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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东台质量技术监督局职权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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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东台质量技术监督局职权目录 职权目录(行政处罚) 单位:东台质监局 122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2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2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稽查大队   12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26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27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28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29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30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130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31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32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33 销售未经安全认证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停止销售,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34 为生产或者销售伪劣产品者提供场地、物资、资金、设施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35 违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36 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依法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37 篡改、伪造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更正,可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稽查大队   138 违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稽查大队   139 超出统一计划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变相实施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40 造成样品非正常损坏或者不按规定抽取、返还样品的 行政处罚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对有关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4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42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43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4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组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45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八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4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47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48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组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4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5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150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51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52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的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5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54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55 一百五十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5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稽查大队   15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58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59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稽查大队   160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图纸、文件和非法设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61 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家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图纸、文件和非法设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62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擅自变更生产场地制造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五)项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以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63 销售单位销售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三十七条、第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没收所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64 违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户、停用、报废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三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稽查大队   165 气瓶充装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三十九条、《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66 擅自解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四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以被查封、扣押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67 盗用、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资质证书的;转让资质证书,或者给无资质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书的;盗用、伪造、涂改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第四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稽查大队   168 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169 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170 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稽查大队   171 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172 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173 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稽查大队   174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175 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项有关证书和牌照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九项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176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177 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三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178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79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80 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充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81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稽查大队   182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的;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未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的;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83 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84 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稽查大队   185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86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87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88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89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稽查大队   190 《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 稽查大队   191 《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92 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或者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未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获得认可机构认可,擅自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三条、《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处3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193 从事虚假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出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认证证明文件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3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194 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竞争或者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的;其他违反认证工作基本准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稽查大队   195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含外国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其停止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处3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196 转让、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可标志、认可证书、认证证书以及其他认证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197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198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199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稽查大队   200 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201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202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203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204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205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206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207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208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209 违反《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210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稽查大队   211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212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稽查大队   213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稽查大队   214 违反《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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