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杨艳萍杨艳萍职业卫生监管职业卫生监管一、监管依据一、监管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2、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3、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1043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5、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第10号6、其它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
2、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调整后安监部门职责调整后安监部门职责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
3、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
4、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工作思路工作思路和目标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三、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落实四、法律法规
5、标准规范落实五、重点行业治理六、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七、积极划转和履行职能,加强监管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国家国家职业病防治病防治规划划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规划目标规划目标规划目划目标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
6、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规划目划目标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规划目划目标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
7、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规划目划目标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规划目划目标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中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8、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文件、现场检查核实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二)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防治计划应包括、防治计划应包括作业场所
9、的改善计划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资金保障2、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三)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
10、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三)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8、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
11、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上述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现场检查相关资料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
12、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2、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作业规程;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6、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8、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
13、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许可证申领、职业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12、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的有关记录或文件;13、其他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资料或文件。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
14、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执行情况执行情况1、查阅相关管理制度;2、执行情况3、相关的资料(报告书、批复文件)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1、申报制度2、申报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
15、监督检查内容 (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公布情况;(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公布情况;1、检测、评价制度2、相关检测评价报告书3、现场检查公布情况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
16、施、应急处置装备和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特别关注:劳务工、季节工、临时工等)调整后安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后安监管部门职责 (九)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告知: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告知和个人告知等方式警示: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化学品等材料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完整、规范)调整后安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后安监管部门职
17、责 (十)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用人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整后安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后安监管部门职责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18、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调整后安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后安监管部门职责 (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十三)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十三)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执法执法注意的问题注意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19、,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保密。安监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安监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它工作其它工作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的汇总与分析。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有关部门或机构提请,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存在争议的相关资料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