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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金蓝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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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金蓝领”培训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劳社〔2009〕57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业,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金蓝领”培训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烟台市 “金蓝领”培训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烟发〔2009〕23号)和《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烟办发〔20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蓝领”培训是政府组织引导、社会和企业广泛参与、各类技能劳动者积极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是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和三级为培养标准,采取院校与企业相结合、理论与高技能实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金蓝领”培训工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培训基地设立 第四条 “金蓝领”培训依托专门的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可设在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高级工培训基地设立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院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高级技师、技师培训基地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金蓝领”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具备高级技师、技师或高级工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中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校内实习场所主要实习设备设施要配套,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师资力量雄厚,具有从事高级技师、技师或高级工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教师,其中专业技术理论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技师资格; (三)企业要建立正常的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能够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六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的日常教学管理,履行下列教学管理义务: (一)成立专门班子,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教学管理细则,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根据国家高级技师、技师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标准制定高级技师、技师或高级工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培训教材; (三)建立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教学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申请进行“金蓝领”培训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申报计划、预算安排、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指标安排,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第一季度下达。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八条 参加“金蓝领”高级技师培训的人员一般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 第九条 参加“金蓝领”技师培训的人员一般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关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以上、已经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或在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标准范围内命题的市级二类以上(包括市属行业或大集团公司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理论和技能操作双及格的。 第十条 参加“金蓝领”高技工培训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相应专业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学历,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在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标准范围内命题的县市(区)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理论和技能操作双及格的。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学员的组织报名工作,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员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确定参加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基地将参加培训学员的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培训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金蓝领”培训职业(工种)的培养目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培训教材。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时间均为210个课时,其中思想教育课程10个课时,理论教学110个课时,技能训练90个课时;高级工培训时间为30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120个课时,技能训练180个课时。 第十三条 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模拟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应脱产集中培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在培训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当前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及本基地的实际培训条件,制定每个职业(工种)的培训方案。高级工培训方案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实施;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培训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 (二)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及师资配备情况; (三)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及师资配备情况。 第五章 考评方法和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高级技师、技师培训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技能鉴定。技能鉴定考核依据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和要求,重点考核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其中专业知识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或计算机无纸智能化考试,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形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成绩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培训合格证”,并核发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 高级工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技能鉴定,核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第六章 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高级技师、技师培训成本费每人2000元,其中培训费(教材、课时、场地等)700元、实习费(场地、设备、原材料消耗等)1300元。所需费用采取单位补助或个人负担、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其中高级技师培训所需费用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其余费用由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无单位或单位不予补助的由个人承担;技师培训所需费用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市、县(市、区)财政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补贴(市财政只负担市直企业的技师培训补贴),其余费用由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无单位或单位不予补助的由个人承担。培训结果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补贴经费全额拨付培训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高级工培训成本费每人1100元,其中培训费400元,实习费700元。所需费用由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单位不予补助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考核鉴定费用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收取,由参加培训人员和所在单位承担,单位不承担的由个人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为保证“金蓝领”培训质量,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对培训基地组织实施教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整改; (三)追缴套取、挪用的培训补助资金; (四)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行业、企业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培训基地要切实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使培训项目顺利完成。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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