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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的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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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是四金,可能是四险一金 按一般的公司的,四险是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还有生育保险。这是国家强制单位上的,有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一金是指的住房公积金。 , 人寿保险的分类: 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或成万能保险。 二,普通型人寿保险的定义: 1,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最大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 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现退还。 2,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最大优点: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退保金。 3,两全保险:指点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4,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与否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百合怡嘉 5/18/2007 8:00:00 PM 新型人寿保险的定义: 分红保险: 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身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中国保监会规定应至少将分红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也包括保单红利及其利息之和。 百合怡嘉 5/18/2007 8:00:00 PM 投资连结保险: 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投资连结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帐户(或称“基金”)资产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帐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没有最低保证。 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征: 1,投资帐户设置:均设置单独的投资帐户,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帐户价值。 2,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相似;在死亡保险金额设计上,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两者较大者;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之和。 3,保险费: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时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 4,费用收取:投资连结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初始费用,买入卖出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dylucy 5/31/2007 12:06:00 AM 以下是引用百合怡嘉在2007-5-18 20:00:00的发言: 万能保险:  万能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具有透明度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纯保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  万能保险从经营流程上看,保单持有人首先缴纳一笔首期保费,首期保费有一个最低限额,首期的各种费用支出首先要从保费中扣除。保险金额计算的相对应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条件等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进行了这些各些扣除后,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  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1,死亡给付模式: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一种是均衡给付方式,另一种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  2,保费缴纳: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缴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作出规定。但这种灵活方式也带来了万能险失效的缺点。  3,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帐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两者之差不得高于2%。单独帐户的实际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其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  4,费用收取:只可收取以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障的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第一保单年度不得超过领取部分的个人帐户的价值的10%,保单生效5年后该项费用应降为零。   您好,能否结合例子帮忙讲解一下你说的这四点,尤其是失效的问题。谢谢您! 女性,51岁,身体好,家族的人都比较长寿。年交5000,交12年,保额15w。 百合怡嘉 5/18/2007 8:00:00 PM 万能保险: 万能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具有透明度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纯保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 万能保险从经营流程上看,保单持有人首先缴纳一笔首期保费,首期保费有一个最低限额,首期的各种费用支出首先要从保费中扣除。保险金额计算的相对应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条件等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进行了这些各些扣除后,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 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1,死亡给付模式: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一种是均衡给付方式,另一种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 2,保费缴纳: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缴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作出规定。但这种灵活方式也带来了万能险失效的缺点。 3,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帐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两者之差不得高于2%。单独帐户的实际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其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 4,费用收取:只可收取以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障的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第一保单年度不得超过领取部分的个人帐户的价值的10%,保单生效5年后该项费用应降为零。 保险基本知识 ●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由面临同样风险的众多个人和单位提供资金,为其中实际遭受损失的少数人分担损失的一种制度。保险公司就是办理各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公民参加保险以后,平时交付一定的保险费,一旦发生意外损失,即可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 ●为什么要买保险     因为人的一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意外事件一旦发生经常会引起经济上的损失。参与保险只需定期支付小额保费,却可以使我们把风险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另外,参与人寿保险有时还可以获得投资收益以及融资的便利。 ●买了保险之后可以退保吗     一般投保人自收到保单的次日起十日内,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投保人可向公司退回保单并书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费。 ●怎样选择理想的保险公司     首先要了解各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品种和保险价格,结合自身情况作出比较。然后应从以下5个问题对公司作出评估: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合同条款怎样?理赔情况怎样?有没有足够的承保能力?所提供的服务怎样? ●选择保险的基本原则     在选择投保险种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对症下药。了解本身需求,要有针对性。保险的目的主要有:生命保障、收入保障、养老保障、伤残保障、疾病医疗费用保障等。在确定了相应的需求后即可选择相适应的保险种类。     (2)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适当的保险额数。一般来讲,寿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3倍左右,如一个月收入1000元的人,保险金额确定为300--400元比较合适。而意外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10倍左右。     (3)选择组合式保险计划,通过多个险种的搭配,达到最佳保障效果。所谓组合式保险计划,就是将含有寿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保障利益的多个保险险种以一个保险计划的形式出现,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使保户获得较周全的保险,也可以节省一定的保险费用。     (4)选择优秀的保险代理人,确保周全的售后服务 ●投保时需要哪些手续     如果你确定投保之后,应首先填写一份“投保单”,即申请参加保险的表格。填写“投保单”时,应将表格项目中要求回答的问题一一作答,不可随意乱填,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应签字认可,切不可让他人代签名,以免引起将来的纠纷。填好投保单后,再将首期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或其他保险公司的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其当场开好保险费收据。保险代理人将投保单、保险费等一起带回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核保。核保过程短则几天,长则一月,应耐心等待。如有问题,可以通过代理人或直接向保险公司查询。有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投保寿险的被保险人参加体检。 ●保险单何时开始生效     不要认为缴了保险费后,保险单就马上生效。事实上,保险单生效有两个条件:一是保险户缴清了到期应缴的保险费;二是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大多数保险公司目前的做法是,当客户愿意投保时,先请客户填写投保单,即一份投保申请表格。同时缴纳首期保险费定金。如果投保单经公司审核不能通过,保单不会生效,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定金将退还给客户,如果公司核保通过,保单才算生效。 ●人寿保险都有哪些种类     人寿保险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1.健康型保险:这种保险又叫做疾病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参加健康保险以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疾病、分娩或因疾病、分娩而致死、致残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丧失工资收入;丧失业务上的收益;医疗费用;残废补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但一般不包括由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各项损失。     2.保障型保险     3.少儿型保险     4.养老型保险     5.分红型保险     6.附加型保险    ●怎样办理养老金保险     养老金保险是被保险人按规定的年龄退休以后,由保险人按期给付养老金的一种保险。一般做法是,参加养老金保险后,被保险人按月交付保险费,直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为止。此后,即可按期从保险人那里领取退休养老金,直至终身。经双方约定,这项养老金也可在被保险人退休时,由保险人一次付清。     养老金的数额,由参加保险的时间长短与所交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多交多领,少交少领。不论在保险费交付期,还是在养老金领取期,如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人没有退还保险费或给付养老金的义务。 ●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词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但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合同是指由合同这一法律事实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时,合同是指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或文书,即合同书本身。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什么是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除上述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可以变更吗     不一定。合同中未明文规定某件事可以做,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件事就不能做。我司现行险种,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如果投保人也是保障对象的,如66鸿运、国寿英才、少儿险,一般不受理投保人变更,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酌情处埋(如投保人离异时),但需通过核保部门的审核。 ●被保险人能否更换     不能更换。合同中未明文规定某件事不能做,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件事就问以做。被保险人不能更换是因为被保险人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什么是再保险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为再保险。 ●保额与保费是同一个概念吗     保额与保费不是同一个概念。保额又称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障的最高限额,也是缴纳保费的依据;而保费的实质是保单的价格,是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障而需要付出的代价。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之间的关系     投保人是申请保险的,也是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的承保对象。被保险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死亡赔偿金的受领人,对人身保险都需要指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受益人领取死亡赔偿金。     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一定利害损失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 ●投保之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妥善保存保险单,因为保险单是保险户参加保险的凭证,也是将来给付赔偿的重要依据,应小心保存,最好还应将保险单号码抄下来;     拿到保险单后应仔细看一下,确保保险单内容与投保时申请的项目完全一致;     按时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单生效;     出现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知保险公司越早,越有利于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这样理赔就越顺利。     如有大的变化,如工种更改,住址改动,或想更改保险金额,更换受益人等,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征得保险公司得书面认可。 ●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各适合买哪种保险     由于不同年龄的人对保险的需求不同,所以应选择不同的险种。     18-25岁的人,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和影响的后果都比较大,加上收入有限,尚未建立家庭,因而应先买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仍有余力,可以再买一份健康医疗保险;     26--35岁的人,意外伤害保险仍不失为一种最有必要的保障。但是这个年龄段的人由于刚刚建立了家庭,家庭责任的增加使他们要考虑更多的生活中的风险,所以,,可以开始投保一些人寿险,尤其是终生寿险,因为此类寿险一般比较便宜。     36--50岁之间的人,由于家庭和工作均比较稳定,也有一定的收入,子女也逐渐长大成人。这一阶段的人以选择寿险为第一需要,因为此时人正值中年往往是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投保人寿保险时对于家庭是至关重要的。同时,由于年龄的增加,生病的概率也日渐增大,因此,第二选择是投保健康及医疗保险,如果尚有余力,还可以为家庭财产投保家财险。     51--65岁的人,以医疗保险为最必要。 寿险的基本知识(一) 2007年05月19日 星期六 11:46                                                                      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的定义、分类与对策   1、险的定义   风险是指在特定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例如,炒股票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这就叫有风险。   2、风险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分类,风险有许多种。按性质划分,风险可分为两类:   ●纯粹风险:   指造成兵贵神速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例如:水灾、火灾、疾病、意外等。   ●投机风险:   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即损失、盈利和无损失。例如:赌博、股票买卖、市场风险等。   风险的出现是不能避免的,但我们可采取一些办法来防范风险。   3、防范风险的对策   ●避免风险   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风险的措施。例如:如果害怕出现航空事故,可以不乘坐飞机来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这是一种消极的对策,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用此种方法来避免的。对于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法根本没有作用。 ●控制风险   采取有效手段来消除或减轻导致不幸事件的因素。例如:通过改善道路和加强交通管理来减少车祸的发生。   ●自留风险   无视风险的存在,把风险保留下来。此种作法适用于损失频率高而损失程度轻微的风险。   ●转移风险   指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北将损失和与损失有关的后果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承担。例如:A、产权转让、租赁、合营这种方式虽然转移了经营风险,但也全部或部分损失了经营利益。B、投保保险,即通过保险合同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种方式只需损失少量保险费而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因此说保险是风险转移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二、保险的定义、作用及分类   1、保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注: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约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的特征   从保险的概念可以看出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   ●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的等价交换关系。   ●互助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互助关系,体现了被保险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   ●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   ●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   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分摊风险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2、保险的作用:   (1)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2)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3、保险的分类   由于分类标准不同,会有不同的分类。按保险对象分:   (1)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特征与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有以下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正是两大类保险的区别所在。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能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约定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给付。此项金额的确定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收入与需求有关。   2、保险金的给付属约定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事件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因为人的生、死、伤、残、病等情形无法衡量其经济上的实际损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例外,如医疗保险,既可以采取约定给付,也可采用补偿的方式。因为医疗费用的损失是可以确定的,与一般财产保险类似。)   3、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此外,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期间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则贯穿人的一生。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根据保障范围不同,可划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生存保险   以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   (2)死亡保险   以人的残废作为给付条件。   (3)两全保险   保险期内无论死亡还是生存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   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养活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与条款   一、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收投保方向保险方缴付保险费,保险方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或生存至合同期满,依约定方式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与关系人。与合同直接发生关系的是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与合同具有间接关系的是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一般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未指定受益人,则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名称和住所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限制,保险人不承担的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及其支付或给付方法   (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8)健康声明   (9)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出处:转载) [1]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条款。   在我国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年龄方面。   2、宽限期条款   指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的条款(一般规定为30-60天)。宽限期内,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能保持效力。   3、自杀条款   指关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赔偿的条款,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出立后的二年内自杀,不论其精神正常与否,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但可将保单现金价值一次付给其受益人。   超过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该条款。   4、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指规定不因保单效力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缴费满若干年(通常是二年以上)后,将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随着时间的延伸而形成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5、年龄误告条款   指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错误申报被保险人年龄如何处理的条款。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高速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6、复效条款   指规定保单因不按期缴费而失效,一定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之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效力恢复。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但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负责。 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经营   一、保险费的构成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单位保险费与保险金额之比。   二、费率三要素   1、预定死亡率:   死亡率上升,则保费率上升;   2、预定利息率:   利息率上升,则保费率下降;   3、预定营业费用率   营业费用率上升,则保费率上升。   以上三者是寿险保险费率计算的三要素。寿险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这一点决定了费率计算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死亡率。寿险是一种长期合约,保险人在计算保费时通常考虑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保险人给付的利率越高,投保人所交的保费越少。寿险公司经营需要的费用,经过科学合理的计算和分摊,构成了保险费的一部分。 (出处:转载) [1] 三、生命表   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以特定的人群为研究对象,各年龄对应生死人数、生死概率及平均寿命的一种表格,反映或概括特定人群的生命规律。是寿险保险费计算的基础。   四、寿险营运的原则   因为保险费率是预定的,实际经营的利率、费用率存在一定的偏差,即寿险“三差”。此偏差决定了寿险经营的成果。   寿险营运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   预定死亡率高于实际死亡率,则   预定死亡率低于实际死亡率,则   预定利息率高于实际利息率,则   预定利息率低于实际利息率,则   预定营业费用率高于实际营业费用率,则   预定营业费用率低于实际营业费用率,则 寿险的基本知识(二) 2007年05月19日 星期六 11:44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与条款   一、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收投保方向保险方缴付保险费,保险方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或生存至合同期满,依约定方式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与关系人。与合同直接发生关系的是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与合同具有间接关系的是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一般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未指定受益人,则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名称和住所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限制,保险人不承担的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及其支付或给付方法   (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8)健康声明   (9)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条款。   在我国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年龄方面。   2、宽限期条款   指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的条款(一般规定为30-60天)。宽限期内,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能保持效力。   3、自杀条款   指关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赔偿的条款,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出立后的二年内自杀,不论其精神正常与否,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但可将保单现金价值一次付给其受益人。   超过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该条款。   4、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指规定不因保单效力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缴费满若干年(通常是二年以上)后,将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随着时间的延伸而形成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5、年龄误告条款   指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错误申报被保险人年龄如何处理的条款。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高速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6、复效条款   指规定保单因不按期缴费而失效,一定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之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效力恢复。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但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负责。 问:分红保险保什么呢? 答:分红险可以提供身故、养老等传统寿险保障;投保一定期限后,具有现金价值保本的特点;投保人每年可以红利形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分红险保险金给付方面,投保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进行年金转化分期领取。 问:分红险是一次性缴费还是期缴? 答:对于一次性缴费的投保人来说,应该拥有较大金额且若干年内闲置的资金,或者准确地说,应该在分红险满期之前不会动用这笔钱。对于期缴保费的投保人来说,自身的收入相对稳定,可以持续缴上超过10年的保费,每年收费支出控制在年收入的10%~15%左右比较适宜。 投保人必须了解保险公司的背景,了解该产品的推出时间、历年分红;该产品如果中途退保,在不同时间段可以拿回多少;该产品需要一共缴费多少,缴多少时间等。 问:分红险账户确立后,应该注意一些什么? 答:每年保险公司都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季度内,发给投保人红利通知书,投保人可以留意分红金额。但是一般前几年的分红比较少,因此要有心理准备。另外,分红险的优势是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投保人要选择相对稳健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可以选择累积红利,从而享受复利增值的收益。 问:分红险有没有保底收益? 答:分红险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障和非分红险没有差别,如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等都是在投保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这部分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底”,即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出现保险责任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都要兑现给投保人。红利则是指保险公司经营收益中由投保人享有的部分,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保险公司盈利高,客户收益自然就高,上不封顶;但是保险公司盈利少,投保人的收益自然也低。投保人需要承担的唯一风险就是可能没有红利分配。 问:如果保险公司出现了经营亏损,是否会拿投保人账户里的钱去弥补呢? 答:不会。保险公司分红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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