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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彩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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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E BY YICHEUNG COPY RIGHT RESERVED YICHEUNG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二)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与刑诉法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三)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如看守所条例;有关国际条约) (四) 刑诉和刑法的界定: (一) 地位平等-----已经模糊了补充法的概念 (二) 作用侧重不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三) 冲突时如何处理:司法考试中的正确观点必定是程序优先,因为是司法考试 三、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侧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形式上的公正和定罪量刑的公证; 诉讼效率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目的; 价值; 结构; 职能;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军队侦查部门) 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情况而未再起诉书中罗列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注意: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检察,海关,税务,国安,监狱)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非批准逮捕,对象是被告人,而非犯罪嫌疑人, 三机关的权力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并要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的价值:合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准确惩罚犯罪 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但不排除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包括司法机关,检察院有权监督法院;不包括权力机关,权力机关可以提出质询案) 2、独立的程度不同。 【集体独立---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法官不独立;人民法院(上下级指导关系)的独立与检察院(领导关系)的独立不同】 3、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收到申诉后7日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简易程序中由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全部需要书面意见】(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检察院对死刑、减刑、假释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死刑执行前三日通知检察院派员监督执行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自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介入,但要以法律帮助人身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时起,可以聘请律师--查阅案卷,查看技术鉴定材料,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代理认) 1.辩护权行使阶段: 整个诉讼阶段,指定辩护人的指定时间应当在进入审判阶段 指定辩护的时间---《刑诉法》151条第2项: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注意:这里的聋、哑和刑法中的规定不同,不要求是又聋又哑 ②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刑诉解释37条规定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就可以指定辩护,不再强调必须公诉人出庭公诉:――且注意4、5、6、7、项并不要求被告人经济困难 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⑤具有外国国籍的; 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注意: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必须是律师)。 2.辩护的主体: 注意: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几种情形 a无,限制行为能力 b受刑中 c外国人 d国家司法机关人员 e本院人民陪审员 CDE有例外,是被告人近亲时例外。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与无罪推定的关系:我国没有确立)-----并非就是是说我国承认无罪推定,我国承认的是疑罪从无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 ①  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改为不起诉; ②  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侦查,审判 ③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④  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可以不起诉,但第二次应当不起诉---补充侦查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发回侦查机关 (对证据不足的,二审是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死刑复核是一定发回重审;再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询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出庭;诉讼参与人的控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对于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掌握;一定要掌握)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同的时期):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结审判,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6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轻微】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过期】5-10-15-20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赫】---我国没有大赫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亲告罪未告诉的】A侮辱诽谤B侵占C虐待D暴力干涉婚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在审判阶段死亡的----如果审理后发现有罪,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发现是无罪的,判决无罪 注意几种特殊情形: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侦查的处理不同。 a检察机关发现无犯罪行为书面建议撤销,退回公安处理 b如果是检察机关发现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书面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检察机关自侦的,书面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处理 3、对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14以下的,宣告宣告无罪 14-16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一、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3.司法协助行为: A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5753/10 B引渡--有引渡条约,外交部门交涉,最高院决定,最高检对是否追诉决定 C承认并执行生效外国生效裁判——我国没有相关规定【民诉里面有】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关系:互相制约】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称谓---和各级行政辖区相对应) 3.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 二、诉讼参与人(A当事人B其他诉讼参与人--辨、代、证、鉴、翻) 1.概念:“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排除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如侦查勘验人员,公诉人、法官、书记员等) 2.当事人(民诉没有被告人,刑诉才有,民诉中称被告)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原被告】 1) 被害人(公诉案件概念) 掌握: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7.15.7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 公诉转自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代理人介入时间和辩护人介入的时间相同);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7天。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 自诉案件的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5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转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代理的对象:限制(10-18)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10以下或精神病等)的人 产生的依据:法定; 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 注意:上诉人的确定为谁上诉谁是上诉人,有可能两个人都是上诉人列入上诉状。 注意: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如最后陈述权。 未成年犯罪的特殊要求:A犯罪时未成年B指定辩护时未成年C公开审判时未成年 2)诉讼代理人 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 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3)证人 证人的资格(刑诉中只能是自然人,民诉中可以是单位) 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要求精神正常,身体无缺陷---特指不能以证人有缺陷方面的证言 权利: a查阅证言笔录; b控告权; c经济补偿; d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关于保密:侦查阶段需要保密,审判阶段不可保密,证人需要质证 4.鉴定人(刑诉中只能是公检法机关指定,民行中可以当事人自行鉴定或法定指定专门鉴定机构) 概念:自然人;回避--聘请机关决定; 权利: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只能针对事实问题。 与证人不同:加入程序不同 5.翻译人员 只能是无法以知晓的语言参加司法活动情形下,无论外国人还是内国人。才能指定翻译人 (由谁来决定回避--聘请机关;与民事诉讼不同---民行都是审判长) 6.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必须是律师才能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重点,一定要掌握) 权利: a查卷 b了解罪名 c申请取保候审 7、辩护人:-----侦查阶段不是诉讼参与人 A产生时间------第一次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 B权利不同---查阅资料是否申请,查阅资料的种类;--案卷,技术性鉴定文件 第四章 管辖(重点)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亲告,轻微,公转自】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不包括职务侵占);类案件) A侮辱B诽谤C侵占D暴力干涉婚姻自由E虐待 【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处理】---收文件后15日内立案----普通案件简易程序的3日内立案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无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劝告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轻微的八类;举证;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必须是轻伤案件--不能附带民事诉讼);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条);    4、重婚案(刑法258条);    5、遗弃案(刑法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责任---自诉人承担,无法证明的,劝说撤回或裁决驳回;受案范围---侵犯人身、财产权;有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侵犯公民宪法权力)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拘、搜、逼、暴力、虐待被监、报复、破坏选举】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注意三类:【宗教、少数、侵通信】---公安立案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一般不由检察院立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直接受理的立案流程】 对本规规定直接受理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在犯本栏罪同时侵犯其他罪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按其犯各罪的轻重决定由一机关进行侦查或相互配合。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 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特别提示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 二、级别管辖 1、 审判管辖的概念: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2、 级别管辖:——“一个案件发生后由哪一级别法院来审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案件) 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其中死刑的,属于应当指定辩护)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注意:不是涉外案件,只看犯罪人是否是外国人,不管被害人是否是外国人,这里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也包括公诉案件的港澳台人--港澳台的自诉还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外国人犯罪的自诉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是涉港澳台(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的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涉港澳台的公诉案件,由中院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国人犯罪,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 级别管辖的变通: 《刑诉法》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法院对下级请求移送管辖有三种处理方法:同意移送、不同意移送、指定移送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的两个原则: ①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刑诉法》第24条 ②最初受理地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原则——《刑诉法》第25条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注意:最先受理取得管辖权的前提是,必须在级别和地域上都有管辖权;→举例,甲住A市,在A市杀人,在B市盗窃,后案件被B市公安机关破获,则该案只能由A市中院一审,B市基层法院没有级别管辖权,B市中级法院没有地域管辖权; 理论上: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主要犯罪地,多个犯罪的,重大案件发生地为主要犯罪地; 指定管辖:——对地区管辖的补充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地域)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17条: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只能在争议法院中指定 《刑诉解释》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刑诉解释》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必须在自己的辖区内指定,不允许通过指定管辖改变级别管辖,只能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交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 四、【军人犯罪的管辖问题】 《刑诉解释》20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21条: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五、【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一种是危害、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运输生产的】 第二种是破坏铁路运输设施的案件,【破坏铁论运输设施的】 第三种是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火车上的】 第四种是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违反铁路交通法规的】 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六、移送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七、特殊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因为国际列车并不一定就是中国的列车)。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章 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公检法+记录、翻译、鉴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侦查人员: ①包括所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如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②不仅包括直接进行侦查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 ③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其他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停止工作) →检察人员范围: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长; →审判人员: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包括公检法三个机关的人员; 注意: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不需要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亲戚的、利害的、程序回避的、有其他关系的、请托会客的】 回避的法定事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注意:近亲属中的同胞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五种回避理由,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注意:不属于刑诉法所列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刑诉解释》第三十一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三、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自行回避人只有提出权,没有决定权,必须经领导负责人决定); 申请回避(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指令回避(指有关领导发现有应回避的情况,命令其回避的情形) 四、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时间(任何诉讼阶段)---民诉行诉在开审前,特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3.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注意:鉴定翻译人由聘请机关决定 4、申请的效果: 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 但侦查人员例外(在此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经机关负责人决定)(重点) 5.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时告知回避权】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需要停止工作)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向驳回申请的原决定机关复议,而不是向上级复议) 第六章 辩护(重点)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时间:移送审查起诉 3.人数:1-2【辩护人不等于律师,被告人可以请多名律师】 注意: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只要是共犯关系,辩护人不得同时或者先后为他们辩护,如果是在侦查阶段,一个律师可以接受两个同案人的委托,但不得见面) 4.辩护人的地位 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所左右,也不受控方所左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其只有辩护的权利,没有控诉的义务。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委托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名义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其他人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2、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我国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可以: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附加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行政拘留、被司法拘留、被劳动教养、被强制戒毒)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司法机关】 注意:在司法局可以做辩护人,在一般国家机关可以做辩护人,在人大常委会也可以!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如:与被害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就不能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外国律师除了是被告人近亲属外,以非律师身份不可以,但民诉可以】 注意:前款第(四)、(五)、(六)、(七)【公职,利害,外国】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法院和检察院的院长为其子女或子女为父母担任辩护的除外】 (一)、(二)、(三)项是绝对不能做辩护人,因为属于客观不能。 3、委托辩护的时间: 《刑诉法》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院除了要告知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外,还要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注意: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是辩护人,而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被告人和其他参与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只能是有利的)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非常重点!!! (一)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辩护人的特别权利 (1)阅卷权: 阅卷权的行使时间: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阅卷权的行使主体:辩护律师不需要许可,其他辩护人需要得到许可 阅卷权的行使方式:查阅、摘抄、复制; 阅卷权的行使范围: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范围―――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由于审查起诉阶段正在进行,因此这里的诉讼文书只是指侦查阶段的对外公开的程序性材料――包括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通缉令、起诉意见书等;――而技术性鉴定材料就是指各种鉴定结论;不包括证据材料,不包括内部文件,如提请逮捕书); →审判阶段阅卷权的范围―――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所谓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包括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注意:仍然无法查阅全部证据,就连可以查阅的主要证据也只是复印件和照片――还包括自诉案件中的刑事自诉状、相关证据,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案卷; 【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线索的材料也不能查阅、复制、摘抄,因为要为报案人、控告人保密;审判阶段辩护人只能在法院阅卷。】 (2)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的行使时间: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注意: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也有会见权,但由于其身份不是辩护人,因此不能称为辩护人的会见权 会见通信权的行使主体:辩护律师不需要许可或批准,也不需要经过安排,哪怕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其他辩护人则需要得到许可 注意: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行使会见权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安排。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会见的安排时间: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单独会见权: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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