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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宣传新视线—纳税服务三十六计系列
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政策全知道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使您及时了解掌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相关规定,实现明明白白办税,节约您的办理时间,请您花费几分钟来阅读以下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规定。
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主要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规定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办理税务登记自领自开发票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优劣比较
如果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情况)并自领自开普通发票的,根据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领用普通发票的工本费一律免征,而且如果您月销售额(毛收入)不足20000元的,增值税也予以免征。
如果您未办理税务登记而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一方面对每月累计代开销售额超过500元的,必须按法定征收率(目前为3%)征收增值税,将增加您的纳税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受“临时经营”的条件限制,您每年的代开次数将不能超过标准,否则您就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而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第三,如果您从事的是工业类业务(包括生产制造、加工、修理修配等),由于此类经营需要具备厂房、设备器具等基本经营条件,这就决定了您不属于“临时经营”,而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三、代开普通发票具体业务的确认要求
对临时发生增值税业务,但暂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可向我局(即: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确认“经营地税务机关”的标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申请人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在实际工作中,判断临时业务“经营地”是否在莱山,是指业务双方至少有一方在莱山区境内。
(二)申请人身份认定。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申请人,应由申请人本人申请办理,并且通过身份信息识别。
税务机关对各类免税代开业务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比如金额较高、次数较多等),可以先调查核实,对调查符合条件的再据实开具发票。
四、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具体资料要求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业务证明原件一份(或业务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以下特别业务需要额外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1、(对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税业务,还需提供):
(1)农民个人在口粮地上种植自产农产品销售业务,另外提供:
①村民户籍证明;
②村民所在村委出具自产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③购买方购买初级农产品的入库记账凭证、货物明细清单各一份(均盖单位公章)。
(2)在承包土地(非口粮地)上种植自产农产品的销售业务,另外提供:
①经营承包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②承包土地所在村委出具自产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③购买方购买初级农产品的入库记账凭证、货物明细清单各一份(均盖单位公章)。
2、(对流动环节销售蔬菜、鲜肉蛋等免税业务,还需提供):
(1)购买方购买蔬菜和鲜肉蛋的入库记账凭证、货物明细清单各一份(均应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2)购买方已付款证明(为防范虚假代开行为,购买方已付款额必须占到代开发票金额的50%以上):
A通过银行付款的,应提供购买方向代开者本人银行账户付款的对账单;
B收取现金的,应提供购买方现金日记账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
3、(对销售捕捞水产品免税业务,还需提供):
(1)《捕捞许可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捕捞船舶产权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对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的业务,还需提供):
该物品购买发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有经常性的经营行为,我们衷心希望您能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规避涉税风险,按规定程序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您有任何涉税疑问,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登录“莱山国税税税通”博客,通过“下载中心”查询下载各类涉税工作流程(直接登录网址:
(二)业务咨询电话:12366、6710703、671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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