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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震器三包鉴定规程 第4页 共4页
重庆长安减震器有限公司
减震器三包鉴定规程
1 前减震故障鉴定
1.1 漏油
1.1.1 表面无碰伤 外表有油迹→防尘盖表面有油,底筒表面无旧油迹,油封表面无油迹 叉管底筒表面有油→擦干净柄管油迹
手压叉管来回运动3~5次以上,检查叉管表面的油迹
或撬开防尘盖,看油封表面是否有油液
外表无油迹→ →无油迹 不属漏油
→有5mm宽油膜→属漏油,由制造厂负责
表面有碰伤→碰伤部位不至于造成漏油→擦干净叉管油迹
碰伤部位的受力方向能造成漏油→由用户负责
1.1.2 叉管生锈、拉伤、脱铬现象产生漏油→由制造厂负责;
叉管行程处有明显的碰、划伤造成漏油→由用户负责。
1.1.3 底筒上有砂眼产生漏油,由制造厂负责。
1.2 抛光型底筒氧化
按任何一个50mm×50mm表面氧化面积检查:
使用半年内:内侧斑点面积达20%,或外侧斑点面积达10%以上,由制造厂负责。
使用半年以上:内侧斑点面积达30%,或外侧斑点面积达15%以上,由制造厂负责。
1.3 偏软或偏硬
使用弹力检测仪对综合反力检测(或弹簧特性参数检测),压缩规定行程时与标准值对照,(必要时再进行示功特性检测)
手压叉管有明显的偏软或偏硬感觉→按偏软或偏硬处理→由制造 与标准减震器对照 手压叉管有明显的工作行程差别 超出规值 厂负责
手压叉管无明显的行程或软硬差别→
1.4 异响
有明显撞击底筒底部声音
手压叉管作来回运动 有内部件明显磨擦声→按异响处理→由制造厂负责
减震油运动声音→不属异响
1.5 液压减震器阻尼力过大或过小影响舒适感,如“减震反弹太快”等
通过示功试验判定:复原阻力超过标准值的30%
压缩阻力超过标准值的35% 按不合格处理→由制造厂负责
示功图不正常
1.6 “不减震”或“没有减震”等描述
手压叉管作来回运动→不能正常往复运动、手感明显有异常→按不合格处理→由制造厂负责 能正常往复运动、手感无明显异常→按故障表达不清楚,退回经销商
1.7 反射器碰烂
仅反射器碰烂单项内容不做处理,退回经销商;
反射器碰烂并存在其它故障的,按其描述的其它故障进行鉴定。
1.8 脱铬
在三包期内,非外力所致,脱铬总面积达0.5平方厘米或叉管工作行程范围内的脱铬,由制造厂负责。
1.9 前泥板支座(耳)断裂
前泥板支座(耳)断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由制造厂负责。
1.10 其它
a 叉管被撞弯、变形→造成往复运动不畅→由用户负责
b 底筒被撞击后变形→造成往复运动不畅→由用户负责
c 叉管断裂→下连板装配孔处异常→在支点处断裂,残件断面无异常→制造厂不予赔偿
正常乘骑时,非支点处断裂,残件断面异常→由制造厂负责
材质不良,加工不符合技术要求,非支点处断裂→由制造厂负责
2 后减震器故障鉴定
2.1 漏油
2.1.1 活塞杆和贮油筒表面沾满泥砂或其它污染物,厚度达0.5mm以上,造成难于鉴定的→由用户负责
2.1.2 活塞杆和贮油筒表面→只有新油迹→由用户负责
有旧油迹或有新旧油迹,经2000次台架试验,活塞杆表面有5mm宽油膜→属漏油 →由制造厂负责
2.1.3 表面有碰伤→碰伤部位不至于造成漏油→按2.1.2处理
碰伤部位的受力方向能造成漏油→由用户负责
2.1.4 活塞杆生锈、拉伤、脱铬现象产生漏油,由制造厂负责。
2.1.5 下吊环焊接处擦干净后有冒油或渗油,由制造厂负责。
2.2 偏软或偏硬
检查弹簧座是否调整→未作调整→由用户负责
使用弹力检测仪对综合反力检测(或弹簧特性参数检测),压缩规定行程时与标准值对照。(必要时再进行示功特性检测)
偏软已调整到最硬档
偏硬已调整到最软档
超出标准规定值
按偏软或偏硬处理,由制造厂负责
2.3异响
目测减震簧与贮油筒之间→有明显不同心现象→由制造厂负责
正常 由于车架原因造成单面磨擦→制造厂不负责
有撞击零部件声→按异响处理 →由制造厂负责
用专用检测工具作来回压缩运动→ →有内部件明显磨擦声→按异响处理→由制造厂负责
减震油流动声音→不属异响
2.4 液压减震器阻尼力过大或过小影响舒适感,如“减震反弹太快”等
通过示功试验判定:复原阻力超过标准值的25%
压缩阻力超过标准值的30% 按不合格处理→由制造厂负责
示功图不正常
2.5“不减震”或“没有减震”等描述
作来回运动→不能正常往复运动、感觉明显有异常→按不合格处理→由制造厂负责 能正常往复运动、感觉无明显异常→按故障表达不清楚,退回经销商
2.6 活塞杆断裂
有明显的碰伤痕迹,且受力方向有可能导致断裂→由用户负责
无明显的碰伤痕迹,活塞杆无弯曲→由制造厂负责
有明显的磨擦干涉痕迹,且受力方向有可能导致断裂→制造厂不负责
活塞杆断裂面有疲劳断裂的痕迹→由制造厂负责
2.7 脱铬
在三包期内,非外力所致,脱铬总面积达0.8平方厘米或活塞杆工作行程范围内的脱铬,由制造厂负责。
2.8 弹簧座脱落
由制造厂负责
2.9 其它
后减震断裂→后减连接部位有明显的平叉干涉痕迹,且断裂主要由平叉干涉造成→制造厂不负责
吊环(或接头吊环)压痕损伤→后减吊环表面有明显干涉压痕→无性能影响→制造厂不负责
后减震受弯曲力作用,造成相关故障→制造厂不负责
后减震无弯曲力作用,有其它故障→按其它故障处理
3 三包返回要求
3.1 因人为因素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表面有明显碰伤痕迹等不合符三包条件的不予处理。
3.2 标签故障表达不清楚(如“不良”等)不予处理;除油封处漏油外,其它漏油(如砂眼、焊接不良、叉管上部等)要注明位置。
3.3 对减震偏软,如果是前减震器中方向柱或车体其它部位在使用中碰前泥板、后减震器中后泥板碰后轮或车体其它部件相碰等,在标签中应注明(制造厂不负责)。
3.4 质量负责期限为:以整车厂销售到顾客时间开始计算12个月内(或行驶里程10000km)。减震器制造厂对用户使用时间有异议,可以要求用户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或以我司产品上出厂日期18个月为限。
3.5 私自拆卸减震器造成其故障的不予处理。
3.6 私自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减震油,造成偏软或偏硬的不予处理。
重庆长安减震器有限公司编制
200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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