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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豪庭、恒宝酒店公寓施工工期补充协议
甲方: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龙岩恒宝豪庭项目,为了进一步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项目顺利交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恒宝豪庭项目施工进度及其他有关事项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一、多层1#—6#楼在8月25日前完工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具体工期要求如下表:
幢号
合同工期(天)
实际动工时间
合同计划竣工时间
外架落架完毕时间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
1#
240
2005.11.1
2006.7.1
2006.8.15
2006.8.25
2#
2005.10.7
2006.6.7
3#
2005.11.5
2006.7.5
4#
2005.10.7
2006.6.7
5#
2005.11.3
2006.7.3
6#
2005.12.26
2006.8.26
17#
2005.11.25
2006.7.25
2006.9.30
2006.10.15
同时为配合甲方店面销售,沿主街(双泉路)店面在2006年7月15日前必须完成图纸内装修。地下室装修在2006年7月30日必须完成,移交消防、通风等设备的安装。按上述工期要求完成,原合同关于工期的奖罚不再执行,如推迟,则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已开工部分小高层(9#—14#楼),具体工期要求如下表:
幢
号
建筑面积
合同工期
实际动工
时间
合同计划竣工时间
最迟封顶
时间
外架落架
完毕时间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
9#
4214.47
330天
2005.12.22
2006.11.22
2006.9.10
2006.12.10
2006.12.30
10#
4595.03
2006.2.8
2007.1.8
2006.9.10
2006.12.10
2006.12.30
11#
6196.97
2005.12.29
2006.11.29
2006.7.31
2006.10.31
2006.11.10
12#
6219.5
2006.1.12
2006.12.12
2006.9.30
2006.12.30
2007.1.20
13#
8516.36
360
2005.12.25
2006.12.25
2006.9.20
2006.12.30
14#
6336.52
330
2006.1.13
2006.12.13
2006.9.30
2006.12.30
同时为配合甲方店面销售,沿主街(双泉路)店面在2006年7月30日前必须完成图纸内装修。地下室装修在封顶后的100天内必须完成,移交消防、通风等设备的安装。
如乙方按上述工期时间完成,则甲方按建筑面积(共计36078.85㎡)奖励乙方每平方米8元,该奖励按幢按封顶、落架、完工阶段分别考核和计奖。如乙方未按时间完成,承担对等的处罚,处罚违约金也按幢按封顶、落架、完工阶段分别考核和计罚。上述完工阶段奖罚按本协议第六条执行。
三、未开工部分(7#、8#、15#、16#、18#楼)工期要求如下:
1、7#、、8#楼在2006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封顶,在2007年1月30日前
完成外架拆除,2007年2月15日前完工。
2、15#、16#在2006年9月10日以前完成封顶,在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外架拆除,2007年元月20日前完工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3、18#楼在桩基验收完成移交后180天内必须完成封顶。地下室施工(乙方合同内工作内容)必须在主体施工至七层后的的60天内完成(如后浇带影响确不能施工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待后浇带施工完后20天内完成)。300天内完成外墙落架,330天内完工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各栋建筑面积如下:
栋号
7#
8#
15#
16#
18#
合计
建筑面积
3180.65
5505.57
1383.06
1334.08
13985.87
25389.23
如乙方按上述工期时间完成,则甲方按建筑面积奖励乙方每平方米12元,该奖励按幢按封顶、落架、完工阶段分别考核和计奖。如乙方未按时间完成,承担对等的处罚,处罚违约金也按幢按封顶、落架、完工阶段分别考核和计罚。上述完工阶段奖罚按本协议第六条执行。
四、本协议中的工期均为日历天,履行本协议时仍执行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有关工期顺延的条款。原合同、协议关于工期奖罚的约定不再执行(除本协议第一条要求外)。
五、上述工期要求。乙方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如乙方为赶工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以及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所有奖励甲方不予支付。
六、双方约定的奖罚,按栋号和阶段进行兑现,实际建筑面积有出入的以本协议注明面积为准,不另调整。其中主体封顶三天内兑现25%,外墙拆架完毕三天内兑现25%。剩余50%在全部工程验收达到要求后三天内一次性兑现;如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按上述面积奖励约定给予奖励;如有一幢以上(含一幢)比本协议约定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迟延15天之内则不奖不罚;如有一幢以上(含一幢)迟延超过15天,每超过1天罚1万元;如有一幢以上(含一幢)迟延超过30天,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剥离乙方剩余工程量,由甲方指定施工班组代为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奖金兑现支付最终按协议价形式列入乙方工程总结算。
七、本协议规定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2条规定。
八、为确保上述工期要求的顺利完成,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加大项目施工管理力度,至少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现场调度例会,乙方公司领导或工程部负责人应参加。同时在协议签定三天内乙方必须按本协议工期要求编制详细的剩余工程施工计划报甲方及监理备案。
九、为确保上述工期要求的顺利实现,甲方必须做好如下配合工作:
(一)设计变更应在乙方安排施工日期前七天以书面通知。如乙方己按设计图完成施工甲方又要求给予变更的,甲方应按定额单价的两倍给予计价。
(二)甲方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分部分项或者分工序(如钢筋、模板、水电等)隐蔽项目验收签证,乙方自检后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在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内,提前半个小时通知,需在非正常上班时间验收的,则在上班时间内必须通知。如甲方延误半小时以上的乙方可要求工期顺延签证并要求赔偿误工损失。
(三)甲方及监理人员如因多头通知整改而影响乙方工期的由甲方应给予工期顺延签证。
(四)如乙方已按甲方规定的甲供材料申报程序申报,因甲方采购材料影响乙方施工工期的,除工期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十、甲方另行分包项目施工,乙方应积极配合,纳入总体施工安排计划内,统一协调。但如因甲方另行分包项目施工原因影响乙方施工工期的,除乙方工期顺延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误工损失。
十一、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龙岩市恒宝房地产 乙方:福建煤炭工业基本
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六年六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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