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部分条款实施细则议定.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762145 上传时间:2024-03-06 格式:PDF 页数:18 大小:762.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部分条款实施细则议定.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部分条款实施细则议定.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部分条款实施细则议定.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41 2023 年 2 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2 2023(总第 230 期)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30 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部分条款部分条款 实施细则议定实施细则议定 一、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一、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了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行动、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保守国家秘密中的责任。第二条第二条 名词解释 对本法下列名词解释如下:(一)国家秘密:指含有重要内容的信息,由定密单位、组织负责人依据本法确定且未公开

2、,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材料、物品、地点、话语、活动及其他形式。(二)保守国家秘密:指单位、组织及个人动用人员力量、设备和采取措施预防打击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三)国家秘密泄露:指国家秘密被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掌握。(四)国家秘密丢失:指涉密载体和密品脱离原有责任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一)保守国家秘密由越南共产党领导,国家统一管理;服务于建设和保卫祖国、发展经济社会及融入国际的国家任务;捍卫国家、民族利益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二)保守国家秘密是全体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义务。(三)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3、,确保目的合理、审批合规、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四)主动预防,及时发现、制止并严肃处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的行为。42(五)国家秘密在依据本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受到保护,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知情权。第四条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国际合作(一)保守国家秘密国际合作应遵循互相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二)保守国家秘密国际合作包括以下内容:1.签署并组织落实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国际条约和协议;2.开展并落实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国际合作项目及方案;3.开展科学技术培训和研究,运用相关科技成果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服务;4.预防打击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的行为;5.其他保守国

4、家秘密的国际合作行动。第五第五条条 保守国家秘密中禁止出现的行为(一)泄露、非法占有、买卖国家秘密;造成涉密载体和密品失真、损坏、丢失。(二)违法搜集、交换、提供、转交国家秘密;违法复制、拍摄、存储、运输、交出、收取、回收、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三)违法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储场所。(四)利用或滥用保守国家秘密相关事项,利用国家秘密实施或掩盖违法行为,侵犯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或阻碍其正常活动。(五)除根据机要相关法律规定存储国家秘密外,在计算机或其他连接互联网、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的设备上编辑、存储涉密材料。(六)违反机要相关法律规定,在通信设备上传递国家秘密。(七)在未清除国家秘密的情况

5、下,将曾用于编辑、存储、传输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其他设备改作其他用途。(八)未经允许擅自在涉密会议中使用具有收发信号、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九)在大众通信传媒、互联网、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上传、传播国家秘密。第六条第六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经费及基础设施(一)保守国家秘密的经费及基础设施由国家财政保障。(二)依据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保守国家秘密的经费及基础设施。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分类和国家秘密条目的颁布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秘密的范围 原文用了“hi ngh,hi tho,cuc hp”3 个词,具体内涵有所不同,但只是为了区分会议形式,此处统一译为“涉密会议”。译者注 43 国家秘密的范围涵盖以下

6、领域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一)政治领域:1.党和国家对内对外主张和政策;2.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活动;3.事关保卫国家安全、确保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民族宗教相关战略和提案;4.对政治和经济社会造成消极影响的信息。(二)国防、安全和机要领域:1.保卫祖国、国家防御、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战略、计划、方案和行动;极为重要的项目、方案、提案;2.人民武装力量和机要力量的组织架构、行动;3.国防、安全、机要方面的工程和目标;对国家防御、保卫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秩序和安全能力有决定意义的武器、器材、设施;机要密码产品。(三)立宪、立

7、法、司法领域:1.立宪、立法、监察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相关行动;2.起诉信息;调查工作,行使公诉权,刑事案件司法行动、审判、实施环节的检察工作相关信息。(四)外交领域:1.发展同他国、国际组织或国际法其他主体外交关系的相关战略、计划、提案;党和国家机关的外交情况、方案、计划和活动;2.越南与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交换的信息和签署的协议;3.根据越南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协议,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向越南转交的秘密信息。(五)经济领域:1.确保国防安全的国家投资、储备战略和计划;服务于保卫国家安全的投标信息;2.财政、国家预算、银行信息;货币回收、交换、发行方案和计划;货币和有价

8、证券设计样式、印刷铸造模具、印刷和铸造技术;国家储藏珍贵金属、贵重宝石及其他珍贵物品的数量、地点信息;3.工业、贸易、农业和农村发展相关信息;4.对政治、经济社会、国防安全有重要意义的运输计划;5.国家级、地区、省、特别经济行政单位、城市和乡村规划的制定过程相关信息;国家储存库系统规划,国防工程体系、军事区体系、弹药库体系、国防安全工业体系规划信息。(六)包括水资源、自然环境、地质、矿产、气象水文、陆地、海洋、海岛、测绘和地图在内的资源环境信息。44(七)科技领域:1.服务于国防安全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发明、新技术;2.事关国防安全的原子能、核安全、辐射安全相关信息;3.事关国防安全

9、的特殊科技任务、国家级科技任务。(八)教育培训领域:1.国家级考试试题、答案及组织信息;2.在国内或国外参加培训的军队、公安、机要人员信息。(九)文化、体育领域:1.国家遗产、遗物、文物、宝物相关信息;创造、保存、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和秘诀;2.选拔优势项目教练、运动员的方法和秘诀;运动员训练及比赛后身体恢复方法和秘诀;体育竞技优势项目中的比赛策略。(十)通信传媒领域:1.服务于国防安全的纸媒、出版、印刷、发行、邮政、通信和互联网发展战略、计划及提案,无线电频率,通信技术,通信技术工业,网络、电子、广播电视信息安全工业,电子、通讯信息,外交信息,国家通信传媒基础设施信息;2.专门服务于党和

10、国家单位、组织的国家安全关键信息系统、国家关键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所属设备的技术、设计草图、数据。(十一)医疗、人口领域:1.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保健信息;2.新发现的关乎人体健康和生命的微生物种;珍贵药品样品、基因源、种植地信息;3.珍贵生物药剂生产过程及规范;4.人口调查信息、材料、数据。(十二)劳动、社会领域:1.涉及工资改革、社会保险、革命功臣的战略、计划和提案;2.关于劳动、儿童、社会弊端、性别平等的复杂形势。(十三)组织、干部领域:1.党、国家和社会政治组织机关的组织、干部工作相关战略、计划、提案;2.组织、干部工作的准备、开展、落实程序和规范;3.内部政治保卫工作相关信息;4.领

11、导选拔考试试题、答案,国家公职人员管理、选用、晋升信息。(十四)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领域:1.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工作相关战略、计划、提案;2.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行动相关信息。45(十五)国家审计领域:1.国家审计相关战略、计划、提案;2.公共财政和财产的审计信息。第第八条八条 国家秘密的分类 根据信息内容的重要性及泄露丢失后造成危害的程度,将国家秘密分为以下3级:(一)绝密级:涉及政治、国防安全、机要、外交领域,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对国家和民族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国家秘密;(二)机密级:涉及

12、政治,国防安全、机要,立宪、立法、司法,外交,经济,资源环境,科技,教育培训,文化体育,通信传媒,医疗、人口,劳动、社会,组织和干部工作,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领域,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对国家和民族利益造成较大严重危害的国家秘密;(三)秘密级:涉及政治,国防安全、机要,立宪、立法、司法,外交,经济,资源环境,科技,教育培训,文化体育,信息传媒,医疗、人口,劳动、社会,组织和干部工作,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领域,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对国家和民族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国家秘密。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秘密条目的颁布(一)根据本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规定,

13、政府总理颁布国家秘密条目。(二)以下人员负责制定国家秘密条目:1.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制定所辖领域国家秘密条目;2.党中央办公厅主任制定党的国家秘密条目;3.社会政治组织中的中央机关负责人制定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秘密条目;4.国会秘书兼国会办公厅主任制定国会、国会机关、国会常务委员会下属单位、国会秘书、国会办公厅和国会代表团国家秘密条目;5.国家主席办公厅主任制定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办公厅国家秘密条目;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审计总长制定所辖领域国家秘密条目。(三)除本条第(五)项情况外,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秘密条目制定人需提交材料报请公安部审定。向公安部提交的材料包括:呈

14、递政府总理的公文,颁布国家秘密条目的决定草案,向相关单位、组织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的综合报告,参会人员意见记录。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内,公安部应将审定意见寄送给国家秘密条目制定人。(四)收到公安部审定意见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秘密条目制定人应报请政府总理审议并决定颁布国家秘密条目。越语原文为“Ti mt”,直译为“最高秘密”,因其涉密程度低于“机密”,高于“秘密”,与中国情况相似,为便于理解将其译为“机密”。译者注 46(五)国防部部长及公安部部长报请政府总理审议并决定颁布管理范围内的国家秘密条目。第三章 保守国家秘密相关行动 第十条第十条 确定国家秘密和密级(一)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

15、依据国家秘密条目和本法相关规定。(二)单位、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流传范围、是否能复制和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进行确定。使用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国家秘密时也要确定相应密级。同一涉密载体和密品中含有不同密级信息时以最高密级为准。(三)国家秘密密级表现形式包括密级章印、密级认定文件或其他能够表明材料或物品涉密的形式。(四)本条细则由政府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复制、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一)以下人员有权审批绝密级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1.党中央机关负责人;中央执行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2.国会机关、国会常务委员会所属机关负责人;国会秘书兼国会办公厅主任;3.国家主席办公厅主任;4.最高人民法院

16、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国家审计总长;6.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级人民法院院长,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社会政治组织的中央机关负责人;8.部长、部级机关首长;9.政府直属机关负责人;10.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省、直辖市人大主席和省长、直辖市长;11.本项第1、2、3、8、9目中所涉人员的直接上级;12.国家审计署办公厅负责人、国家审计署执行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国家审计署下属审计司负责人、驻地区国家审计署负责人;13.本项第1、2、3、4、5、7、8目所涉人员下辖总局、局、司级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公立事业单位负责人;1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使团团长

17、。原文直译为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主席和人民委员会主席,其职权相当于中国省、直辖市人大主席和省长、直辖市长。译者注 47(二)以下人员有权审批机密级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2.政府机关下属局、司级单位负责人;3.本条第(一)项第1、2、3、4、5、7、8、9目所涉人员直属公立事业单位负责人;总局级单位下辖局、司级单位负责人;4.省级社会政治组织下属处、委员会、部门负责人;5.高级和省级人民法院、高级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属单位负责人,不包括本条第(三)项第2目中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县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6.县委、郡委、乡委、市委书记,县级人大主席、县长;7.国

18、企管理委员会主任、公司总裁、经理或总经理。(三)以下人员有权审批秘密级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2.本条第(一)项第1、2、3、4、5、6、8、9、10、12目所涉总局、局、司级单位下属处级单位负责人;3.省级厅、委员会、部门下属处级单位负责人;县级人大主席、县长。(四)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自行对所辖范围内复制、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审批权做出规定。(五)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可以授权副职负责人审批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授权他人审批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可以定期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应当有文件记录,其中明确授权范围、内容和期限。获得授

19、权的副职负责人不得再次授权给他人,一旦做出批准决定,就要对授权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六)执行复制、拍摄国家秘密任务的人必须是与国家秘密直接相关的国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军官、士官、文职人员、军队其他工作人员、机要工作人员或从事涉密工作者。(七)政府规定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统计、存储、保管涉密载体和密品(一)接收、发行涉密载体和密品时必须按照时间顺序和密级进行统计。(二)国家秘密存放在具有存储、复制和捕获功能的设备中时必须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以确保安全。(三)涉密载体和密品应当存放、保管在安全的地方,并制定相应保护方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

20、(一)在国内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由从事涉密工作、联络工作者或单位及组织文书执行。48(二)涉密载体和密品在国内单位、组织与越南驻外单位、组织间的运输、移交、接收由外交联络员或任务负责者执行。(三)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应遵循密封原则。(四)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过程中必须有相应保管措施以确保安全,必要时派武装力量进行保护。(五)通过邮政业务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应遵循邮政相关法律规定。(六)涉密载体和密品寄送和接收地应当对涉密载体和密品进行检查、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在相应追踪册上全面记录涉密载体和密品的移交和接收事宜,接收人接收时必须签字。(七)政府

21、规定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一)因国内工作原因需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时,必须得到直接管理涉密材料的单位、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副职领导批准。(二)因国家国外工作原因需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时,必须由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2、3、4、5、8、9、10、12、13目中规定具有审批权人员或得到授权的副职领导人批准,并向工作团团长汇报。(三)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过程中必须有保管措施并确保安全。(四)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时,如发现涉密载体和密品有泄露、丢失的情况,应立即向直接管理单位和组织负责

22、人及工作团团长汇报,采取措施克服不良后果。(五)政府规定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向执行与国家秘密直接相关任务的越南国内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转交国家秘密(一)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决定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事宜。(二)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规定管理范围内国家秘密的提供和转交事宜。(三)执行与国家秘密直接相关任务的越南国内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申请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四)申请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的单位、组织应当以文件形式报请审批人决定。申请文件必须标明单位、组织名称,单位、组织代理人;申请提供和转交的国家秘密;秘密使用目的和保密承

23、诺。(五)申请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的个人应当以文件形式报请审批人决定。申请文件必须标明申请人姓名、公民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人民公安或人民军队开具的证明编号、联系地址、工作地址、申请提供或转交的国家秘密、秘密使用目的和保密承诺。(六)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时,审批人应当进行文件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向国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转交国家秘密 49(一)向国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转交国家秘密的审批权规定如下:1.政府总理决定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提供、转交;2.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2、3、4、5、8、9、10、12目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决定最高秘密级

24、和管理范围内国家秘密的提供、转交。(二)国家秘密提供和转交的国外对象只能是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际合作项目或执行涉密公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三)申请提供、转交国家秘密的国外机构或组织,必须向主持涉密国际合作项目或执行涉密公务的越南机构或组织提交文件。申请文件须标明申请机构或组织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国籍、护照号、职位;申请提供或转交的国家秘密;秘密使用目的,保守秘密且未经提供或转交方同意,不提供或转交给第三方的承诺。(四)申请提供或转交国家秘密的国外个人,必须向主持涉密国际合作项目或执行涉密公务的越南机构或组织提交文件。申请文件须标明申请人姓名;护照号、联系地址;申请提供或转交的国家秘密;秘密

25、使用目的,保守秘密且未经提供或转交方同意,不提供或转交给第三方的承诺。(五)主持涉密国际合作项目或执行涉密公务的越南机构或组织负责将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国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申请转交给审批人。(六)拒绝提供或者转交国家秘密时,审批人应当进行文件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越南单位、组织的涉密会议(一)越南单位、组织召开涉密会议时应确保:1.必须由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批准;2.参会人员必须是执行涉密任务的单位、组织代表或个人;3.会议召开场所需确保安全,防止失泄密;4.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工具和设备;5.制定安保方案;6.会后对涉密载体和密品进行回收。(二

26、)决定召开涉密会议的单位或组织负责人应确保落实本条第(一)项规定。(三)涉密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根据本法规定以及会议主持人要求使用秘密。(四)政府规定本条第(一)项第3、4、5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越南境内召开的涉外涉密会议(一)在越南境内召开涉外涉密会议时应确保:1.由越南单位、组织负责组织工作;2.必须得到有权审批者书面批准,有权审批者参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秘密使用相关规定;3.参会人员应符合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参与涉密国际合作项目或执行涉密公务的国外单位、组织代表或个人;50 4.必须符合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3、4、5、6目规定。(二)决定召开涉密

27、会议的单位或组织负责人应确保落实本条第(一)款规定。(三)涉密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根据本法规定及会议主持人要求使用秘密;不得将秘密提供、转交给第三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密期限(一)保密期限从确定密级起到脱密结束,不同密级保密期限如下:1.绝密级30年;2.机密级20年;3.秘密级10年。(二)涉及某一活动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可以短于本条第(一)项规定时间,但确定密级时要在涉密载体和密品中明确保密期限。(三)具有审批权的单位、组织停止将某地作为涉密场所使用时,该地保密期限结束。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延长保密期限(一)脱密危害国家、民族利益时应延长保密期限。(二)国家秘密认定单位、组织负责人应至

28、少于保密期限结束60天前做出延长保密期限决定。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年限。(三)延长保密期限后应当以盖章、文件或其他形式确定延期。(四)自确定延长保密期限之日起15天内,批准延长的单位或组织应当以文件形式告知相关单位、组织及个人。相关单位、组织及个人收到延期通告后应当以盖章、文件或其他形式确定延长管理范围内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调整密级(一)调整密级指提高或降低秘密等级。(二)调整密级应当根据国家秘密条目进行。(三)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单位、组织负责人有权决定调整密级。(四)调整密级后应当以盖章、文件或其他形式确定密级调整情况。(五)自调整密级之日起1

29、5天内,进行密级调整的单位、组织应当以文件形式告知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相关单位、组织及个人收到密级调整通告后应当以盖章、文件或其他形式确定管理范围内国家秘密的密级调整事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解密(一)解密指解除国家秘密密级。(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秘密应当全部或部分解密:1.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保密延长期届满;2.适应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融入国际及国际合作的实践需要;51 3.不再位于国家秘密条目中。(三)出现本条第(二)项第1、3目情况时自动解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3目情况时,秘密认定单位、组织应当盖章,以文件或其他形式确定解密,并立即

30、以文件形式告知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四)出现本条第(二)项第2目情况时,按以下规定解密:1.秘密认定单位、组织负责人成立解密委员会;2.解密委员会主席由秘密认定单位、组织领导代表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单位、组织代表;3.解密委员会负责审查解密事宜,报请秘密认定单位、组织负责人审批决定;4.解密后应当盖章,以文件或其他形式加以明确;对秘密进行部分解密时,解密决定应充分体现要解密的信息;5.解密档案必须存档,包括成立解密委员会的决定、申请解密对象、解密委员会会议记录、解密决定和其他相关材料。(五)历史档案馆保管的国家秘密,不能确定国家秘密认定单位时,历史档案馆根据档案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其解密事项

31、。(六)自决定解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解密决定的单位、组织应当以文件形式告知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相关单位、组织及个人收到解密通告后应当以盖章、文件或其他形式确定管理范围内国家秘密的解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一)以下情况需要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1.没有必要留存且销毁不会危害国家、民族利益;2.如不及时销毁将危害国家、民族利益。(二)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不能造成失、泄密;2.销毁过程应直接作用于涉密载体和密品,改变其外形、性能、功用;3.销毁后的涉密载体和密品无法恢复外形、性能、功用、内容。(三)对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审批权规定如下:1.本法第十一条第(

32、一)项、第(二)项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有权决定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2.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自行规定管理范围内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审批权限;3.出现本条第(一)项第2目情形时,涉密载体和密品管理员有权决定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同时应立即以文件形式向单位、组织负责人汇报。(四)出现本条第(一)项第1目情形时,按照以下规定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1.本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决定成立涉密载体和密品销毁委员会;52 2.由涉密材料留存单位、组织领导代表担任涉密载体和密品销毁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成员包括涉密载体和密品直接保管人、相关单位和组织代表;3.涉密载体和密品销毁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销毁的涉密

33、载体和密品进行审查,报请本条第(三)项第1目或第2目中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决定;4.以下销毁材料必须存档:成立销毁委员会的决定;申请销毁的涉密载体和密品名单;销毁委员会会议记录;销毁决定、销毁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五)机要领域涉密载体和密品的销毁应按照机要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销毁历史档案馆留存的涉密载体和密品应按档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第四章 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单位、组织的保密职责(一)政府对保密工作实行国家统一管理。(二)在实行保密工作国家管理过程中,公安部对政府负责且有以下职责:1.制定和提出保密主张、政策、计划和方案;2.主持制定并报请审批机关颁布或行使审批权自行颁布

34、保密法律法规,指导国家保密工作的落实;3.组织保密业务和知识培训;4.预防和打击违反保密相关法律的行为;5.检查、监查、解决保密领域诉讼和纠纷,处置违反保密法律的行为;6.开展政府指定的保密国际合作;7.对密级印章、密级认定文件和其他密级标记、保密文件样本做出规定。(三)党中央办公厅、中央直属党小组、工会、干事委员会、党委;社会政治组织及社会组织的中央机关;民族委员会、国会委员会、国会常务委员会下属单位、国会办公厅;国家主席办公厅;政府下属部、部级单位、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各省和直辖市省委、市委、国会代表团、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应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开

35、展保密工作;2.依据本法主持制定并报请审批机关颁布或行使审批权自行颁布管理范围内保密专项文件;3.颁布并组织落实单位、组织、地方保密规定;4.审查、监查、解决直属单位、组织、个人的保密领域诉讼和纠纷,处置其违反保密法律的行为;5.指派人员执行保密任务,按照政府规定落实保密工作汇报制度。53(四)在实行保密工作国家管理过程中,国防部就管理范围内工作对政府负责,履行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职责。(五)政府机要委员会职责如下:1.依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机要领域保密工作;2.协助政府建立和发展国家密码信息系统;对密码产品的研究、生产、提供和使用进行管理,保护国家秘密信息;3.履行本条第(三)项规定

36、的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直接管理单位、组织负责人职责(一)颁布单位、组织内部保密规定,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组织除外。(二)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组织保密法规的落实进行指导、检查、督促。(三)管理范围内出现失泄密情况时应指导处理并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四)国家秘密管理人因辞职、转岗、退休、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管理任务时,组织收回涉密载体和密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经手人、直接管理者职责(一)国家秘密经手人职责如下:1.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单位、组织内部保密规定;2.采取措施保护国家秘密;3.基于正当目的使用国家秘密;4.落实国家秘密直接管理单位、组织的要求

37、和指示。(二)国家秘密直接管理人职责如下:1.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职责;2.报请主管领导决定采取措施保护本人直接管理的国家秘密;3.执行保密工作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直接管理人应立即处置并向责任人报告,向秘密认定单位、组织通报情况以采取补救措施;4.因辞职、转岗、退休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秘密管理任务时,应提前将国家秘密移交给主管单位、组织,并承诺保守曾经管理的国家秘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实施效力(一)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除外。(二)本法关于制定、评估、颁布国家秘密条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38、54(三)国会常务委员会第30/2000/PL-UBTVQH10号保守国家秘密法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过渡条款 2019年1月1日前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确定保密期限。相关认定机关或组织应于2021年7月1日前确定秘密保密期限。在本法生效前保密期限届满的,根据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延长保密期限,无法延长时根据第30/2000/PL-UBTVQH10号保守国家秘密法令相关规定进行解密。在本法生效后保密期限届满且依据本法仍处于国家秘密条目中的,按原有保密期限继续受到保护或延长保密期限,不处于国家秘密条目中的,根据本法规定对其进行解密。本法于2018年11月15日

39、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四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国会主席 阮氏金银 二、二、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部分条款实施细则议定部分条款实施细则议定 根据2015年6月19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根据2018年11月15日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依照公安部部长提议;政府颁布部分条款实施细则议定。第第一一条条 调整范围 本议定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内容做详细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和密级;复制、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涉密会议召开地点、安保方案、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保密工作汇报制度;指派人员执行保密任务。第第二二条条 确定国家秘密和密级(一)国家秘密条目信息起草人、

40、发布者应当要求单位、组织负责人在呈递文件或密级认定文件中明确国家秘密和密级,收文单位,发行数量,是否允许复制、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同时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涉密材料应在“接收单位栏”中标明收文单位、发行数量、起草人姓名,接收地是否允许拍摄、复制涉密材料。电子文件由审定人确定国家秘密和密级后,起草人应在文件中标明密级标识,印刷发行前要按规定加盖密级标识章。(二)收到属于国家秘密条目但尚未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时,接收人应向单位、组织负责人报告,同时转交给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处理人应通过文件提请单位、组织负责人确定国家秘密和密级,收文单位,发行数量,是否允许复制、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5

41、5 相关信息在接收和处理过程中应当受到保护。(三)公安部规定密级标识、密级认定文件样式。第第三三条条 复制、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一)复制涉密材料指依照材料原件内容或正式文件复制或制作副本。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指通过图像记录涉密载体和密品。涉密材料复制形式包括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的复印件、原件部分复印件。(二)复制、拍摄国家涉密载体和密品,必须在直接管理国家秘密的单位、组织负责人规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复制、拍摄情况应记入国家秘密复制、拍摄管理簿。(三)涉密材料副本必须加盖副本印章;涉密载体和密品拍摄件必须附记录文件。严格按批复数量复制、拍摄,及时销毁多余或损坏副本。按本议定规定制作的复印件和拍摄件

42、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像原件一样受到保护。(四)除符合机要相关法律的情况外,不得将用于复制、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工具、设备连接互联网、计算机网络、通信网。(五)复制、拍摄密电应符合机要相关法律。(六)公安部部长规定国家秘密复制、拍摄件印章样式,拍摄记录文件样式,管理簿样式。第第四四条条 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一)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按以下规定进行:1.移交前应在国家秘密出库登记簿中登记,“绝密级”载体和密品只有得到密级审定人同意后才能摘录登记;2.涉密载体和密品应单独封装。用于封装的纸必须坚韧、耐用、防水、不可透视,胶水应当粘性大、难以剥离;“绝密”级涉密载体和密品需封装两层

43、:里层标明涉密载体和密品编码、标识、接收人并加盖“绝密”章,外层加盖单位、组织公章后封装;有指定收件人时应在封面标明“除收件人本人外他人不得拆封”。文件封面依照普通文件寄送格式并加盖“A”;“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载体和密品封装一层,外层分别加盖“B”和“C”;3.通过国家秘密移交簿管理涉密载体和密品移交事宜。(二)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按以下规定进行:1.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后应在国家秘密入库登记簿中登记;2.封面有“除收件人本人外他人不得拆封”字样时,接收人根据封面信息登记入册,不得打开,立即交给封面注明的收件人,收件人不在且封面有“火速”字样时应移交单位、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处理;3.涉密载

44、体和密品未按保密规定送至时,应移交接收单位、组织负责人或封面收件人(有指定收件人时)处理,同时告知寄出地采取措施应对。发现涉密载体和密品有拆封、调换、丢失、损坏迹象时,接收人应立即向单位、组织负责人报告以采取措施应对。56(三)涉密载体和密品寄出地和接收地应检查相关涉密载体和密品数量、封装情况。发现数量不足或封装不严时,在登记入册和签字前接收地应要求寄出地进行补充和处理。(四)涉密载体和密品加盖“收回”印章的,接收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寄回相应涉密载体和密品。(五)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移交和接收涉密电子文件应符合机要相关法律规定。(六)移交、接收密码产品应符合机要相关法律规定

45、。(七)移交通过计算机管理登记的涉密载体和密品时,必须打印纸质版信息后签字并入册管理。登记涉密载体和密品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符合机要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八)公安部部长规定国家秘密入库登记簿 国家秘密出库登记簿 国家秘密移交簿样式。第第五五条条 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一)将国家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从事国内外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审批者提出申请文件。任务结束时,必须向审批者报告涉密载体和密品管理使用情况,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归还给相关单位、组织。(二)申请文件必须标明申请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涉密载体和密品名称类

46、型、内容摘要、密级、使用目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保密措施。(三)带出存放地的涉密载体和密品,必须使用国家秘密直接管理单位、组织负责人规定的工具设备进行储存和运输,在带出存放地期间对其予以保护。第第六六条条 涉密会议召开地点、安保方案、使用的工具设备(一)涉密会议应在单位、组织办公地秘密会议室召开。在办公地外召开时,决定召开相关会议的单位、组织负责人应提请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在会议召开区内部和外围进行安全检查;国防部和政府机要委员会主办的会议由其职能机构承办。(二)涉密会议使用的工具设备 1.涉密会议必须使用安装前经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检查过的有线麦克风和工具设备,政府机要委员会配发的工具设备除外;国防部

47、和政府机要委员会主办的会议由其职能机构承办。以线上形式召开涉密会议时必须按照机要相关法律规定保护传输线路;2.参会人员不得携带具有收发信息、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进入绝密级或机密级涉密会议。秘密级涉密会议,按会议主持人要求使用设备;3.必要时,涉密会议主办单位或组织决定使用技术设备录音、录像;防止袭击会场或从外部窃取信息。(三)涉密会议安保方案 1.绝密级涉密会议,主办单位或组织负责外部安保力量部署,预判会议召开过程中可 57 能威胁安全的复杂情况并制定应对方案;2.涉密会议时长为两天及以上时,每日会议结束后需封闭会议室;3.涉密会议参会人员构成必须符合主办单位或组织的要求。绝密级涉密会议必须针

48、对参会人员制定安检措施。第第七七条条 指派人员执行保密任务(一)中央办公厅、党委;社会政治组织的中央机关;国会办公厅;国家主席办公厅;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指派专职人员在其办公厅或行政、综合单位执行保密任务。(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机关、组织所属单位;省委、市委、省人大;县委、县级人大、政府负责指派人员在办公室或行政、综合单位执行保密任务。(三)指派人员执行专项任务并保护武装力量及机要领域国家秘密时应按照国防部部长和公安部部长相关规定进行。(四)执行专项任务并负责保守国家秘密人员应达到以下标准:1.品质良好,政治过硬,具备保护

49、国家秘密的法律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2.负责保护好国家秘密,服从单位、组织的分工和调动,充分履行并完成交付的职责、任务。(五)执行专项任务并负责保守国家秘密人员依法享受政策优待。第第八八条条 保密工作汇报制度(一)本议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组织负责人应落实保密工作汇报制度,就管理范围内保密工作向公安部提交报告,由公安部汇总并按以下规定时间向政府总理汇报:1.5年一次总结;年度一次小结;2.发现失泄密情况或公安部要求时,应提交紧急报告;3.年度报告时间跨度:报告提交年前一年的12月15日至提交年的12月14日;4.年度报告提交期限:本议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50、的单位、组织最迟于当年12月20日向公安部提交年度报告。(二)保密工作汇报的内容 1.分析、评估保密工作有关形势;2.保密工作成效;指导落实保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优点、不足,遇到的困难、困惑,分析原因和经验教训;3.失泄密案件基本情况和数据,引发原因和后续处理情况;4.预测形势,分析未来保密工作的重心并提出意见建议。(三)公安部应协助政府5年开展一次全国保密工作总结,1年开展一次全国保密工作小结。58 第第九九条条 实施效力(一)本议定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二)自本议定生效之日起,2002年3月28日政府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令实施细则的第33/2002/N-CP 号议定失效。(三)各部长,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