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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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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通过评审确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总额控制。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分配名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确定,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加强青年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急需紧缺的人才,根据业绩和发展潜力,每年择优选拔300名左右作为青年优秀人才。青年优秀人才通过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与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并组织进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及青年优秀人才选拔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凡在我市工作或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评审。 第十条 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一级)”者,除两院院士外,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二级)”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三级)”者,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广东省领军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13.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14.珠海市杰出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珠海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7.“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    8.长江韬奋奖;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3.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7.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中国IT年度人物奖; 19.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 20.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文化部优秀专家;   13.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七)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八)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九)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珠海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十)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十一)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十二)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三)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十四)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或做出较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省级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5.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6.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7.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8.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1.中国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   12.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3.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5.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五)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珠海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六)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七)近5年,获得省名校长、省名教师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九)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十)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十一)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来珠海工作的人员; (十二)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工作3年以上人员; (十三)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处于省内较先进水平,工作成绩显著,或拥有水平较高的技术项目且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凡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符合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二)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四)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章 认定、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 第二十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二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 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认定、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认定、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 1.单位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同行专家推荐。2名以上业内知名专家书面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及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推荐人负责核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认定、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认定和评审。 1.对申报认定的申报人,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条件提出人选。 2.对申报评审的申报人,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1:2的比例,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候选人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 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人选。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按得票多少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人选。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青年优秀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经认定、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不能再次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配合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 (三)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留学人员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珠海创新创业的,为其申请高层次人才评审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认定、评审、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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