3、中支营销部经理须与分区经理层、营销总监层离职人员面谈;
(三)营销人员在递交离职申请表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至所在营销服务部综合内勤处交接、归还以下物品:
1、有价单证;
2、确认已将所有保单送达客户并将回执交回公司;
3、公司钥匙;
4、交还《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展业证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
5、交还《保险代理合同书》,若合同遗失的,需提供关于合同遗失的声明书;
6、归还已领用物品;
7、结清各项借款;
8、其他应交还公司的物品。
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由营销服务部内勤在《营销人员离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如营销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接、归还相关物品,公司有权根据规定扣除相应款项并做清空处理(如储物柜等)。各级管理体系人员有责任督促其营销团队离司人员办理上述手续。
(四)离司审批流程
1、营销服务部综合内勤将经上级主管、营销服务部经理签署意见后的《营销人员离职申请表》,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履约保证金收据上报中支营销部人员管理岗。
2、营销部人员管理岗收到营销服务部上报的《营销人员离职申请表》后,交营销部负责人审批;
3、营销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转至中支财务部审批,同时,营销部人员管理岗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待离职操作;财务部核实无欠款、无未结清款项后,由财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4、财务部审批同意后,转至营运部、收展部审批。营运客服人员对申请离职人员的保单客户进行回访核查,确认所有保单是否已送达客户,保单回执是否已交回公司,客户咨询投诉是否已处理完毕等。收展部客服人员电话回访告知申请离职人员的所有客户,其保单代理人员已在我司办理离职,保单的后期服务将由公司收展部负责。申请离职人员须协助公司对其经办的所有保单客户进行核查,并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应信息或资料,核查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公司可视情况将核查时间延长。核查完毕后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营运部、收展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5、营运部、收展部审批同意后,由中支个险负责人签字审批;
6、审批流程结束后,由营销部人员管理岗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离职处理。
(五)离司人员冻结佣金、履约保证金返还
各机构营销部定期将所有已处理完离司手续的营销人员名单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将其所冻结佣金划入营销人员佣金账户。如发现离司营销人员有重大投诉案件,公司有权保留该营销人员之佣金直至案件结清,在查明案情事实后再返还该离司营销人员之佣金或将该佣金直接抵扣其所欠公司之债务。
对于无任何未结清事项的离司人员,财务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转入离司营销人员佣金账户。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有权从离司人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金额,扣除部分不作退还,扣除之金额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仍须就不足部分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有尚未结清的欠公司的款项或物品;
2、未退还已领取的保险单证;
3、因违反法律法规、《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义务或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中支营销部人员管理岗每月月底对上月待离职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确认离职操作,并将离司人员二级档案归档,保留期限二年。
(七)离司手续完毕后,中支营销部人员管理岗向离司人员发送《解约通知书》,《保险代理合同》解除。
第二十三条 营销人员退司流程
(一)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代理合同(退司)的营销人员,自公文发布日起终止代理关系,并按公司营销人员离司流程办理离司手续。若有未结清的款项和未收回的有价单证,由其直接主管负责追回;
(二)因违反行业、公司管理制度而被解约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手续;
(三)违反行业、公司管理制度及《保险代理合同》相关约定被解约的人员由其上一级管理关系人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所在营销服务部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如出现损害公司利益,引起纠纷,一切责任由被解约者自负,其直接管理关系人负连带责任。
(四)若营销人员在被解除合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离职手续,则由中支营销部人员管理岗进行以下处理:
1、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离职处理;
2、继续通知营销人员本人到公司办理离司手续。在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成前,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其它冻结佣金。
第二十四条 离、退司手续注意事项
(一)考核清退和主动申请离司后处理成“待离司”状态即为其不在职,人力统计和考核均不统计在内。
(二)待离司当月新保佣金结算且计入上级主管考核;续期佣金只能结算到待离司当日(含),待离司日之后收到的续期佣金不作结算;其他报酬项目当月均不再结算。
(三)待离司涉及团队组织架构调整的将统一在每月月底系统进行批量处理。
(四)离司手续办理工作时限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考核清退人员自通知起被清退三十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系统统一做离职操作。
第二十五条 营销人员转任内勤员工后,原签定的《保险代理人合同》自动终止,不再享受营销人员的所有津贴和福利待遇。人力资源部通知营销部,营销部人员管理岗须及时做电脑离职处理。
第三节 营销人员的复职
第二十六条 复职是指持有代理人资格证的营销人员离司6个月以上,重新办理相关入司材料,与公司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合同,并开设新业务代码。营销人员离司后,若要重新入司一律按复职进行处理。
(一)以下情况的营销人员不能进行复职办理:
1、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2、有两次(含)以上离职记录;
3、距离申请离司时间小于6个月。
(二)复职营销人员的职级恢复按如下规定执行:
1、原职级为营销顾问的,恢复为营销顾问;
2、原职级为高级营销顾问的,恢复为高级营销顾问;
3、原职级是专业层的,恢复为专业层;
4、原职级是管理体系的,恢复为原职级,但要求自复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直辖人力达到3人(含本人)以上,否则一律降级为高级营销顾问;
(三)复职营销人员组织归属的规定
符合复职条件的离职人员被其他分区、营销组的人员推荐复职的,则归属现推荐人的分区、营销组,同时与现推荐人建立推荐关系;若复职人员为营销经理以上职级,同时与所在营销团队主管建立代数关系;
(四)复职营销人员考核的规定
复职人员自重新入司之日起按照基本法标准参加各项考核,其中继续率考核指标不含复职之前所销售的保单。
(五)待遇和年资的规定:
1、复职人员从重新入司之日起重新计算各项待遇,不享受之前销售保单的各项待遇计算,原有各项权益不予追溯;
2、复职人员不享有新进营销人员的特殊津贴;
3、复职人员从重新入司之日起重新计算在职年资,之前的养老公积金的年期累计中断。
第四章 营销人员日常管理
第一节 营销人员执业守则
第二十七条 执业守则
一、营销人员需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自豪感,严格守法,文明展业,遵守行业纪律和公司各类管理制度,规范展业行为,礼貌服务客户,维护公司利益,全面提高个人素质;
二、营销人员必须将自己招揽的业务全部提交公司,不得为其它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寿险保单;
三、营销人员除代表公司招揽并代办保险业务外,不能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和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
四、营销人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客户保费及到期与未到期的款项;
五、营销人员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使用有价单证;
六、营销人员在未获得公司许可前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页)、短信、电子邮件、新闻媒体等一切电子渠道、传统信息渠道)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营销人员必须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刷的展业资料对公司和产品进行宣传,不得自行印刷、使用宣传品;
七、营销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如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内部制度等;
八、营销人员外出展业相互交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
九、未经公司许可,营销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可接受他人的业务转让;
十、营销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十一、营销人员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二、营销人员必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客户资料保密;
十三、营销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要如实介绍公司情况和个人资料,不夸大个人业绩、职务、荣誉等。关于产品的说明要准确全面,不夸大保险利益,明确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待期、免赔额等事项;明确客户权利、义务(犹豫期退保、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服务承诺要兑现;
十四、营销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十五、营销人员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损害客户利益;
十六、营销人员必须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契约通知书等相关保险资料上签名;
十七、营销人员必须在收到保险合同正本之后三天内送达客户;
十八、营销人员应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对投保单进行初核,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公司承保的有关客户的重要情况,如实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
十九、营销人员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及时提醒并协助客户办理续期缴费和生存给付事项;及时协助客户办理保单的保全和理赔事项;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客户保持定期联络;及时提供公司要求送达的各种资料。
二十、营销人员不得以诋毁他人、同业公司、同业产品、或利用回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挖角、抢单。
二十一、营销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各业务单位外出举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时,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以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
二十二、营销人员须配合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节 营销人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营销人员纪律要求
营销人员须按规定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会议及早、夕会等。因各类原因不能参加者,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并经公司核准,在规定的天数范围内可不参加早夕会,此期间产生的业绩可作为考核业绩。
第二十九条 营销人员各类假期
一、婚假:可有5天,符合晚婚条件可增加至10天。
二、产假:生育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处于生育期的女性业务人员,标准如下:
(一)正常生育者:90天;符合晚育年龄的产妇可增加15天;
(二)难产或多胎产:另增加15天,难产须出具医生开具的证明;
(三)生育期结束后,如因健康或其它原因,确需休息必须重新申请,否则按缺席处理。
三、丧假:营销人员办理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或配偶或由其直接供给生活费的亲属的丧事,可有7天;如去外地奔丧,另加路程天数。
四、病假:营销人员因病需休息或治疗可请病假,但三天(含)以上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次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若一个月后仍无法上班,必须说明原因后再予以续假。
五、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可请事假;事假须事先请假,一次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若一个月后仍无法上班,必须说明原因后再予以续假。
第三十条 营销人员请假流程
一、营销人员请假必须本人填写请假单,经书面批准后方可获假,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者,须本人提前通过电话口头请假,并于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3天由所在营销团队最高职级管理体系人员核准,超过3天(含)由营销服务部经理核准,超过5天者由上一级营销部核准;分区经理层及以上职级人员请假须经上一级营销部批准。
二、请假人员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补假手续者,则按无故缺席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请假与营销人员考核待遇的关系
一、产、病假者,在维持考核时,扣除请假时间,以实际上班时间作为考核时段按比例进行考核;晋升考核不因请假而降低标准;
二、产、病假期间产生的业绩可作为考核业绩;
三、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者,一经查明,公司将按相关品质规定处罚;
四、请事假者,不论时间长短,不扣除请假时间,均参加正常业绩考核;
五、管理体系人员请假期间,实行托管制,由各机构营销服务部或营销部指定管理体系人员托管,填写《托管申请单》。超过15个(不含)工作日以上者其直辖组辅导津贴由托管人领取,如无托管人则直辖辅导津贴按比例给付,实际发放津贴=应付直辖组辅导津贴*(1-请假天数/当月工作日天数)。
托管期间,各级管理关系、育成关系不因托管而改变。各级管理体系人员托管须报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含)以内者,以迟到(早退)处;超过30分钟者,以缺席处;
七、一个月连续缺席5天以上或当月缺席满10天者,一律作离职处理。
第三节 营销人员早、夕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早、夕会作为营销基础平台建设的主要载体,承担着对活动管理、业务推动、训练辅导、士气激励、团队建设等多项使命。各机构应将早、夕会经营放在战略发展的高度,予以全盘考虑,并且应调动机构各层级的工作职能,建立系统的经营模式,齐抓共管,确保早、夕会经营的实效,引导营销队伍持续稳健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营销服务部早、夕会工作职责
一、早、夕会原则上由各营销服务部联合大早会、干部早会、一次早会、二次早会构成;各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具体安排早、夕会形式、内容等;
二、早会是公司对营销团队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方式,各营销服务部应设立专人负责早会的经营与监督,力争做到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气氛适宜、参与踊跃。早会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管理、业绩通报,政令宣导,专题训练等。
三、各级营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组织、安排夕会,夕会应以提升各层级营销人员的专业技能为主要目的,内容以培训与训练为主,时间可灵活掌握,内容可包括:专题讲座、衔接教育、挂零人员培训、精英营销人员会议等。
第四节 营销职场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营销职场日常管理
一、营销人员进入职场,需注意服装整洁,不得着奇装异服,不得穿拖鞋。
二、男士着西服、衬衫、打领带,不得穿短裤、背心、打赤膊。
三、女士着职业套装(裙),不得着薄、露、透、超短服饰,不得浓装艳抹。
四、营销人员注意保持仪容、仪表整洁大方。男士不得蓄留胡须、长发、长指甲;女士不得烫染夸张发式、发色,不得佩戴夸张配饰。
五、同事间应友爱尊重,顺畅沟通,语言文明礼貌,举止大方得体。严禁在职场内使用污秽语言、大声争执、打架。
六、营销人员要树立职场正气,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七、营销人员对进入职场的客户要做到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八、营销人员要爱护职场的一切办公设施,自觉维护并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
九、营销职场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进餐。
十、营销人员不得在营销职场内推销任何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物品。
十一、有访客来,前台应先同被访者联系,由被访者将访客带入接待区域接待,非必要勿引入办公区。如有陌生人进入办公区,请主动前去询问,并立即通知前台工作人员。
第五节 营销人员品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培养营销人员的专业水平,塑造公司在市场上的品牌,为永续经营奠定基础,公司对所有营销人员进行全面品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品质指标的使用:品质指标用于营销人员荣誉评选、各营业机构各项表彰等。
第三十七条 组织管理:各机构营销部负责各项品质指标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归档。
第三十八条 品质管理采取奖励、扣分及罚款处分制。营销人员达到或违反规定,经分公司确认,予以相应奖励、扣分、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个人情形者,公司予以表彰:
一、引起社会关注的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
二、协助查勘理赔有重大发现,避免公司损失者;
三、对公司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者;
四、连续12个月契约撤件率低于2%者;
五、其他的特殊贡献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对于扣分的营销人员,保留冻结扣除当事人(营销人员)的佣金、管理津贴、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在公司获得的收入的权利,直至事情解决。造成民事、刑事案者,由法律部门予以裁决追究。
第四十一条 营销人员在违纪违规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赔偿,由其本人负责。营销人员受到公司违纪违规处分时,其管理关系人负连带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连带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业务品质扣分及罚款标准:
一、扣5分,罚款不超过100元;
二、扣10分,罚款100元-200元;
三、扣20分,罚款200元-300元;
四、扣30分,罚款300元-400元;
五、扣40分,罚款400元-500元;
六、一年中,个人累计扣分满40分以上者,公司取消其参与各项荣誉评选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四十三条 管理体系人员连带责任,处罚标准如下:
辖下营销员扣5分者,其上一级管理关系人连带扣5分,扣当月直辖组辅导津贴的5%;辖下营销员扣10分者,其上一级管理关系人连带扣10分,扣当月直辖组辅导津贴的10%;辖下营销员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不含累计扣满40分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扣当月直辖组辅导津贴的15%。管理关系人每月连带责任扣款不超过其当月直辖组辅导津贴的20%。
第四十四条 营销人员因品质管理受到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处分以后,公司不再重新录用。
第四十五条 扣分内容
业务人员发生下列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相应标准扣分:
序号
违规内容
扣分标准
一、个人行为方面
1
接到保险单正本(含保单回执)、新契约审核函件,无合理理由,未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保单签收20个工作日内,无合理理由,未将保单回执交回公司, 引起客户不满、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
扣5分或10分
2
有意提供假虚客户资料(假电话、假单位、假地址等),造成公司无法联系客户,或公司要求营销人员提供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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