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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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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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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实施时间 实施背景 主要内容 影响(结果) 初税亩 春秋后期 (公元前6世纪,鲁国) 春秋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许多私田。各诸侯国为了强国,先后变法。 实行按亩收说 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新兴地主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这样各国出现了一系列变法运动。 编户齐民 两汉 两汉时人口多,为加强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的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 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很重,除此外,统治者往往还征收各种田亩附加税,百姓往还要为官府服杂役。成为农民的承重负担,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 租庸调制 隋、唐 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并有新规定。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制度,实行租庸调制。 以均田制为基础,隋的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也短,后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唐政府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一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唐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较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税收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 两税法 唐(唐德宗,780年) 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大为减少。为解决财政困难。 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每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制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募役法和 方田均税法 北宋(宋仁宗,1069年,王安石变法) 为摆脱北宋中期的危机,改革时弊,巩固封建统治 募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 方田均税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募役法的实行,减轻了农民的差役,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税收。新法一定程度上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因此遭到强烈反对。后新法被废除。 一条鞭法 明(张居正1581年)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衰落时期,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役制度 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读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地丁银 摊丁入母 雍正帝 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衰落时期,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役制度 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一讲:我国古代主要的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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