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属于财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提示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
【提示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三、房产税的计算(重点)
1.两种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二节 车船税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提示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提示3】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4】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摩托车 (5)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从量定额
车船税的税率: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单位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三节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的特点。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提示1】(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三、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合同类凭证
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
特别强调的是委托加工中,由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还应按照购销合同0.3‰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第四节 契税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提示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承受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提示1】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就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补、罚,并加收税收滞纳金。
【提示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提示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提示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三、税率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即: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1】对各种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征收。
【提示2】在最终消费环节,由购置者交纳。
【提示3】只征收一次。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这不同于车船税(车船税对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船每年征收一次)。
二、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购车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组价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1)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
(2)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范围】(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
判定标准: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提示】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提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销售。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
2.地点: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的坐落地)。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三、资源税减免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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