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一、项目审批的范围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市、县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审批权限在省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审批的程序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后,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后,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如有必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组织综合论证评审,咨询评估意见或论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可以合并审批。
三、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文件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交的文件:
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文件:
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文件;
7、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需提交的文件:
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五、项目的受理
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要求审批的建设项目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受理。
六、其他事项
审批权限在国家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二)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三)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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