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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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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2014年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学院、部: 学校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定于1月份发放,为保证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减轻教职工税负,请各单位在计发教职工年终奖时做好奖金数额上的筹划,以确保每个教职员工的利益,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 年终一次性奖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并且规定取得除年终奖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难看出,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对纳税人的优惠,同样的年收入,一般情况下,采取月工资加年终奖的比只采取月工资的纳税要少些。 年终奖的计税办法每个纳税年度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各单位应将业绩津贴、超课时酬金、单位奖励及其他在年终发放的奖酬金汇总计算,一个单位只发放一次年终奖酬金,且在本单位内个人发放不能重复。在校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领取年终奖酬金的教职工,将对其所有年终奖酬合并计税,请此种情况教职工注意年终奖酬发放总额是否符合自己纳税数额筹划。 二、计税公式 (一)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避免踏入“盲区”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导致出现多发少拿的现象,被称为纳税“盲区”。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 “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具体见附表。 各单位在计算本单位教职工发放年终奖时,应结合教职工兼职单位奖金发放情况,以免在合并计税时踏入“盲区”,出现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发生。 教职工年终奖发放金额应尽量避免出现在“盲区”范围内,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年终奖押后发放合并当月工资内扣税。因每位教职工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所以纳税筹划需要教职工自己做好计算,争取最大利益。 四、发放流程 各单位在年终奖发放金额确定后提交人事处审核后,到经费结算科报送纸质和电子版(工资编号、姓名、发放金额),资料接受后即计算纳税,不再允许修改,请各单位确认后再报送。电子版可发送至邮箱song6566596@。 合并当月工资计税发放部分请各单位在每月8号(工资发放后)后登陆财经处个人网上财务平台中的薪酬发放模块报送并打印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送经费结算科,系统将自动计税发放。 五、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经费结算科 6672224 特此通知。   财经处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 2、纳税计算举例 3、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附件1 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 年终奖 除以12的 商数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多发奖金 数额 增加税额 18000元 1500 3% 0 540元 0 0 18001元 1500.08 10% 105 1695.10元 1元 1155.10元 19283.33元 1606.94 10% 105 1823.33元 1283.33元 1283.33元 54000元 4500 10% 105 5295元 0 0 54001元 4500.08 20% 555 10245.20元 1元 4950.20元 60187.50元 5015.63 20% 555 11482.50元 6187.50元 6187.50元 108000元 9000 20% 555 21045元 0 0 108001元 9000.08 25% 1005 25995.25元 1元 4950.25元 114600元 9550 25% 1005 27645元 6600元 6600元 420000元 35000 25% 1005 103995元 0 0 420001元 35000.08 30% 2755 123245.30元 1元 19250.30元 447500元 37291.67 30% 2755 131495元 27500元 27500元 660000元 55000 30% 2755 195245元 0 0 660001元 55000.08 35% 5505 225495.35元 1元 30250.35元 706538.46元 58878.21 35% 5505 241783.46元 46538.46元 46538.46元 960000元 80000 35% 5505 330495元 0 0 960001元 80000.08 45% 13505 418495.45元 1元 88000.45元 1120000元 93333.33 45% 13505 490495元 160000元 160000元 附件2 纳税计算举例 例1:某教授2011年12月底取得工资收入56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基础津贴32400元,奖励津贴3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某教授因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年终奖总和为624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津贴52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 应纳税额=(32400+30000)×20%-555=11925元。 例2:某机关工作人员2011年12月底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基础津贴14400元,奖励津贴7171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工作人员因当月工资未超过3500元,年终奖计税总和为21071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津贴1755.92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14400+7171-(3500-3000)]×10%-105=2002.10元。 附件3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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