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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要看点文言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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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要看点文言文   导语:司考法制史要看点文言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明清二、夏商周三代法制概况     (一)综述   国家与法的产生、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神权法思想与德治礼治思想、奴隶制刑罚体系、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所有制婚姻继承制度、诉讼审判制度   (二)关于法的起源   1、称谓之变化——从刑到法到律“刑”、“井”、 “侀”   三代的法律称为“刑”。《说文》:“刑,罚罪也”。 “侀” 《说文》:“侀,刭也”。侧重于法律的惩罚性。   “佱”、“灋”   春秋之后法律的称呼是法。佱意为秩序、规则之意,后来逐渐不用。灋按《说文》,“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侧重于法律的公平性。   “律”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说文》:“律,均布也。” 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规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侧重于法律的普遍规范性。   2、关于法的起源的几种观点   (1)刑起于兵说:该说主张刑(法律)产生于战争。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2)刑源于礼说:该说主张刑(法)起源于祭祀典礼。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祭祀有一定的仪式典礼,经过统治者改造后逐渐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制度规则。   (3)定分止争说:主张法律产生来源于解决纷争的需要。   《吕氏春秋·慎势篇》引《慎子》云:“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   (4)社会发展产物说:正统观点。   剩余产品——分配——交换——交换规则——私法的产生。   分配——私有财产、继承与私有制——贫富分化与不平等——阶级分化——剥削统治与反抗——利益维护与公共权力机关——国家、刑罚规则与公法的产生。   3、法律的产生何以界定在夏朝?   一般认为,夏朝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最初阶段。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在夏朝,地域统治已经取代血缘统治,九州和九牧。公共权力机关也已制度化,军队、司法机构、监狱、贡赋、税收等。世袭制代替禅让制。   而夏朝的刑也满足了法的几个特征:规范性、意志性、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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