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通三防及防突管理制度汇编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包括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回采。
(三)突出采区以及新设计施工的高瓦斯采区必须有专用回风上(下)山。所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及安装回收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防突风门必须实现双向联锁。
(五)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构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之间要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防突反向风门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的合理位置,尽可能增大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距工作面的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且防突反向风门严禁设置调节风窗,严禁跨皮带构筑防突反向风门。
(六)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开拓掘进巷道开口地点能够避免串联通风的,严禁串联通风。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七)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通风(区)科每月末要对下一月进行通风能力核算,核算结果上报计划科、总工程师和矿长。矿井月产量不准超过全矿核定生产能力的10%,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严禁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八)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03条和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配风细则进行。
(九)所有进回风巷道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风速的要求,且其有效通风断面要保持满足通风需要。
(十)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上报的通风月报数据要准确、真实。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络图,按季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十一)通风区(科)负责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矿井各总回风巷道每10天要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十二)设计巷道的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十三)新采区、新采面的设计,必须设计通风设施位置、规格、并保证该位置处巷道条件满足通风设施构筑的规定及使用要求。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编制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风机吊挂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严格按瓦斯涌出量和巷道风速等确定,保证风量满足冲淡排除瓦斯和风速符合《规程》规定。通风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及吊挂,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试运转,保证其性能、参数等符合选型设计要求。
(二)局部通风机采用压入式通风时,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风机处的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并且满足局部通风机至回风口距离巷道内的风速符合《规程》要求,以免发生循环风。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
(三)高、突采区和高瓦斯管理区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双风机(风机型号应一致)、双电源、自动分风和自动倒台,供电实现“三专两闭锁”。其它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单独供电,与采煤工作面供电系统分开,实现“两闭锁”。井下所有的局部通风机都必须装设开、停传感器。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本风机有消音装置的除外),井下使用的风筒必须有“MA”安全标志,阻燃抗静电符合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四)局部通风机的“三专”由矿机电部门负责,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由检查及施工单位负责,“瓦斯电闭锁”由机电和通风部门负责。掘进工作面投产,移装局部通风机必须执行验收移交制度,由检查科负责组织机电、开拓、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局部通风机投运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付施工单位使用管理,否则不准开工作业。使用过程中凡发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监测断电装置、自动倒台、消音器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五)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注明巷道名称、局部通风机型号、吸入风量、末端风量、风筒长度、看管单位和看管人等内容。
(六)突出管理区域的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构筑至少两道防突风门,通过每一道风门墙体的风筒都必须设置逆流装置,铁风筒铁板厚度3-5mm,逆止阀铁板厚度不少于5mm。
(七)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看管,做到每班设有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处和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必须设置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每查一遍瓦斯必须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转、看管和有无循环风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掘进工作面在瓦斯检查员接班时,必须同看风机人员一起对备用风机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发现风机不能倒台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以保证副风机的完好状态。发现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时必须立即撤出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
除瓦斯检查员和看风机人员以及专业人员试验风机自动倒台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试倒台后,看风机人员必须作好纪录,有问题时要立即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或单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现场跟班干部和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并由看风机人员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安质科和驻矿安全监察处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瓦斯排放规定组织排放。
(八)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通风部门负责风筒的供应、吊挂、调整、破口的粘补和质量的监督检查,风筒必须逢环必挂、吊挂平直、双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所需风量,做到无瓦斯超限和积聚,巷道风速符合《规程》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
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风筒无挂破、摩擦、挤压和脱节等现象,为延接风筒创造良好条件。每班应指派人员及时延接风筒,保证风筒末端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压入式通风的风筒末端出口的风速和风量必须能射到迎头煤壁上,且保证迎头无瓦斯积聚,及时吹散炮烟为准。
(九)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皱褶处不大于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风筒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十)严禁在回采工作面内装设局部通风机。
(十一)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前后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十二)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停风区内的一切导电体(如水管、轨道、电缆等)并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并设点检查。
三、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
(一)由矿长负责按《规程》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高、突采区和低瓦斯采区的瓦斯涌出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分别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和回风及采掘面范围内的高顶、局部等的瓦斯浓度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要按总工程师批准的检查地点进行检查,其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正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2、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及回风流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头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3、对可能积聚或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4、对瓦斯检查员出勤不足、造成不能实现盯岗、缺少检查次数由通风区(科)队长负责。
(三)每一检查地点都必须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风流温度,突出管理区域的每个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设置两块牌板,一块设在采面上出口30m内,内容为采面风流、回风流和上隅角检查数据,另一块设在距回风巷外口20m范围内,其内容为回风巷的检查数据。
2、掘进工作面设置一块牌板,炮掘工作面设在放炮员躲避的位置,机掘工作面设在距迎头30m范围内,其内容为工作面和回风流的检查数据。
3、硐室检查牌板设在值班人员及司机处,无人硐室设在调节风窗处,临时停风的巷道设在栅栏处。
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两个班的数据和本班应填上的数据、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m长的辅助管和检查杖,以保证深部位置和高顶瓦斯的检查。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的地点、次数和内容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时,必须对检查区域内的瓦斯探头显示浓度同瓦斯检定器在同一位置进行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在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检查数据的同时必须汇报监测探头瓦斯核对数据(发现问题要向通风调度及时汇报),每班的汇报次数对应规定的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账三对照。
(六)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作好记录,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通风、瓦斯、防尘设施和监控断电装置运行情况,达到瓦斯无超限,无积聚,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或瓦斯涌出异常以及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汇报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一班需注意的问题,交接班人员必须相互在对方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八)通风区(科)、队干部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工作质量。下井遇上瓦斯检查员要审查瓦斯检查手册记录情况,符合要求的注明合格,发现问题注明具体内容,审查人要在手册上签字,发现隐患必须指导瓦斯检查员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报生产调度或通风调度后方可离开现场。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员手册并签字。
(九)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检查手册对照的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跟班干部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手册,由通风调度负责审查对照手册及汇报数据,每旬送通风区(科)值班人员检查一次手册和调度台账,审查人员必须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字,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十)严格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员脱岗、虚报、假报、高值低报瓦斯情况和不制止瓦斯超限作业的,坚决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一)通风调度每日要填制“矿井通风瓦斯防突调度日报”,内容包括:当日各生产采掘工作面及井下瓦斯变化异常检查地点的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风量、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并将监测机房监测到的内容填入其中。
安全监测机房负责每日打印“监测系统重点日报”,内容包括: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瓦斯浓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等,值班员打印后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充气标校和故障等情况。
(二)负责填制、打印日报的通风调度员和监测机房的值班人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通风瓦斯防突调度日报”和“监测重点日报”必须分别由通风队值班干部、监测队值班干部审查后签字报通风区(科)长、防突科长、总工程师和矿长逐级审阅。
(三)通风区(科)直接负责通风调度的具体业务技术管理,指派一名副区(科)长具体负责,并每天审阅瓦斯日报。
(四)审阅日报的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和监测系统存在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规定的审阅领导不在家时,可由指定的受权代理人审阅),通风调度负责将审阅后的批示及时通知有关领导、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由生产调度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通风调度要及时掌握问题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通风区(科)、队汇报。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不论是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工作面贯通老巷、停风区或启封盲巷和采空区等,造成瓦斯超限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排放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坐阵指挥排放工作。
(二)排放瓦斯巷道的乏风流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流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由通风区(科)、队长现场指挥、排放。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1.5%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区(科)、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
(三)掘进巷道瓦斯积聚、贯通老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并坐阵指挥,通风副总现场指挥排放工作。
(四)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3、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4、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5、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五)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前瓦斯浓度不超过1.5%,混合后不超过1%。排放前要在回风口设置瓦斯便携仪和派电工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严格控制在0.5%以下。
(六)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全部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加闭锁(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七)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警戒。
(八)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排放方法应在措施中制订。
(九)安全检查(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前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及结束后也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1、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要在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监、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汇报。
2、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3、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十二)瓦斯排放由矿通风区(科)负责作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案。
排放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巷道中片帮、高冒以及电器设备附近瓦斯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并在排放措施上签字后方可认为排放工作结束。排放结果由井下指挥汇报给井上指挥,同时瓦斯检查员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六、安全监测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并由通风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原煤炭部制定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二)矿监测队每年必须编制下年度监测装备、备件补充计划报矿通风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落实资金计划负责。
(三)安全监测维修备件资金必须保证提足,瓦斯传感器、断电器等井下主要设备的备用量不少于20%。
(四)煤、半煤岩和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监视其运行状态。
(五)所有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以便提供准确的断电信息。
(六)按《规程》安设监测装置,监测装置安设不完备的工作面不得开工生产,监测装置运行不正常,被监控的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井下监测装置出现故障后,监测队必须在2小时内进行处理,如在井下不能修复,必须在8小时内予以更换。
(七)瓦斯检查员发现负责区域内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有权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电停产,同时向矿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由通风调度通知监测队立即处理。
(八)凡发现井下监测装置丢失或遭人破坏,由安质科及通风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追查处理。
(九)监测队必须配齐专用调校装置和标准瓦斯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必须使用新鲜空气、标准气样及流量计,同时必须检查断电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当检查正常后施工单位方可生产。
(十)监测队必须有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监测系统出现的故障。
(十一)监测队必须建立包机责任制,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人。
(十二)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经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监测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交流维修经验,促进业务素质的提高。
(十三)因巷道贯通和采面结束需要回收的传感器,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地面中心站定义文件信息至少保留一周后方可删除。
(十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监测系统中心站应至少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中心站计算机由UPS电源供给,系统出现故障后必须立即予以修复。
(十五)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作好系统运行状态及对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的详细纪录,对监测异常情况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矿领导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十六)监测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通讯质量检验,主、备用计算机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倒机,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十七)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十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人员每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流量计对仪器进行调校,不完好的仪器严禁发放。
(十九)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由所在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监控管理部门汇报。
(二十一)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及通风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十二)监测队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等技术资料。
(二十三)监测队必须按比例绘制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并及时补充修改,保证与现场相符。图上必须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以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等,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由监测部门、矿生产调度、通风区(科)、矿总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备查,每半年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一份。
七、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
1、巷道贯通在相距20m(机掘巷道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分别送开拓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科)、开拓科、调度室和施工单位,并标明贯通的中心线和腰线以保证贯通方向。
2、通风区(科)接到通知后负责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包括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示意图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示意图。图中要标明现有的通风状况、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调整系统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警戒岗哨位置等。由开拓科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防止煤尘和机电防爆等,并附贯通地点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现有通风状况、贯通后的风流方向、系统调整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和岗哨位置等。
3、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审批,贯通时由通风区(科)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制定的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经矿审批后,并报集团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任现场总指挥,贯通时安全管理部门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
矿总工程师组织开掘、通风、机电、调度、防突、地测和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矿生产调度、开拓科、通风区(科)负责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4、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实行开拓矿长负责制。在巷道贯通之前进行贯彻并签字,对现场贯通工作进行分工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备查。贯通过程中必须有通风区(科)、队长或通风工程师(高突掘进工作面贯通的当班由通风副总)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的区(队)长也必须到现场,指挥人员要严格落实措施,必须做到责任清楚,岗位明确,落实到人。
5、贯通工作面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有防止冒顶、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防治煤尘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监测机房和矿调度室要密切注意瓦斯探头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现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贯通老巷或老空区时,必须严格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
7、贯通过程中要打超前钻孔,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以便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8、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掘进时,要尽量避免同一巷道两头相向掘进,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要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带,且被贯通的巷道要超前贯通点5m严格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防止冒顶等安全技术措施。
9、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积存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提前排放瓦斯,并保证正常通风。
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地区所有通道上警戒;爆破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10、贯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对方工作面也必须有洒水冲尘等措施,两头工作面的电气设备都必须严格检查,防止电器失爆产生火花。
1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生产采区的采区进、回风巷如确需另行施工联络川进行贯通时,必须有防止风流短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
12、巷道贯通后,当班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负压通风,并且确保用风地点的供风量满足需风要求,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要及时建立巷道贯通档案资料,并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巷道贯通通知单、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贯彻会议纪要、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巷道贯通卡片。
13、为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所施工的通风设施必须构筑永久设施,特殊情况下,如构筑设施没位置、断面积尚未扩修到设计断面或者贯通后需要控制回风量的临时调节设施等,可以首先构筑临时通风设施,其存在时间不得超过15天,15天之内必须将临时设施改为永久设施。
(二)盲巷管理
1、矿总工程师、总办室和开拓科要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关,从巷道的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准确,杜绝出现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总办室和开拓科负责,因掘进计划管理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盲巷,要追究主管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2、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设置栅栏,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移出所有设备,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等),因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进行封闭处理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施工单位或通风部门的责任。
3、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施工封闭时必须有救护队在现场监护。
4、只设置栅栏的盲巷,其栅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必须保证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为不得大于200mm×200mm的方格,栅栏要建得牢固可靠,警标要醒目。
5、盲巷都要编号建立台账,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通风系统图内,封闭的盲巷每周要检查一次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要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账。
6、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地测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要立即编制巷道贯通措施,并严格按照巷道贯通的措施要求进行作业。排放瓦斯工作由施工单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有关检查部门检查措施完全落实后方可贯通。
八、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爆破管理制度
(一)矿设立专职放炮队,统一负责全矿爆破管理工作。爆破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二)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及零星地点爆破,放炮队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向爆破工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执行签字手续。爆破工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三)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每旬必须测试一次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爆器发放后,必须由爆破工亲自随身携带。
发爆器参数测试仪器及雷管全电阻检查仪器,每年必须经资质单位标校一次。
同时,爆破所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仪、导通表等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并定期检测,严禁私接乱改。
(四)爆破母线质量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明接头和裸线现象。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只准使用两芯橡套电缆,并以接线盒连接,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不受此限。
(五)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同厂家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六)井下火药库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质量不合格或未经导通试验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七)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经矿总工允许,方可井下试用。
(八)同一采掘工作面或同一放炮地点,只允许一台发爆器爆破作业,严格多台发爆器同时作业。
(九)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
(十)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运、贮、用、退制度,炸药、雷管要分别入箱加锁,箱锁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爆破材料严禁私藏、私带、私自送人,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当班使用不完的爆破材料必须退库。
(十一)爆破工必须亲自按规定装配引药,其他人员不得帮助和靠近。
(十二)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和执行换牌签字手续。
(十三)爆破作业认真执行“十不装、十不放”和防突规定,执行好湿式打眼、水炮泥、净化水幕和爆破前后20米范围内洒水、灭尘。
(十四)装药连线工作由爆破工亲自操作,由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施工人员配合完成。
(十五)脚线连接采用对接线折成四条线扭三圈紧固方法。
(十六)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
(十七)爆破前,班组长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布置警戒工作,各警戒点做到“人、绳、牌、衣”四保险,并认真执行警戒联络签字制度,爆破工不能做为警戒人。
(十八)警戒设好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闯越警戒区。
(十九)爆破网络导通试验,必须用导通表在警戒线以外检查。
(二十)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爆破工只有在接到放炮命令并发出爆破警号,停5秒,回头一望后,方可进行起爆工作。
(二十一)验炮工作由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工共同完成,只有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突出工作面等30分钟),三人方可入内进行验炮工作。
(二十二)工作面发现拒爆,必须立即将拒爆脚线扭结短路,做好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看管。
处理拒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规程》342条规定。
(二十三)巷道贯通爆破,处理溜煤(矸)眼堵塞爆破,挖底刷帮、挑顶浅眼爆破等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单位总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四)突出煤层松动爆破,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遇老空区爆破,接近积水区爆破等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五)放炮队值班负责人每天按规定审阅“一炮三检”及程序化记录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爆破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严重违章作业造成爆破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坚决予以开除矿籍。对事故中存在爆破工与班组长等人员同时违章操作的,实行同时开除。对以下严重违章作业虽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也要作为事故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制度;不按规定装配起爆药卷,警戒未做到“人、绳、牌、衣”四保险;爆破工不亲自连接雷管脚线与母线;班组长不清点人数,不按规定发出爆破警号;爆破母线长度不够;不按规定处理拒爆;爆破工提前升井;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偷盗、私藏爆炸材料等违章现象。
(二)爆破工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因按章办事,遭到殴打、谩骂的,对肇事者将给予加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出现爆炸材料和爆破事故,必须及时汇报并按规定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单位要及时上报事故报告。
九、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制度:
1、防突科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煤与瓦斯突出动态和规律,积累分析基础资料,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考察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档案。
2、防突科科长对防突工作全面负责,防突科技术员具体负责技术工作。
3、防突科干部经常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并处理防突隐患。
4、遵守《防突细则》有关规定及防突《操作规程》,详细观察井下煤层情况,做好各项记录,认真安全测定每项参数,严格执行汇报工作制度。
5、通风防突调度根据掌握的井下防突动态编报防突日报,由防突科、总工程师和矿长每天签阅批示,然后网上传送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6、编制矿井年、季、月防突报表报送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7、采掘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防突科、通风防突调度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执行应急救援措施。
8、防突科每周对检查出的防突方面问题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一通三防”会上进行通报。
9、防突科每月定期召开防突例会,对本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
10、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对防突设施进行验收。
11、防突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施工措施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2、突出区域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3、突出工作面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14、防突管理报告单和管理牌板严格按防突措施要求执行。
15、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周的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并经过严格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
(二)防突管理制度:
1、进入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在突出危险区域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施工。
3、加强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及时进行瓦斯地质预报,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通风部门和防突科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防突科要组织有关人员取煤样测定煤层硬度系数及瓦斯放散初速度。
5、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点。突出后,及时准确地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突出现场情况。
6、防突科技术人员对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7、瓦斯突(喷)出的掘进工作面要在局扇与通风联络巷间安设坚固的反向风门两道。
8、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9、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的制度,禁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时要做到“一炮三检”。
10、突出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时要切断巷道和回风巷一切电气设备电源,人员撤至避难硐室或防突门以外的进风地点。
11、加强掘进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局扇指定专人管理,不准随意停风,突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任何情况下,不得甩掉闭锁,强行送电作业。
12、坚持突出工作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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