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 海 市 防 汛 防 台 应 急 响 应 规 范
(试行)
为提高防汛防台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第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市防汛防台应急管理实施“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Ⅳ、Ⅲ、Ⅱ、Ⅰ”四级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市有关预案的规定,现就本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定如下:
一、 Ⅳ级响应
(一) Ⅳ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是防汛指挥部报告:
1、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2、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蓝色预警信号后。
5、 造成一般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民居进水100户以下;农田受淹或农作物及设施受损1000亩以下;房屋倒塌5间以下;因汛死亡2人以下等)。
(二)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市防汛办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防汛办的要求,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落实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三)Ⅳ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部门和有关抢险单位加班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5、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6、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
7、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邮箱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8、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9、绿化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0、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和市容环卫清扫人员及时进岗到位,确保排水畅通。
11、市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隧道、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汛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行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查,一旦受灾,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3、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二、 Ⅲ级响应
(一) Ⅲ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并向是防汛指挥部报告:
1、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2、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黄色预警信号后。
5、 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6、 造成较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居民进水100至300户;农田受淹或作物及设施受损1000至1万亩;房屋倒塌5至50间;因讯死亡3至5人等)
(二) Ⅲ级相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各区县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功勋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沪部队、武警上海总队进入经常性战备状态。
6、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三) Ⅲ级应急防御提示
1、 各区县、各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2、 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 提醒市民进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 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暂停作业。
5、 暂停一线海塘外业施工。
6、 预降内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
7、 城镇排水系统量放水人员协助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排水口清洁工作,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工作。
8、 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9、 绿化、房地、市政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等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0、 水运、航运等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1、 各专业抢修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及时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2、 蓝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三、 Ⅱ级响应
(一) Ⅱ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向防汛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布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并向是防汛指挥部报告:
1、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2、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橙色预警信号后。
5、 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6、 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居民进水300至1000户;农田受淹或作物及设施受损1万至5万亩;房屋倒塌50至150间;因讯死亡6至10人等)。
(二) Ⅱ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期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2、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各区县防汛责任人(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以下同)和区县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u,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展开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县应急联动中心。
3、 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 全市各级抢险单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 驻沪部队,武警上海总队进入三级战备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6、 各媒体个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放天天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三) 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1、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 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 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治高空坠物伤人,注意收听收看媒体发布的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4、 建设施工按照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5、 一线海塘外各类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制定安全地带。
6、 所有在航船舶按规定进入防(抗)台风状态。
7、 消防官兵全部上岗待命。
8、 城镇排水系统量放人员坚守岗位,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上岗。
9、 绿化、房地、市政等管理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安全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
10、 水运、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1、 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12、 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13、 黄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Ⅰ级响应
(一)Ⅰ级响应标准
1、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2、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红色预警信号后。
5、 延长江口、杭州湾主海塘决口或市区重要地段防汛决口。
6、 造成特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居民进水1000户以上;农田受淹或作物及设施受损5万亩以上;房屋倒塌150间以上;因讯死亡10人以上;地铁部分区段严重积水)。
(二)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紧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全力抗灾抢险;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各区县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个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驻沪部队、武警上海总队进入二级战备状态,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6、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三)Ⅰ级响防御提示
1、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2、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3、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和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实施停课或其它措施。
4、除政府机关和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橙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本规范所称响应行动,由各级防汛部门和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和实施;防御提示作为组织防汛防台准备时考虑的要素,供各相关单位各公众掌握,具体按照相关预案和防汛指挥机构、相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本规范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梓印发之日起落实。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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