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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简 介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系考研首考科目,也是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重要的学位课程。民事诉讼法在整个民事程序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性地位。通过本门课程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公正理念和规则意识,塑造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促进公正司法和公正执法,而且基于本课程所具有的操作性和应用性强的突出特点,还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重要意义。
课程主要内容
课程内容包括绪论、总论和诉讼程序三个部分。绪论主要讲授民事诉讼的概念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民事诉讼的模式、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及民事诉讼的立法情况;总论讲授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范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诉的理论、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及法院调解等;诉讼程序讲授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督促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审判程序的基本法之一,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程序上的重要依据和准绳。本门课程的开课目的及设想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达到:1.了解民事诉讼的意义以及民事诉讼法学在整个法学中占有的重要地位;2.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管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具体规定;从而有助于正确运用民事程序法这种手段来保证民事实体法的公正实施;3.掌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从而有助于增强程序公正的观念。
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主编 2008年版 厦门大学出版社
2、《民事诉讼法学》 常怡主编 2005年修订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 郭纪元主编 2007年版厦门大学出版社
4、《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 主编 中国检察出版社
5、《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专论》 江伟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诉讼构架与程式》 张卫平 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
7、《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 陈桂明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8、 《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 刘荣军 著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书目
教学法规、司法解释
一、综合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事诉讼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二、基本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三、立 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四、管 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五、证 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六、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尚未到期的财产收益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七、诉讼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不得收取外币等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八、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九、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十、审判监督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十一、督促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十三、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十四、仲 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十五、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章
第一章 引 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立法根据和具体适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和要素;明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以及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差异;充分认识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正确进行民事诉讼。
第一节 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及其处理机制
(一)民事纠纷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民事纠纷与其他法律纠纷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所谓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一定社会中实行的,有效地解决和消除民事争议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根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分为自决与和解、仲裁与调解、诉讼三种。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俗称打官司。诉讼的本质是国家对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一种干预,其目的在于制止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诉讼对于国家而言是一种职能,对于纠纷当事人而言是维护其权益的一种手段。国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性质也不相同。根据国家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内容和方式的区别,通常把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在我国,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
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统治阶级基于其客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理想结果,也即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标。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所谓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又叫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对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有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即公正和效益。
四、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所谓民事诉讼模式,也称为民事诉讼结构,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研究民事诉讼的模式,对于揭示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正确处理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以及推进我国民事司法的改革,进而建立先进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是当今世界有代表性的两大民事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结构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和具体功能不同,可以将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1.民事审判程序
具有解决争议的功能,它是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基础。 民事审判程序按其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分为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前者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后者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宣告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凭借国家强制力量,实现权利主体经过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组织确认的权利。因此,民事执行程序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是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执行程序分为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和特殊民事执行程序(即破产清偿程序)两种,两者的特点和运作方式有所不同。
3.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由法院操作,并服务于民事权益的确认或者民事权益的实现的程序性规范,它同样具有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一些基本特点。
附属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2)对民事诉讼中特定事项的复议程序;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5)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定义及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民事诉讼是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和在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主体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联系: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诉讼实践活动既是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又为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供经验,而民事诉讼法一旦产生,则将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的多重性法律特征
特征:
1.是调整一定领域社会关系的部门法。
2.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
3.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
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是民事实体法,它们分别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相关领域中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保障着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
两者关系: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诉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不同: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
联系:两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既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 关系
相同:同属于程序法,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三者有不少相同或者相近的规定。
区别: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
三、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它涉及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立法权限、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等诸多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条件、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不完全相同,即使是同一历史类型的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其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也会有变化。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
(一)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
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可以分为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两种类型。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成文法, 一般都有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主要是判例法,成文法较少。
(二)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
集权式立法,是指民事诉讼法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无权制定民事诉讼法。
分权式立法,是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事诉讼法。
(三)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
在处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作法: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规定于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之中;或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分开制定,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采取了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
(四)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
所谓程序与实体同步立法,是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所谓程序与实体不同步立法,是指国家制定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典的时间不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属于这种情况。
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 况
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
2.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事诉讼立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民事诉讼立法
(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民事诉讼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也即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包括以下6个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法。
5.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
6.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成为“法律补丁”。
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泛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法律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部渊源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的外延完全一致,也即广义的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包括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部渊源,而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作为法典形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指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自己的立法指导思想,即:
1.以宪法为根据
2.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指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所具有的功能,也即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应当达到的具体目的。 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三项任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包括: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也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4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包括: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6、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7、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也叫对地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
4.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
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一直遵循的一条原则,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法院已经受理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六)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4编29章270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上述内容,依其功能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则、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部分。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其内容可以分别归入这三大部分之中。
与其他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具有以下四个特点:l.以总则统揽全部法律条文;2.以普通程序作为整个审判程序的基础;3.将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4.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单独列为一编作特别规定。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说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学,是指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应用法学,而不是纯理论。
( 二)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联系:民事诉讼法学依托于民事诉讼法而存在,以民事诉讼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区别: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行为规范,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而民事诉讼法学则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的一门科学,它的内容远比民事诉讼法丰富。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
研究的对象------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研究的目的------揭示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完善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民事诉讼实践。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和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根据、任务和适用范围,审判组织,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诉讼代理制度,证据制度,诉讼保障制度,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等;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包括诉讼法律关系、诉讼价值和诉讼目的、诉权和诉、举证责任、诉讼标的、基本原则等;民事诉讼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外国的民事诉讼立法;港、澳湾地区、台的民事诉讼立法;公证、仲裁和人民调解制度;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等等。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整体构成以及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
本次课程约22章----26章,将按进度进行调整。按其内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可以分为总论、原则和制度论、程序论三大部分。后两部分所占内容较多,也是考核之重点。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即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起步和探索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和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阶段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学科体系构建日趋完善和成熟阶段。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主要内容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
1.要把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瞄准学科前沿,不断拓展研究的视野,开辟新的研究领域。
2.要继续突破原有的一些研究难点,并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这两个方面应很好兼顾,绝不可顾此失彼。
3.对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要注意其科学性、准确性和针对性。
4.要从只重视单一研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走向重视全面研究保护民事权益的综合体系。
(二)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1、基础理论研究;2、实务性内容和具体制度研究;3、非讼制度和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审判程序研究;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5、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6、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研究;7、宪法的司法化(即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8、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9、港、澳、台民事诉讼制度研究;10、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势研究;11、完善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研究;12、修改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要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第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法院为主导。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离,又统一。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以同一原因而消灭。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如何正确揭示民事诉讼的本质,合理解释诉讼过程中的一系列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者们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为此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即诉讼法律关系说、诉讼法律状态说和新诉讼法律关系说。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将诉讼过程中的全部现象和一切复杂问题,简单地用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来解释,也即人民法院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主宰着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究竟发生在谁与谁之间,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们在看法上从来就不一致,由此形成了以下四种不同流派,即一面关系说、二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和多面关系说。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即民事诉讼主体(简称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而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者。是诉讼主体者,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当事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不一定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在这里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区别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两类。
(一)诉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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