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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都市农业用地价格补助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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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6成都市农业用地价格补助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行用地价格补助的意见 成办函〔2016〕108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效化解农业项目建设用地难、用地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行用地价格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种养业用地项目。包括农业设施用地、养殖场所用地、农机库房用地、粮食烘干中心用地、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初加工中心)用地、农业项目配套办公用地以及其他现代种养业用地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业用地项目。优先考虑《成都市农产品加工产业布局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确定的农产品加工基地范围内实施的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和符合我市林业园林发展规划的食用林产品加工项目;适当支持园区外经审查通过的农产品加工业项目。 (三)农业服务业用地项目。包括提供良种、农资、农技、信息、流通、休闲服务等农业服务业用地项目。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农业项目。 二、补助标准 (一)种养业用地补助标准。项目在合法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投入使用后,市和区(市)县财政按照项目所用土地的购置价格(不超过46万元/亩)与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二)农产品加工业用地补助标准。项目在合法取得用地使用权并投产后,市和区(市)县财政按照所用土地的购置价格(不超过40万元/亩)与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三)农业服务业用地补助标准。项目在合法取得用地使用权并投入使用后,市和区(市)县财政按照所用土地的购置价格(不超过34万元/亩)与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四)其他农业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五)单个项目补助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三、资金来源 项目用地价格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一圈层2∶8,二圈层(含成都天府新区)4∶6,三圈层(含简阳市)6∶4]。市本级补助资金在市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园区、带)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申报条件 (一)用地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用地项目需完成土地购置手续并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种养业用地项目,面积应在0.5亩(含)以上,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服务业用地项目,面积应在5亩(含)以上,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不含土地购置费用)。 (四)实施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划。 (五)项目建成投产并运行正常。 (六)2015年8月2日以后实施的项目。 五、实施程序 (一)项目认定。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农委,由市农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局等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二)补助政策兑现。项目评审通过并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所在区(市)县财政,并由区(市)县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到项目实施主体。 (三)补助资金监管。区(市)县政府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承担主体责任。市农委负责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六、附则 (一)外资项目投资额按同期外汇中间价折算。 (二)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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