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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综合管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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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长子县地下综合管廊 入廊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管廊运营维护期间外来人员出入管廊的管理,维护管廊良好的运行秩序,防止人身和设备的等事故的发生,根据管廊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进出综合管廊及其监控中心所需的手续、钥匙的管理,旨在加强综合管廊各系统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管廊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的外来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参观人员等非项目公司在职人员。 三、实施细则 外来施工人员: 1、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专业维护前,须按规定办理《入廊施工申请表》,如果需要动火作业,需向安全监督部办理动火证。 2、根据外来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综合管廊安全要求的管线单位的申请,将不予办理。 3、申请通过后,需将《入廊施工申请表》交于值班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需要填写《施工安全责任书》并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并在《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上签字后,领取“临时出入证”,由运营维护人员带领入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监护。 4、外来施工人员只允许进入施工地点,不准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其他场所。 5、严格执行钥匙登记制度,原则上钥匙不外借。 6、外来施工人员在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维护等工作时,应做好防火等安全保护措施。如运营维护人员发现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各管线单位停工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7、各管线单位应做好对本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造成其他单位损失的,由事故造成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8、各申请单位如在综合管廊内涉及焊接等动火工作,申请单位应申请办理施工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9、施工完毕后,由运营维护部会同施工单位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垃圾的清理,对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所安装(整改)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综合管廊的有关要求等。 10、检查完毕符合要求后,在《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上签字后可以离场,需将“临时出入证”,返还管廊中心。 11、进行抢修工作或紧急事故时,外来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可直接向管廊中心直接沟通,手续可在抢修或应急情况处理完成后补办。 12、出现以下情节,监控中心有权终止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待整改后重新办理施工申请: ①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综合管廊,或擅自从非指定出入口进出的。 ②填写《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内容不齐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③施工人员擅自进入非指定区域或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 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⑤管线单位未办理用电申请,擅自使用综合管廊内电力资源或办理用电申请后不在指定位置取电的。 ⑥未办理动火证,擅自在综合管廊内实施动火作业或办理动火证后不在指定区域及规定时间内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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