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制造业及技术服务业公司间电子化辅导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为鼓励制造业及技术服务业进行公司间之电子化应用或开发,建置明显超越申请时一般应用水准之电子化运作体系,以提升产业竞争力,特订定本办法。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间电子化,系指运用网际网路、资讯科技及企业流程改造之技术,将公司内核心流程与资源及与其他公司往来之交易资料与流程数位化与自动化,有效整合公司内外整体应用资讯系统之过程及手段。
第 4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 5 条
适用本办法之公司间电子化计划,由主管机关依申请提供补助款。主管机关必要时得委任下级机关执行本办法所定之补助。
第 6 条
申请人应为民营制造业或技术服务业业者,且具备下列资格者:
一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
二申请人或其负责人均非银行拒绝往来户,且其对主管机关违约之旧案财务无责任未清者。
第 7 条
申请人于申请时,应提具计划研提意愿书、辅导计划书及相关资料。
前项辅导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及与其有交易往来之公司概况。
二、公司营运及其公司间电子化应用或开发之策略与目标。
三、计划推动内容。
四、执行团队组织架构。
五、预期效益。
六、预计执行进度及经费编列。
第 8 条
计划执行期程以二个年度为原则,全程不超过三个年度。
第 9 条
为审议第七条之申请,主管机关应设置审议委员会,该审议委员会应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审议辅导计划之内容:含计划执行方式、计划可行性、计划经费、计划期程及计划之执行成果。
二审核辅导计划之重大变更案。
三研议辅导计划审查之细部规定。
四其他依本办法应经审议委员会审议之事项。
第 10 条
本办法补助范围以申请人为执行其辅导计划之规划、开发、辅导、建置、推广或提升相关技术能力所产生之费用为限;每项计划补助款之数额不超过该计划总经费之二分之一。
企业资源规划、供应链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软硬体相关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 11 条
主管机关每年应公告受理辅导计划申请之期间。
辅导计划之审查自申请人文件完备之日起至审查完竣通知申请人之日止,不得逾四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
第 12 条
申请案经核定后,主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签订契约,发给补助款。
第 13 条
接受补助款之申请人应依约设立补助款专户,并单独设帐。主管机关得视需要随时查询、派员或委请第三者公正机构前往查阅有关单据、帐册及计划执行状况。
申请人对于前项之查询,有答覆之义务,计划期中、期末并应依约向主管机关提出工作报告及各项经费使用明细,经认可后分别办理拨付次期款。
第 14 条
辅导计划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审议委员会确认属实后,主管机关应依约终止契约,追回已拨付之补助款:
一计划执行成果与计划书所列内容差距过大。
二未依计划执行工作或进度严重落后等情形,且未能于主管机关通知之期限内改善。
三经费挪为他用。
四申请计划变更未获主管机关同意且申请人不愿继续执行原计划。
五申请人破产、解散、经撤销或废止公司登记。
第 15 条
申请人于结案后应配合主管机关将辅导过程及成果公开示范推广。
第 16 条
辅导计划执行所获得之各项智慧财产权应约定归该申请人所有。
第 17 条
本办法所定之书件格式由主管机关另订之。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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