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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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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现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享受资质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有一年度完整出勤记录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第二条 年休假天数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第三条 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原则上根据进入集团及各公司入职登记资料计算。如要求以往工作年度累计计算的,必须提供与以往工作经历有关的劳动部门认可的原始证明材料(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前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就业登记等证明材料);员工不如期提供本条款规定的相关工作经历全部证明材料的,其累计工作时间自入本公司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员工年休假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算周期。 第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当年度在本公司服务时间折算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折算方法: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员工拟于2011年6月23日离职, 则本年度在公司服务174天,若其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则2011年度年休假标准为5天,所以2011年度该员工离职前在本公司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74÷365×5=2.4(天)。去除不足1天部分,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年休假为2天。 第六条 休假办法 (一)春节除法定假、公休假外,其它放假天数作为统一安排的年休假天数,抵扣当年度(指公历)年休假天数。 (二)、除当年公司已安排的年休假外,剩余的年休假天数原则上安排到下一年度休假,以便正确计算和管理年休假天数;若因工作原因无法在下年度休假的,不允许再转入下个年度合并使用,应在年终结算时根据《亨通集团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集团发[2012]2 号)文件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补助。 (三)、若 2013 年度员工已休完当年度全部年休假的(含 2012 年留存),则 2014 年度除公司安排的年休假(如春节)外,不再安排年休假;2014年度剩余年休假应安排到 2015 年度休假,以此类推。 (四)公司应根据全年工作安排及实际情况,结合员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尽量结合春节放假及在生产淡季时安排,同一部门不允许多人一起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应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在工作安排许可的前提下,经公司人资部门审核,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休假。 (六)年休假审批权限: 请假 核决主管 主任级 或部门主管 经理级 主管 条线分管领导 事业部负责人 总裁 天数 级别 请假人员级别 主任级以下人员 ≤1天 ≤4天 4-10天天 >10天 主任级人员 ≤7天 >7天 经理级人员 ≤4天 >4天 助理级/副总经理级 审批 年休假上报备案 总经理 审批 (七)年休假与工作出差不能混同安排应严格分开,休假期间不得报支任何车船机票等差旅费。 (八)副主任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在休假期间,应对本条线或部门相关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指定授权代理人并随时确保全天24小时通信联络的畅通。 (九)申请年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年休假期满逾期未归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相关规定 (一)国家法定假日及公司正常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员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视作正常出勤。 (四)年休假应当在当年度内休完,不得跨年度享受,生产一线员工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转入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休完。 (五)员工当年度内因个人原因未申请年休假,也不服从公司安排年休假的,视为自愿放弃,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六)员工申请事假或病假时可首先冲抵未休完的年休假。 (七)员工在当年度中离职(包括退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公司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八)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或自动离职,未休完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九)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年休假天数中抵扣相等的时间: 1、公司安排的超过法定假日及正常休息日的休假天数; 2、正常工作日内因故放假且本人没有加班能够调休的天数; 3、正常工作日内公司组织的游览活动超过一天以上部分的时间; 4、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和内部退养期间; 5、脱产培训或进修连续七天以上部分的时间; 6、特殊安排,按相关通知要求确定的。 (十)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度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度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度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一)员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但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或抵扣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十二)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当遵纪守法,维护公司声誉,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年休假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伤残、死亡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意外情况,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时,应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控制能休年休假而不休的情况。 第九条 对非生产一线月薪制员工原则上应在本年度休完年休假;生产一线员工、市场营销人员、固定年薪制和浮动年薪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未能安排休完年休假的,经审核批准,除本人工作期间正常工资外,在年终结算时可按照未休完年假天数和以下办法给予补助,领取补偿后视作自愿放弃未休年休假: (一)生产一线人员(含操作工、设备维修工、车间统计、一线工艺员、一线检验员、生产辅助工等)按照其本人日工资收入(不含加班费)的2倍补偿; 非生产线一线月薪制人员(含无职务级别的市场营销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休完年休假的,在报请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参照上述生产一线人员办法给予补偿。 (二)浮动年薪制和有管理职务的固定年薪制人员按照如下原则补助: 职务级别 补助标准 (日工资的2倍)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级 866元/天 副总经理级 666元/天 副总助理级 533元/天 经理级 466元/天 副经理级 400元/天 主任级 333元/天 副主任级 266元/天 (三)无管理职务的固定年薪制人员,按照本人年薪标准对照本公司相应的职务级别,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执行。 (四)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2天+4天×2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附件:《带薪年休假申请单》 附件 带薪休假申请单 所在公司(部门): 姓 名 职务或岗位 部门 休假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 天 工作代理人 授权范围 休假期间的主要工作安排: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车间)领导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人资部门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条线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资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总裁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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