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第三课复习提纲-1.docx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606112 上传时间:2025-01-10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课复习提纲-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第三课复习提纲-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第一框 生命和健康的权利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在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 2、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的特点:(物质人格和精神人格)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 3、法律为什么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4、法律为什么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和健康,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5、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权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6、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7、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p27)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框 同样的权利 同样的爱护 1、公民行使健康权有哪些方式?(p28) 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 ②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 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2、如何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30-31 ①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②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③关爱生命,远离暴力。 3、如何评价轻生行为? 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的生命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