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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电子商务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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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的性质和特征,1.电子商务法是私法,其一,作为电子商务法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其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三,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确保主体的权利实现,是电子商务法作为私法的任务。,一、电子商务法的性质,2.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这些公法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如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管、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中的有关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的规定等。所以,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11.1 电子商务法概述,11.1.2 电子商务法律的性质和特征,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Adjustment Object)是立法的核心问题,也是该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手段开展的商务活动,所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技术领域与商务领域。,一、电子商务法的性质,(,1,)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的,例如,通过因特网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信,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电子商务法在考虑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同时,也应考虑到适用于不太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并且任何通信技术均不应排除在电子商务法范围之外,未来技术发展也必须顾及。,(,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中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11.1 电子商务法概述,11.1.2 电子商务法律的性质和特征,一、电子商务法的性质,4.电子商务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电子商务关系是因互联网在经济活动的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社会关系,这种新型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实体社会和虚拟社会之间,具有独特的性质。传统法律能够调整其中部分内容,而对于另一部分因使用数据电文等网络交易手段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如网络通信记录与电子签字效力的确认、安全标准与电子认证机构的确立、网站及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与市场准入、电子合同的订立与证明、电子产品交付与电子支付等,建立在传统书面形态下的法律体系是难以调整的,必须制定新的专门法。,因此,电子商务法并不应当试图去构建所有的网络贸易秩序规则,而应当将重点放在因交易手段和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上。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网络贸易中产生的、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规则。,电子商务法以其独立的、特有的调整对象,使之成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电子商务法是一部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如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又包括新的领域,如数字签名法、数字认证法等。为此,电子商务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适用领域。,11.1 电子商务法概述,11.1.2 电子商务法律的性质和特征,二、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法律特征上,电子商务法律具备民商事法律的一般特点,但由于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律还有着自身独有的特征。,(1)技术性。,电子商务原本就是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商业领域应用的结果,交易环境的创设、交易过程的监控、交易纠纷的解决等环节都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相关信息网络技术与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2)开放性。,电子商务法律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法律门类,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领域。从构成上看,电子商务法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而创设的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名法;另一类则是来自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目前尚无独立、成熟的理论体系,但一直在不断丰富相关法学学科的研究视野,如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网络版权保护、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探索等。,(3)国际性。,电子交易的重要特征就是其无国界性。加强国际立法、司法的协调与统一是电子商务充分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相关国际组织已经在电子商务统一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11.1 电子商务法概述,11.1.3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4.平等对待原则,1.严格范围原则,3.包容审慎原则,2.促进发展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要达到交易和参与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由于电子商务立法是调整新型商业活动的法律,因此需要有立法的基本原则。,5.均衡保障原则,6.协同监管原则,9.安全性原则,8.消费者权益保护,7.社会共治原则,10.法律衔接原则,11.2 国际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一、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二、数据电文的要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6,月,14,日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于,1999,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了解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的合同形式,对于依法开展电子商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2 国际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一、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很明显,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的目的是注重于信息可以复制和阅读这一基本概念。,11.2 国际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一、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实际上,它表达的这概念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查阅。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意指计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息成为可读所可能必需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并非仅指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至于“日后查用”概念,它指的是“耐久性”或“不可更改性”等会确立过分严厉的标准的概念,以及“可读性”或“可理解性”等会构成过于主观的标准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其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存,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的要求。,11.2 国际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二、数据电文的要素,“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大陆法中,不论是发盘还是接收,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为了避免在未来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贸易纠纷,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详细规定了收到和发送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2,)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3,)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第,4,款的规定所视为的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第,2,款的规定仍然适用。,(,4,)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习惯常居住地为准。,11.3 中国电子商务法,11.3.1 立法背景,11.3.2 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11.3 中国电子商务法,11.3.1 立法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中国网民总数、电子商务交易额迅速增长,中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中国至今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快递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等等办法及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办发布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信部发布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商务部先后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等。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11.3 中国电子商务法,11.3.2 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1.电子商务法适用范围,中国电子商务法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11.3 中国电子商务法,11.3.2 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2.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 中国电子商务法,11.3.2 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3.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11.3 中国电子商务法,11.3.2 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3.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11.3 中国电子商务法,11.3.2 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4.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11.3 中国电子商务法,11.3.2 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5.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11.3 中国电子商务法,11.3.2 电子商务法核心内容,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1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11.4.2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11.4.3 虚拟财产保护,11.4.4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1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而隐私权就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根据这个定义,网络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1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具体而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应包括如下内容:,1.,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就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悉权就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的隐私权利。,2.,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上。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被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共同努力。,3.,控制权,控制权也称为支配权,是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其目的是对该信息的利用。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地利用,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4.,安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抑或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2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我国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问题,1.消费者信息知情权,3.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2.消费者安全使用产品的权利,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2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1.消费者信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消费者知情权的实施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看货、演示、试用、交易、送货等一系列环节配套的,而这些环节在电子商务中往往变成了虚拟方式,消费者与供应者不见面,通过网上广告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及电子银行结算,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以较多方式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真实的商品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2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2.消费者安全使用产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与通过常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一样,享有商品安全使用权。如果商家出售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商家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2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3.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消费者在网购时难以见到实物,很难辨别产品的真实性。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能够较好地弥补买卖方的平等地位。,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2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3 虚拟财产保护,为了解决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文化部、商务部于2009年4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此外,因网络虚拟装备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当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与保护机制均处于缺位状态,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是将虚拟财产视作一种应受保护的财产对待,回避其法律定位。实践中,因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虚拟财产被盗。,(,2,)运营商服务瑕疵。,(,3,)虚拟财产继承。,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3 虚拟财产保护,要解决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明确下述两个问题。,首先,虚拟财产的范围界定。2003年12月,“红月”游戏玩家因网游虚拟装备丢失起诉游戏运营商,我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浮上水面,引发了公众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关注。作为研究虛拟财产保护的理论前提,我们首先应明确虚拟财产的范围。除了网游虚拟装备,在人们的网络生活中,电子邮箱、虚拟货币、游戏积分等均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实际影响,那么它们是否包含在虚拟财产的范围之内?遗憾的是,当前立法尚未对虚拟财产给出明确定义。,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学界争论纷纭、莫衷一是。从物理角度看,虚拟财产是无形的,由此极易将其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之中,但仔细分析会发现,绝大部分虚拟财产并不具备知识产权客体所必须具备的创造性、新颖性等特点。若将其归为物权客体加以保护,权利人又缺乏对物的有效占有与控制,其权利行使方式上更似权利人对网络服务商的请求权,而非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本书认为,对于虚拟财产应进行分类保护,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分别赋予不同的权属类型加以保护。,2011,年,2,月,文化部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的行为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特别指出,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元的注册资金。该项规定虽回避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提高了网络游戏行业的门槛,客观上有利于保护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利益。,11.4 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11.4.4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核心概念,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隐私权、知悉权、消费者权益,思考题,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有哪些?,简述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自身实际案例分析常见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查找资料比较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你与商家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业务往来,有关订单及其他信息在附件中,有时也在邮件正文中,附件是以DOC文档形式保存的。如果有一天商家交货时间与你的要货时间不一样,但商家又坚持说时间没有错,想想问题可能出在什么地方?如果法律部门让你出示能说明文件的时间证据,你又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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