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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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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原则 第一条 教师岗位分级设置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满足基础学科,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的需求.在聘任时充分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 第二条 教授一级岗位由国家统一聘任.教授二级岗位由学校根据国家的比例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统一设置,各单位推荐人选,学校统一聘任;各院(系)教授三级及以下岗位数由学校统一制定基本比例,并根据各院(系)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等情况进行调整,各单位按下达的岗位数推荐人选,学校审定.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对于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人员,聘任各级岗位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 教授二级岗位聘任条件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由学校审核认定: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导; 2)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任教授满16年,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如学科创始人为国家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等做出重大贡献); 5)任职年限为10年—15年,且至少满足1项认定条件; 6)任职年限8年—9年,且至少满足2项认定条件.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由学校评审确定: 1)任职年限为10年—15年,且至少满足1项评审条件; 2)任职年限8年—9年,且至少满足1项认定条件和1项评审. 3,认定条件 ● 获国家科研奖,教学奖1等奖(前3名),或2等奖(前2名); ● 国家(国防)重点实验室主任;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全国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 ● 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教学团队负责人;国防科工委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 ●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 在《Science》,《Nature》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前三名以内. 4,评审条件 ● 担任国际学术组织领导职务;国家级学术组织任领导职务(一级学会或二级学会任正,副理事长职务); ● 973首席专家;863领域专家,主题专家,重大专项专家;总装预研专家;国家奖,基金委评审专家; ● 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863,国家科技支撑等科研项目重点或重大项目; ● 国防科研项目重点或重大项目; ● 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H因子在10以上或单篇他引次数在100次以上; ● 对学校的文科或理科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5,其他任职年限不符合以上要求,但曾在海外长期工作,近年引进的少数拔尖,杰出人才和在教学科研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杰出人才,也可申请并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二) 教授三级岗位聘任条件 1,任教授16年以上,聘为三级教授; 2,任教授5年以上者; 3,具体聘任条件由各院系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报学校批准. (三) 副教授分级聘任条件 1,聘任副教授一级岗位须任副教授5年以上; 2,聘任副教授二级岗位须任副教授3年以上; 3,其它聘任到副教授三级岗位; 4,具体聘任条件由院(系)制定. (四) 讲师分级聘任条件 1,聘任讲师一级岗位须任讲师5年以上; 2,聘任讲师二级岗位须任讲师3年以上; 3,其它聘任到讲师三级岗位; 4,具体聘任条件由院(系)制定. (五) 助教分级聘任条件 1,任助教3年以上,可聘到助教一级岗位; 2,其他人员可聘到助教二级岗位; 3,具体聘任条件由院(系)制定. 第四条 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经过规定程序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 (一)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到讲师二级岗位. (二) 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到讲师三级岗位. (三) 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执行初期工资,经6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的,可聘用到助教二级岗位.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执行助教二级岗位工资.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有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应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第七条 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各种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 哈尔滨工业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岗位分级设置与聘任原则 第一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师工作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和高教管理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条 以岗位设置和聘任为基础,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岗位,优化队伍结构比例,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和教师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各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学校"十一五"编制规划与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第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各级岗位由学校统一设置,对于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人员,聘任各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条件如下. (一)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任职年限要求参考教师相应岗位的任职年限. (二) 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的人员,聘任到正高三级岗位须任正高职6年以上;聘任到副高级一级岗位须任副高职6年以上,聘任副高级二级岗位须任副高级4年以上;聘任中级一级岗位须任中级6年以上,聘任中级二级岗位须任中级3年以上;聘任初级一级岗位须任助级4年以上. 第六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按照现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评审组制定. 第七条 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一)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任到中级二级岗位. (二) 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到中级三级岗位. (三) 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执行初期工资.经6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初级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到初级二级岗位. (四)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有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应聘在相应岗位最低等级. 第九条 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各种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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