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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及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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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动社区和村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居(村)、民住宅区。 第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置消防工作室,将消防工作室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并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配备设施、器材和装备,做好消防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消防工作室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和村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六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每日应对居(村)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管理单位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社区和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一)社区和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社区和村的灭火力量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二)使用社区和村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四)协助组织火场警戒,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社区和村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居(村)民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室应定期上门为辖区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后,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工作室人员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八条 消防工作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村)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社区和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119)、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与方法。 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室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居(村)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与方法; (二)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可燃物清理相关规定; (五)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的方法; (六)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区和村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一)在社区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益消防宣传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安全防火”提示牌; (三)利用社区和村内文化活动站、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对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二)提问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至少 5 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三)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被提问人员不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等消防安全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人数 90f0 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车通道不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四)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五)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公安派出所颁发“年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社区(村)”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取消其达标资格,并及时收回已发证书或牌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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