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前期咨询定点服务框架
合同
二○一五年六月
采购人(甲方):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标人(乙方):
签订地点:合肥市庐阳区
项目名称:庐阳区2015-2017年项目前期咨询定点单位招标
项目编号:2015FLCZ0884
甲方就庐阳区2015-2017年项目前期咨询定点单位招标项目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 为庐阳区2015-2017年项目前期咨询定点单位招标项目中标人,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委托咨询项目概况
1、项目前期咨询内容:接到具体项目任务后,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要求组织咨询审查工作,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定以及目前成熟的施工工艺、成熟工艺的材料设备,按照限额设计的总体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审查,同时负责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限额范围:单个项目咨询费预算为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二条 费用结算标准和付款方式
1、项目预算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项目咨询费以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计算的项目设计费用的25%作为计算基准价;
2、项目预算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咨询费以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计算的项目设计费用的18%作为计算基准价;
3、如某单项工程项目预算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且其根据上述第2条计算得出的基准价小于项目预算为5000万元整时的计算基准价,则以项目为5000万元整时的计算基准价为其基准价。
4、项目咨询费=投标报价(费率)×计算基准价。
5、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由乙方与采购单位在单个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享受本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有权对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采购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出现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4、在乙方违反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取消乙方的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定点单位资格,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失时,或因乙方项目前期工作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采购单位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采购单位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任何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6、受理采购单位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甲方对采购单位项目前期咨询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其项目前期咨询费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采购单位主张。
8、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9、定点服务期内,如遇定点项目前期咨询单位因故减少或业务规模扩大等原因,庐阳区财政局或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补充新的定点单位入库。
10、如因入库单位数量增加,采购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所有入库单位中自主选择定点咨询单位,并可在合同期内做出更换调整。
(二)甲方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采购单位在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三)乙方权利:
1、有权享受本招标文件所赋予的权利。
2、有权拒绝超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补充文件和本合同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
3、向有关部门投诉采购单位和个人的违约行为。
4、按规定收取项目前期咨询费。
(四) 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单位的利益。
2、乙方依据有关管理部门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受委托工程项目的项目前期咨询工作,并做好后续各种服务工作,同时,对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成果和项目前期咨询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服务质量,按照项目前期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咨询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向用户报送委派咨询负责人及其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作安排、完成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咨询工程范围内的咨询业务。
5、咨询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6、乙方遵循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定点服务期内的履约管理规定。
7、乙方若使用采购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等属于采购单位的财产,在项目前期咨询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采购单位,并且按照项目前期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8、在项目前期咨询合同期内或者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9、乙方从接手具体项目时起,必须对其所获知的该项目的一切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如果因乙方泄露有关信息,造成国家或第三方经济损失,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10、建立定点项目前期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招投标及项目前期咨询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11、在招标过程及工程施工阶段、决算验收阶段等过程中,有关利害方提出疑义,乙方有义务根据存档资料,无条件配合作出解释。
1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13、乙方须按时按规定格式将其承接的项目前期咨询项目进行统计汇总并报庐阳区财政局和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乙方须安排1名专职人员对接庐阳区项目前期咨询事宜。
15、乙方承接的前期咨询项目所产生的税收须在合同签订地的税务主管部门缴纳。
16、乙方须在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项目前期人员。
17、服从庐阳区财政局和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接受并配
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与采购单位签订的项目前期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前期咨询工作,逾期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给予采购单位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相关保密义务,造成有关信息泄露的,或与第三方串通,骗取签订合同,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应赔偿造成的有关损失。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处理。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造成对相关人的疑问无法作答,或无资料可查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除出库,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若在本项目报酬结清后发现该项目存在问题的,甲方或采购单位可在乙方履约保证金或乙方该项目及后续项目报酬中扣除,若无后续委托项目的,采购单位将向乙方追偿。
5、乙方错误过多影响较大的,甲方保留向相关项目前期行业主管部门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通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布的权利。
6、乙方接受用户设计委托后,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转包。
7、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8、履约保证金的扣收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9、警告、处罚或取消资格原则如下: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取消定点资格;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取消定点资格;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采购单位或第三方发现的,取消定点资格;
(4)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定点资格;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取消定点资格;
(6)本合同有效期内,被投诉一次的,将给予警告;被两个不同采购单位投诉,或在承接同一采购单位的项目中,有三个及以上不满六个的项目被投诉,限制其三个月内承接项目前期咨询业务的资格以及参加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何交易项目的投标权利;被三个及以上不同采购单位投诉,或在承接同一采购单位的项目中,有六个及以上项目被投诉的,或采购单位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三次的,取消定点资格;
10、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资质被吊销、进肥备案证或信息登记到期且无法继续更新、所提供的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况,导致其无法保证后续项目服务能力和质量的的,取消定点资格。
11、合同期内,乙方放弃中标资格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上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处理。
12、在任何情况下,如乙方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的合理需求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取消其中签资格并重新抽签。对被取消中签资格的项目中签人,甲方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伍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定点期内最后一个项目履约结束并验收合格。
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采购单位及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补足。
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留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 合同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可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除另有判决或裁决外,诉讼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或用户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4、若依据合同属于乙方与采购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采购单位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自定点服务框架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向采购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2)符合第五条9-11款有关情形。
(3)一方存在一种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5、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贰份,乙方 壹 份,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其他
18.1乙方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具体项目前期咨询项目合同应以本合同为基础,不得出现与本合同条款相违背的约定。
18.2乙方必须遵守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已经出台的以及合同签订日期后至履约期满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接收监督和管理。
甲方:合肥市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章) 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
(账户名称:庐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账号:2231012080165742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中采购机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章)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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