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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国家级洛川苹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安置用房合同
安置方(以下简称甲方):洛川苹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被安置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据《洛川县国家级洛川苹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家级洛川苹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安置用房建设概况
由 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级洛川苹果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开发建设的 苹果家园小区 ,建设用地62.9亩,规划用途以商品房为主,集行政办公、商业为一体。建设各项批准文件齐全。
第二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自愿选择甲方所提供的苹果家园小区住房,作为安置用房,该房屋基本情况如下:
⑴、住房
1、乙方选择安置的房屋为 号楼 单元 层 户(详见附件一)。
2、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属 半框架结构。
3、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包括共有共用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为准。
⑵农机具管理用房
1、乙方选择农机具管理用房为 号楼 #(详见附件一)。
2、该房屋的用途为商业,属框架结构。
3、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包括共有共用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为准。
第三条 差价计价方式与价款
1、根据县征收办与乙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乙方总面积为 平方米。
2、根据《洛川县国家级洛川苹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乙方被征收的面积为 ㎡,现选择房屋面积为 ㎡,超出面积为 ㎡,其中市场评估价房屋面积为 ㎡,(单价为 元/㎡);价款为(人民币) (¥ 元 );建安成本房屋面积为 ㎡,单价为( 元/㎡),差额价款为为(人民币) (¥ 元)。限价商品房面积为 ㎡,(单价为 元/㎡,价款为(人民币) (¥ 元)。
3、农机具管理用房面积为 ㎡,(单价为 元/㎡),价款为(人民币) (¥ 元)。
4、乙方应付安置房差价房款总金额(人民币) (¥ 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分期付款方式
(1)首期房款:乙方将被征收面积折合价款 (¥ 元)作为首付,合同签订当日,与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2)二期房款:(人民币) (¥ 元)作为二期,于主体建至10层后15天内交清。
(3)其他款项
a、剩余房款:(人民币) (¥ 元)。
b、维修基金(按总房款的2%收取) (¥ 元)。
C、超出兑换面积部分契税由乙方承担,暂按 2500.00 元收取,多退少补。
d、前期物业费:按0.9元/㎡.月 (¥ 元)。
e、办证费用:测绘费、合同公证费、房屋预登记费、工本费等预收 贰仟捌佰元整(¥ 2800.00元 )。
f、集中供热工程费:按建筑面积70元/㎡收取,计 (¥ 元)。
以上六项合计为(人民币) (¥ 元)。与交房时一并交清。
2、按揭方式付款(因乙方原因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的不得选择)
(1)首期房款:乙方将被征收面积折合价款 元(¥_______)作为首付,合同签订后7日内,与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2)乙方应于首期房款付清后,在甲方通知五日内,将按揭所需资料整理齐全交甲方,统一办理。
(3)其他款项:
a、维修基金(按总房款的2%收取) (¥ 元)。
b、超出兑换面积部分契税由乙方承担,暂按 2500.00 元收取,多退少补。
c、前期物业费:按0.9元/㎡.月 (¥ 元)。
d、办证费用:测绘费、合同公证费、房屋预登记费、工本费等预收 贰仟捌佰元整(¥ 2800.00元 )。
e、集中供热工程费:按建筑面积70元/㎡收取,计 (¥ 元)。
以上五项合计为(人民币) (¥ 元)。与交房时一并交清。
乙方应当按以上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户名:洛川苹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行,银行账号为: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2、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乙方因此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乙方不履行合同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所交房款 5 %的违约金后,剩余款金额无息退还乙方并解除书面合同,甲方不再安置乙方,按征收时的评估价给予乙方货币补偿。
3、乙方选择按揭方式付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按揭所需资料的,视同逾期付款,按以上约定处理。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验收合格相关证明,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拆迁延迟、非人为、不可抗力及阴雨等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延期期间,甲方只给乙方支付过渡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过渡费,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房屋室内装修;
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因此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房屋交接
房屋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无故不履行交接手续,超过30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交款的 3 ‰的违约金;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安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关于装饰、设备、室内设施标准的约定
1、 甲方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修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二)。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其他设施损坏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三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该房屋供水、排水及基础设施于房屋交付使用前全部配套齐全。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应当在房屋验收交付后 30 日内,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交甲方统一办理,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的,权属登记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如下
1、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为全楼集体所有;
2、天然气室外管道及设施施工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天然气表由甲方保管的,甲方负责安装到户;乙方保管的及无天然气表,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小区电视及网络入户主线路由甲方统一接入,入户费、电视收视费、网络数据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所安置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
本物业由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0.9 元/月,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收取,即 元/年(自甲方交付乙方钥匙之日起计取)。不包括电梯使用费、垃圾装袋清运费、供水二次加压费。
第十九条 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9 页,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两份,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洛川县解放路 地 址:
联系电话: 0911—8380209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 月___日
附件一:乙方住宅户型平面图
# 楼 座 户
注:图示仅供参考,准确面积
以房产证实测面积为准。
附件二:
住宅楼装饰、设备标准说明
1、 外墙:外墙涂料。
2、 内墙:均为水泥拉毛墙面,楼梯间为乳胶漆墙面。
3、 楼地面:室内、楼梯间、地下室均为水泥砂浆面层,电梯间为地砖楼面。
4、 屋面:不上人现浇平屋面,水泥砂浆保护层,防水面层。
5、 天棚:水泥砂浆拉毛。
6、 门窗:入户门为三防门,不带室内木门,窗为白色塑钢窗,双层玻璃,不带餐厅和厨房隔断。
7、 室内:毛墙毛地。地砖、墙砖由乙方自行铺贴。
8、 供水:市政供水,每户配IC卡表。
9、 供电:采用预付费插卡IC卡表。
10、 电视电话:起居室、主卧室各设一个插座(初装费及移户费由业主支付)。
11、 宽带:每户设一个计算机插座(网络开通手续由业主申办,费用由业主自理)。
12、 对讲系统:非可视对讲机。
13、 供暖:地辐射采暖,甲方负责安装至分、集水器。
14、 电梯:电梯2部,其中一部兼消防电梯。
15、 洁具:洁具由乙方自行安装。
16、 照明灯具:白炽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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