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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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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n刑法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是一种恶。因此,刑法学可以说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正因为刑法学研究恶,才要求我们的研究者有一种善的冲动。在刑法学的研究中,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 我 们 更 加 向 往 与 信 仰 善。陈兴良2.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n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n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3.n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n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n这类犯罪的特点:(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2)犯罪行为一经实施,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愿意,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失,或者形成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3)少数犯罪行为,即使指向特定对象,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4.n注意:1、不特定的含义:“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不特定是行为本身的属性。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也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愿意,也无论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多数的含义:首先,“多数”即为较大的数量,可能是不确定的概念(不特定多数),也可能是确定的(特定多数)。其次,必须是行为同时侵犯多数人的安全,不是数次行为侵犯多数人的安全。5.n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n3、这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只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n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6.n注意:1、危险犯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较多,其既遂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已经现实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加重构成问题。2、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如以实施放火、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的,以破坏电力设施、交通设施的方式盗窃的。想象竞合情形“择一重罪处断”,而危害公共安全本身是重罪,通常可能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7.n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8.第二节分述n一、放火罪(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作为,不作为。(2)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3)本罪属于危险犯,发生结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罪。3、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犯,单位不能构成。4、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9.(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险。(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多采纳“独立燃烧说”。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1)如为实现其他目的而放火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和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其他罪名论处。(2)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4、放火犯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犯罪后,以放火的方式毁灭罪证的,如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数罪并罚;如野外焚尸等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10.n二、投放危险物质罪1、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P540。2、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P380。3、与污染环境罪:第338条,P579。4、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盗窃等犯罪:关键在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11.n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具有囊括、补充、兜底性。2、此罪为个罪,不能将其混淆为类罪。3、如果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能够评价的,尽可能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在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时,再考虑适用该罪名。12.4、常见行为:(1)户外私拉电网;(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3)驾车冲撞人群;(4)向人群开枪扫射;(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3.n四、失火罪1、虽然有失火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2、失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非都负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业务过失),应当以所规定的犯罪论处。因此,本罪处罚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用火安全而引起火灾的情况。3、转化犯:过失引起火灾的危险,在有能力有条件及时防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实施任何扑救措施,而放任其焚烧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转化为放火罪,不再构成失火罪。14.n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15.16.17.18.n五、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概念和构成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犯罪客体与对象犯罪对象: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交付)2、犯罪客观方面(1)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2)破坏行为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判断:第一,时间方面,是否正在“使用期间”。第二,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二)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19.n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n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概念和构成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1)必须是恐怖活动组织。恐怖组织一般以政治性、社会性为目的,行为方式具有恐怖性:具有高度组织性;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行为后果引起社会的恐惧性、恐怖性;成立组织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主要是政治目的、社会目的)。(2)处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的行为。(3)选择罪名的定性。3、主体4、主观方面21.(二)认定1、恐怖活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恐怖性犯罪而成立的犯罪组织。2、共犯行为实行行为化,立法目的的理解: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具有上述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成立。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2.(三)刑事责任修正案九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列入了特殊累犯的犯罪。23.n七、资助恐怖活动罪n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n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4.n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n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5.n八、劫持航空器罪(一)概念和构成1、客体对象(1)航空器:一般认为民用航空器。也有认为包括军、警用的航空器。(2)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2、客观方面:行为至少要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劫持的行为可以在空中实施,也可以在地面实施,不影响认定。26.(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1、犯罪既遂:行为犯2、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1)犯罪目的不同;(2)行为表现不同。在劫持航空器过程中使航空器遭到破坏,即使具有使航空器倾覆、毁坏危险的,也只能以本罪论处,不能实行并罚。27.(三)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绑架罪P477其中,致人重伤、死亡如何理解?在劫持航空器过程中为控制航空器使用暴力伤害、杀害航空器上的人员的,应当如何处理?有的认为应当数罪并罚;有的认为杀害、伤害行为是暴力的内容,应当作为劫持航空器的情节,不以数罪并罚论处。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而且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的情形28.(四)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1、出于劫持的目的,虽然也可能触及另外两罪,但劫持航空器罪不仅是特殊条款,而且是重罪,故直接以劫持航空器罪论处。2、如果不具有劫机的目的,暴力是针对航空器及其部件本身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工具论处。3、如果不具有劫机的目的,暴力是针对航空器上人员的,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论处。29.n九、理解几个涉枪犯罪需要注意的问题1、该几罪与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与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出国(边)境的关系3、注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4、司法解释为了区分非法持有与储存,本罪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强制、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区分非法持有与储存而作出的。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关于私藏的性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不作为犯)。6、一罪与数罪。7、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有两类: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构成行为犯;依法配置用枪的人员,可以构成结果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且是结果犯。8、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数量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不宜轻易认定为犯罪。案情:果农朱某1998年因种植的菠萝经常被野猪侵袭,其朋友用钢管、废旧自行车后架的铁夹等制造成5支路铳(案发后鉴定属于枪支)安装在其果园防范野猪,后被举报。朱某案发后悔改表现良好。30.n真题警察甲为了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31.n真题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B、盗窃枪支、弹药罪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32.n真题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33.n真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34.n十、交通肇事罪n2013年2月22日,韩某搭乘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行驶至某银行前路段时,李某将车违法停靠在有禁停标志的机动车道内,韩某下车后步行跨越绿化隔离设施,进入非机动车道内,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擦,致黄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日前,法院最终判决,在这起案件中,韩某承担事故65%责任,赔偿21万余元;李某承担事故35%责任,赔偿18万余元。同时,韩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n在交通活动中,因为大部分严重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这给大家造成了一种印象,交通肇事罪好像只有驾驶员才能犯,但这其实是片面的。因为驾驶员驾驶的是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如果他的行为违法,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行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个时候行人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35.n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送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2010年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1年1月30日,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六年。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启铭当时车速达45到59公里每小时,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36.n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微型面包车前往南海区黄岐广佛五金城收取货款,在天降大雨、五金城内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明灯行驶。由于边行驶边寻找店铺,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到正在五金城通道内行走的被害女童王悦,车辆右前方将王悦撞倒,右前轮从王悦上半身压过。胡军感觉异常并刹停车,观看右后视镜,未发现碰撞物,以为压到了路边的货物,但未下车查看,继续向前开,因此车右后轮从王悦胯部压过。胡军驾车驶离现场继续前往店铺收取货款。王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死亡。2011年10月16日,胡军在网上看到案发监控录像,确认自己撞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军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8日“小悦悦事件”肇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案由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胡某最终获刑两年六个月。二审法院认为,案发地点在广佛五金城商铺之间的通道上,通道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市场交易人员出入以及消防等,并非供社会公众和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因此一审法院依照现有有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某定罪处罚并无不当。但是,一审判决后,胡某与其他相关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小悦悦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小悦悦的父母303000元,小悦悦的父母对胡某表示谅解。二审法院认为,据此,可以酌情减轻胡某的刑事责任,遂终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37.n林某2010年在一个朋友介绍下购买了一辆无牌照、无行驶证的重型货车跑运输,雇佣司机郑某开车拉石料。郑某接手车辆后,发现该车破旧,车况不具备正常行驶的性能,挡位、刹车都有毛病,还没有油门踏板,不想接这个活。林某好说歹说,承诺会及时修理车辆,并且保证出了什么事他会负责,郑某才勉强同意。由于该车设备陈旧,一直毛病不断,出事前两天挡杆坏了,两人却一直没修。2011年10月26日,郑某驾驶该车拉石料,车挂上六挡,行驶时只能减速不能换挡,在一个十字路口拐弯时因超速行驶与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子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当场死亡。郑某眼看自己闯了大祸,驾车逃逸。经交警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林某很快归案。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受利益的驱动,明知自己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且无牌照,无行驶证,仍指使司机郑某驾驶该车进行营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司机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最终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38.(一)概念和构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本罪成立的空间范围(1)排除特定主体在航空、铁路运输情形的交通运输安全:一般主体在航空、铁路运输中;特定主体在航空、铁路以外的运输中。(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属于“道路”范围,也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认定问题39.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2)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4)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40.责任体系构成犯罪的条件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无能力赔偿的。重伤1人以上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酒后、吸毒后的;无驾驶资格的;明知车况不良的;明知无牌证或报废车辆;严重超载的;逃逸的。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不涉及本罪41.n注意: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越大,表明其违规程度越严重、责难性越大,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也越大。那么问题来了:交通事故中交通管理部门所进行的责任认定,是否能等同于刑法上的责任?如:没有年检上路行驶,因被害人违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42.3、主体:一般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构成本罪的,以本罪论处。注意:(2)与(3)的不同规定共犯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从理论上说,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问题。主体(2)部分共犯理论:虽然交通肇事是过失,但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则是故意的,二者在故意的范围内可以成立共犯关系,此时造成的死亡结果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主体(3)不存在共犯问题,各自定罪处罚。43.4、主观方面: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指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44.n(二)刑事责任1、入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责任体系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60万元以上无能力赔偿的。同等责任死亡6人以上45.n注意:1、交通肇事罪中关于“逃逸”的规定:(1)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逃逸”。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基本犯)。(2)交通肇事罪中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具体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加重犯)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46.2、交通肇事罪中关于“逃逸”的具体情形:(1)消极逃逸解释第5条,不作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先行行为原则上并不包括犯罪行为,一般以数罪论处。但在法律对先行行为规定了加重情节时,以一罪论处。(2)积极逃逸解释第6条,作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转化犯)如为了逃离现场而不顾周边围观群众的拦截而横冲直撞,结果又撞死撞伤数人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数罪并罚。47.3、因逃逸致人死亡,前提是必须已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举轻以明重。且加重犯是在基本犯成立的基础上成立。48.4、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因果关系,通常认为以下情形不属于:(1)先前的肇事行为已经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逃逸的;(2)肇事致死被害人已当场死亡,行为人误认为没有死亡而逃离现场的。(3)有证据证明,从被害人的伤情看,由于伤情过重,即使被害人被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4)被害人死亡的最终发生并非是肇事者逃逸行为所致,而是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5)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得到了交警和其他人的及时救助,只因伤情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或者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49.5、关于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问题: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50.n真题: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11)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51.n真题: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200729)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52.n真题: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53.n真题: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258)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D.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54.n刑事审判编录交通肇事罪n老人被撞自认没事放走司机 凌晨死亡后司机被刑拘55.n十一、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注:第一、二项为修正案八增加,后两项及后两款为修正案九增加。56.n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n张明楷认为,“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大体可以认为,抽象的危险,是一种类型性的危险。”n周光权指出,“具体危险,是指危险程度较高,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是立法者拟制的危险,所以,不是作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57.n相关问题:(1)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道路上,要注意正确理解道路的含义。(2)要注意构成本罪必须要求“驾驶机动车辆”。(3)所谓追逐竞驶,一般指的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行为。(4)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5)本罪本质是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必须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即驾驶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所以,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竞驶的,不成立本罪。(6)关于情节恶劣判断标准,要注意结合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等。不排除造成危害结果。(7)关于醉酒驾驶中“醉酒”的标准,目前采取的是行政标准,不要求情节严重。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8)主观方面不需要对醉酒有认识,只要知道饮酒即可。对于吃啤酒鸭、喝藿香正气丸等案例,则不能认定为本罪。(吃荔枝?)58.n指导案例32号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59.十二、重大责任事故罪1、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是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2、本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罪的关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和条件不合格;危险物品肇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针对工程而言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针对教育设施而言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针对消防工作而言的。60.n真题: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n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61.n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62.n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63.n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64.n89.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5.n伤不起的法律人最近背了几天刑法分则,颇得意,见谁都想判他几年。路上,一只大黑狗撞了我之后扬长而去,我下意识就对自己说: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丝毫不管它还有没有7年活。走了几步又补充:估计不满十六周岁,不予追究。后来仔细一想,当时判得太草率了,它喝酒了吗?吸毒了吗?户口是国内的?不是国内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吗?有同伙吗?有同伙的话是否是起主要作用?是累犯吗?在假释期间吗?是否是初犯?精神正常吗?是军犬吗?此外还有一些没有写在书上的潜规则,比方说是高干宠物吗?动物保护协会是否有干涉司法的电话打来?是否有某领导的批示?最高检和最高法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经是宽严相济了,是否还得给予重判?要是它把狂犬病毒蹭在我身上,那岂不是还要数罪并罚?有太多太多的因素没有考虑到,所以说不要瞧不起搞法律的,说我们就是背了几本书而已,其实我们不比造原子弹的轻松啊!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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