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A ××××—××××
ICS 43.180
R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6-01实施
2008-05-26发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Items and method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GB21861—2008
1
GB 21861—2008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1
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4
6 车辆唯一性认定 4
7 联网查询 5
8 线外检验 6
9 线内检验 9
10 路试检验 13
11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 13
12 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14
13 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 14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 16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验 检验项目 17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 20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 21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22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4
附 录 G(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26
附 录 H(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 27
参 考 文 献 28
II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的4.1~4.3、第6章、第12章的12.1~12.4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第4章表1中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文(如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条件具备后实施,条件不具备时暂不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温州市江兴汽车检测设备厂、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俞春俊、赵德军、周向东、谢鹏鸿、周申生、陈南峰、秦东炜、于荣春、张涛、廖庆斌、张竑钧、吴云强、褚桂旸。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主要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认机动车所检项目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这说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已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转化为由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检验机构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的行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职责也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04年7月12日联合批准发布了GB7258-2004,而GA468-2004的主要制定依据是GB7258-1997,许多GB7258-2004新增的要求在GA468-2004中并没有得到反映。因此,尽快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和方法,既是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客观要求,也是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之一。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确定的主要原则有:
1、参照GB7258-2004新增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GA468-2004的基础上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
2、明确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不同要求,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源头管理”作用,确保国家现行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
3、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细化检验方法和审核要求,以期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列出了尾气排放的检验项目,但考虑到北京等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国家环保总局也正酝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本标准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III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power-driven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3.4
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4.1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1,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2。
4.2 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进行检验时,其检验项目应覆盖表1(包括附录A和附录B,下同)和表2(包括附录A和附录C)规定的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4.3 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排放、制动、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轮偏和底盘输出功率为否决项,其余为建议维护项。人工检查项目的项目属性见附录B的表B.1、表B.2、表B.3和附录C的表C.1的“项目属性”栏。
4.4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确定。
4.5 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另行制定。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
检验方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车辆唯一性认定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查询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线外检验
车辆外观检查
①车身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发动机舱;④驾驶室(区);⑤发动机运转状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⑨其它。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B的表B.1。
底盘动态检验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制动系;④仪表和指示器。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B的表B.2。
线内检验
车 速b
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
排 放c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系数λ。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或滤纸式烟度值(对2001年9月30日及该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
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试仅对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进行。
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测量时,检验项目另行确定。
制 动d
(含轮重)
①轮重;②左、右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制动协调时间;⑤车轮阻滞力;⑥驻车制动力。
制动协调时间(④)在用滚筒式制动检验台检验时不要求;车轮阻滞力(⑤)仅对汽车要求。
侧 滑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前照灯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要求。
车辆底盘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行驶系;④制动系;⑤电器线路;⑥底盘其它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B的表B.3。
功 率
底盘输出功率。
仅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要求。
路试检验
行车制动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的车辆及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车辆进行。
驻车制动
驻车制动性能。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续
检验方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路试检验
车 速
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进行。
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 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
c 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d 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检验,应路试。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
检验方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车辆唯一性认定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查询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线外
检验
外观检查
①车辆外观;②发动机运转状况;③照明和信号装置;④安全防护装置;⑤电器线路;⑥其它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动态检验
①转向系;②离合器;③变速器;④传动装置;⑤制动系。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C。
线内
检验
车 速
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车辆要求。
排 放b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
2、三轮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制 动
(含轮重)
①轮重;②各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驻车制动力。
③、④仅对三轮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要求。
轮 偏
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
仅对二轮机动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要求。
前照灯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查;对其它机动车,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
下部检查
①车架;②电器线路固定;③相关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续
检验方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路试检验
行车制动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或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三轮机动车进行。
驻车制动
驻车制动性能。
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1所示流程适当加以调整。
送检人签字
不合格
不合格
(建议维护)
合格
合格
车
辆
出
站
台试有质疑或无法线内检验车辆
审
核
检验资料收集归档
签
章
路试
线内
检验
线外
检验
调整/整改/修理
暂无法进行
线内检验
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联网
查询
车辆唯一性认定
车辆登记
(登录)
核
复检
图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5.2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2.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2.2 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6 车辆唯一性认定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车辆唯一性认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车辆底盘检查进行。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长度测量工具(钢卷尺、钢直尺等)、铅锤、照明器具及称重设备。
6.1 注册登记检验
6.1.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A),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下同)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6.1.2 异常情形的处理
6.1.2.1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如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相关证明、凭证记载不一致的)或非法拼装嫌疑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6.1.2.2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后悬及整备质量、核载、比功率等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进口机动车除外)等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2 在用车检验
6.2.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同时,还应检查送检机动车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6.2.2 异常情形的处理
6.2.2.1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一致,或者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者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时,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车主需将车辆恢复原状后才能再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2.2.2 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7 联网查询
7.1 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7.2 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根据交通事故时送检机动车的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确定需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7.3 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送检机动车,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情况,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 线外检验
8.1 车辆外观检查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发动机运转状况”项目除外)。
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
8.1.1 车身外观
8.1.1.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a)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
b) 风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
c) 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d)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e) 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
f)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g) 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是否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注: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牌号的车辆类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广时,应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车辆类型检查车辆是否喷涂了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h)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
i)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8.1.1.2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3C标志并检查以下各项:
a) 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b) 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c)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是否设置了规定数量和类型的后视镜,其它机动车是否在左右至少各设置有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是否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
d)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设置了前保险杠;
e)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是否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8.1.2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8.1.2.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
b) 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是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c) 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
d)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显差异;
e)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是否有闪烁的情形;
f)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g)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
h)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8.1.2.2 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8.1.2.3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颜色、宽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8.1.2.4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检查其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白色单元上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8.1.3 发动机舱
8.1.3.1 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检查目视可见的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蓄电池桩头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检查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
对于使用液压制动(含液压传动离合)的汽车,目视检查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有无泄漏。
注:自1999年7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且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该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8.1.3.2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舱,还应检查车辆产品标牌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8.1.4 驾驶室(区)
8.1.4.1 记录里程表读数,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门锁及门铰链是否完好;
b) 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
c)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70%(必要时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d) 刮水器、洗涤器能否正常工作;
e) 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显示;
f) 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
8.1.4.2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
a)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c) 对乘用车和货运机动车,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乘坐人数是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明、凭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d) 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行驶记录仪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e)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8.1.5 发动机运转状况
检查发动机能否正常起动;起动发动机,检查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否回至怠速状态和有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8.1.6 客车内部
8.1.6.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是否牢固;
b) 车厢灯、门灯能否正常工作;
c) 客车地板密封是否良好,车内行李架的安装是否牢固;
d) 客车配备的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固定可靠;
e)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全出口处标注的“安全出口”字样是否完好,车内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用于击碎安全出口玻璃的专用手锤,安全门是否锁止可靠及能否正常开启。
f) 卧铺客车每个铺位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前面护栏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规定应安装安全带的座椅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
8.1.6.2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8.1.7 底盘件
8.1.7.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燃料箱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箱盖是否完好;
b) 挡泥板、牵引钩是否完好;
c) 蓄电池、蓄电池架的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d) 贮气筒排污阀功能是否有效;
e) 钢板弹簧的形式、片数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裂纹和断片,安装是否紧固;
f) 200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是否装备了有效的侧面防护装置;
g) 汽车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是否连接可靠且装有防止车辆行驶中脱开的安全装置。
8.1.7.2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检查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是否具有明显不足的情形。
8.1.8 车轮
8.1.8.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或量具测量:
a) 同轴两侧是否装用同一型号、规格轮胎;
b) 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及胎冠花纹深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乘用车轮胎的胎面磨损标志是否已可见;
c) 轮胎的胎面、胎壁有无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d) 轮胎螺栓、半轴螺栓是否齐全、紧固。
8.1.8.2 若送检机动车装用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不符合规定,或所装用轮胎的胎面、胎壁和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规定,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应要求送检人换装符合规定的轮胎复检。若送检机动车轮胎气压不符合规定,应要求送检人将轮胎气压调整到规定气压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8.1.8.3 注册登记检验时,对2004年10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小规格备胎的乘用车,检查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及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是否有中文。
8.2 底盘动态检验
起步并行驶一段距离,检验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底盘动态检验可结合其他检验方式进行。
8.2.1 转向系
检查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及行驶时转向是否沉重,必要时应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测;行驶时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自动回正能力及保持直线行驶的能力。
8.2.2 传动系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检查:
a) 离合器接合是否平稳,有无异响、打滑、抖动、沉重、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b) 变速器倒档能否锁止,换档是否正常,有无异响;
c) 传动轴/链有无异响、抖动;驱动桥的主减速器和差速器有无异响。
8.2.3 制动系
以20km/h左右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初步掌握车辆制动协调时间、释放时间和有无跑偏现象。对气压制动汽车,踩下并放松制动踏板若干次,使制动气压下降至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检查低气压报警装置是否报警;对装用弹簧储能制动器的车辆,报警后起步行驶,检查在低气压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是否有效。
对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检查其装备的防抱制动装置自检功能是否正常。
8.2.4 仪表和指示器
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检验员应注意观察车辆配备的各种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有异常情形。
8.3 发现否决项不合格时的处理
检验出现否决项不合格的情形时,检验员应继续进行其他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不合格项不会影响仪器设备检验结果的,还应进行线内检验。
8.4 发现其它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形时的处理
在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没有中文;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按规定装备三角警告牌,或装备的三角警告牌在车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未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或装备的装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检验员应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备注栏内记录不符合现象。
9 线内检验
机动车上线检验前,应对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检查,保证其工作正常。
9.1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9.1.1 检验设备的选择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
9.1.2 检验程序
a)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上检验台,驱动轮停放在测速滚筒上;
b) 降下举升器或放松滚筒锁止机构,必要时在非驱动轮前部加止动块(前轮驱动车使用驻车制动);
c) 当车速表指示40km/h时,测取实际车速,检验结束;
d) 升起举升器或锁止滚筒,将车辆驶出检验台。
9.1.3 注意事项
a) 测速时车辆前、后方及驱动轮两旁不准站立人员;
b) 检验结束后,检验员不可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使滚筒停止转动;
c) 对于不能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的车辆,应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9.2 排气污染物测量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9.3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
9.3.1 检验设备的选择
a) 机动车制动性能的检验宜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进行,对于前轴驱动的乘用车,更宜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测试。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时,制动检验台的电气系统应能分别控制左右两组滚筒停机以测得左、右车轮的最大制动力。
b) 对于部分无法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检测的车辆(如全时四轮驱动车辆、多轴半挂车等),应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平板制动检验台能检验时,可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9.3.2 检验前准备
a) 制动检验台滚筒(或平板)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