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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施工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门诊外科楼监控、网络、电话、音乐、电气、布线工程
发 包 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
承 包 人:
合同编号: GR-20160921
签订日期: 2016年 09月21日
发 包 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 (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门诊外科楼监控、网络、电话、音乐、电气、布线工程
1.2 工程地点:广安市广安区民康街1号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工程承包范围:
按双方确认的方案内容实施智能化系统工程。
具体内容见清单表(附后)
2.2工程管路敷设:
本工程系统所需的预埋管、槽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设计要求在土建过程中完成。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本工程总工期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为自 2016 年 9月28日至 2017年4月 18 日,共计有效施工 200天。
3.2 甲方应及时将施工计划及变更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在条件许可情况下作出相应调整。
3.3 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3.3.1 非乙方造成的停水、停电。
3.3.2 现场条件不具备,导致施工延误。
3.3.3 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3.3.4 因战争、动乱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
3.3.5 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施工延期。
第四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法
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为 ¥ 10968620.00 元(人民币 壹仟零玖拾陆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整)该总价包括乙方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及提供其他一切相配套的必备品、配件和施工器械所需要的费用,并包括包装、运输、安装调试、人工、税金、总包管理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一切费用(除甲方设计发生变更,需增加设备等增补另行结算外)。
4.1 合同价款的第一次付款为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3290586.00元(人民币 叁佰贰拾玖万零伍佰捌拾陆元 )。乙方开始按合同内容设计施工,并按合同内容订购设备
4.2合同价款的第二次付款为设备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计¥5484310.00 元(人民币 伍佰肆拾捌万肆仟叁佰壹拾元)。
4.3合同价款的第三次付款为系统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计¥1645293.00元(人民币 壹佰陆拾肆万伍仟贰佰玖拾叁元 )。乙方开始将整个系统移交甲方。
4.4 工程款剩余5%,计¥548431.00元(人民币 伍拾肆万捌仟肆佰叁拾壹元)作为工程保修金。
第五条 工程质量
5.1 本工程质量参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
5.2 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系统及设备、软件等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时间内均由乙方负责。
5.3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满后由乙方负责维修,再另行签订维护合同。保修期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人为损坏及灾害性破坏不在保修之列)。
5.4乙方应保证联系电话畅通,并在更换联系电话时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无法联系乙方进行维修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在扫到甲方报修电话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处理。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 本工程所需之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
6.2 乙方采购的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6.3 乙方在采购相应设备时,对所选产品型号因生产厂商产品升级,乙方书面申请修改型号,经甲方认可后修改,超出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甲方提出设备型号的修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提出,在技术许可的情况下可变更采购。
第七条 甲方职责
7.1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 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并予执行。
7.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施工水、电的使用。
7.3 甲方负责乙方与土建、强电等工种间的协调。
7.4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进度及变更计划。
第八条 乙方职责
8.1 甲方按合同约定的进度,以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乙方在约定时间内进场施工。
8.2 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完成的工作量情况和下阶段的工作计划。
8.3 乙方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4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好现场。
8.5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含电子文档)四份。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双方如有不履行合同条款,由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工程变更、停建和缓建
10.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其 它
11.1 双方指定负责人负责施工有关事宜的沟通协调工作,任何一方更换负责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1.2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包括控制中心设备),甲方不得无故不组织验收,超过十个工作日被视作验收通过。
11.3 方案、报价及甲乙双方盖章认可的书面资料均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1.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1.5 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加盖双方印章后即生效。
11.6本合同(或协议)未约定明确之事宜,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1.7 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调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裁决。
乙方: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甲方: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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