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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简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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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简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机械采砂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采砂船只遍及长江中下游河段,在暴利的驱动下,采砂船只越来越多,采砂船只的动力越来越大,采砂呈规模之势,形成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给对长江中下游干流的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等带来了严重影响。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经过   根据水利部部署,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自2001年初开始启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2001年4月长江委向水利部编制上报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项目设计任务书》。5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召开审查会议,原则通过了长江委上报的采砂规划任务书。水利部以水规计[2001]329号文批复了该任务书。根据任务书确定的总体安排,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按轻重缓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满足长江中下游采砂及管理的急需;第二阶段编制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2001年11月,长江委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以下简称《应急报告》),经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向水利部报送了《应急报告》。2002年1月,水规总院审查通过了《应急报告》。2002年4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02]149号文批复了《应急报告》。   在《应急报告》报批的同时,长江委抓紧进行第二阶段的编制工作。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了相关的勘探测量工作,并对长江中下游河床地质组成、泥沙补给的基本规律以及三峡工程建成后对中下游泥沙补给的影响等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大量外业工作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长江委于2002年5月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2002年6月,提出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送审稿)。   2002年9月,水规总院在北京召开了审查会议。根据审查会议讨论意见,长江委对规划报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规划中调整和新增的可采区,再次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2002年10月提交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02年11月通过了水规总院的审查。2003年2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03]39号文批复了采砂规划报告。 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主要内容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范围为长江干流宜昌至河口1893公里河段,规划期为2002~2010年,规划对象为建筑砂料开采活动及其管理有关事宜。   规划的可采区共33个,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近期按3400万吨控制,采砂船只控制数量98艘。其中:湖北省可采区9个,年度开采控制总量1040万吨,采砂船只控制数量34艘;江西省可采区4个,年度开采控制总量390万吨,采砂船只控制数量12艘;安徽省可采区10个,年度开采控制总量930万吨,采砂船只控制数量28艘;江苏省可采区5个,年度开采控制总量500万吨,采砂船只控制数量13艘;长江委直管的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5个,年度开采控制总量540万吨,采砂船只控制数量11艘。除规划的可采区外,干流其它河段均为禁采区。   为确保长江防洪安全,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其它时间当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中下游干流采砂的禁采期。在具体实施时,各可采区还应考虑不同河段存在的枯水期碍航、水生动物产卵期和洄游期等特殊情况,合理确定各可采区的禁采期。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完成,为规范长江干中下游干流河道的采砂活动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步入依法、科学、有序的新阶段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河道受水流的作用,具有不断演变的特性,而河道采砂必须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为前提。因此,采砂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河床动态监测管理,要有计划的科学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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