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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知识产权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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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知识产权保护法,本章重点,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2.,商标法,3.,专利法,4.,著作权法,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6.,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关键术语,工业产权,专利,专利权,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新颖性,商标注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马德里协定,著作权,精神权利,经济权利,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版权及邻接权,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布图(拓扑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知识产权概念与特点,(一)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范围,“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从西文引入的。其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istiges Eigentum,,严格说应译为“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权”。由于,20,世纪中期中国的众多学者在翻译、介绍国外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研究成果时,使用“知识产权”这一名词,因而逐渐为大多数人接受,尤其在有关立法中也被普遍使用。不过应指出的是,,中国台湾、香港,的许多学术专著更多使用的是“,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往往是从划定其范围的形式明确其内涵的。不同的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对它的理解、界定范围不同便产生了其不同的定义或提法。目前比较有影响的知识产权范围划分主要有:,.,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界定,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采取了较为广义的知识产权划分方法。根据该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1),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根据该公约第,16,条规定“对本公约不允许保留”。因此,凡是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家(包括我国)已对上述较为广义的知识产权定义表示接受。不过,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00,多个国家中,真正在其国内立法中将广义知识产权融入其法律体系的仍较少。只能认为大多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原则上接受了广义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划分。,.,持广义知识产权定义及划分观点的国际组织还有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该协会在,1992,年东京大会上通过的报告中认为,知识产权划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创作性成果权利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技术诀窍,know-how,)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软件。识别标记权利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从上述两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划分可看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划分较之保护工业产权协会的划分更为广泛,尤其是“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一提法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对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供了便利,比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关于知识产权的划分范围要广一些。,2,传统的知识产权划分,传统的、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两大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等。,.,尽管各国普遍认为传统、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然而,对“工业产权”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事实上“工业产权”的翻译也存在偏离本义的问题,“工业产权”其英文原文为“,Industrial Property,”应译为“产业产权”较为准确。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严格来说应译为保护产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范围应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第,1,条第,3,款认为“工业产权应作广义解释,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面粉等”。从此款的说明可以看出,“,Industrial Property,”不仅仅涉及工业(制造业)中有关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也包括在商业、农业和采掘业等产业的一切智力成果。,.,3.WTO,关于知识产权的划分,作为,WTO,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在其第,1,条中列明了其所管辖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们是: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拓扑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权。其中“未披露信息的保护”(,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主要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包括对“技术秘密”(,know-how,)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各国学术界及司法界争议颇多,焦点集中在商业秘密是否能作为一种财产权加以保护。由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更关注知识产权的贸易方面,而“商业秘密”必然对其拥有者的市场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自然是希望“商业秘密”被当作一种财产权得以保护,这正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积极寻求在,GATT,范畴内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谈判的原因。,.,(二)知识产权的特点,主要,是,它的,专有性、无形性、法定性、复合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专有性,,也叫做独有性或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一种垄断性的专有权。专有性是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但可借助某种物质载体体现出来,且可为若干人同时使用。,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经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确认,方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复合性,,体现在知识产权中,则是指知识产权既具有人身权的内容,又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因为知识产权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它同特定的人身密切关联,同时智力成果又可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仅仅是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有一个法定的期限,超出该法定期限,有关的智力成果则列入公有领域。,.,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及发展,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19,世纪中后期,,随着,商品和技术出口的扩大,国际市场商品和技术竞争已经形成。商品和技术的出口也带动了商标的输出。商标的范围从商品扩大到商品以外的包装、装潢及外观造型等方面。为进一步占领和控制国际市场,许多垄断企业在世界各地注册许多商标,也同时要求商标保护向国际化发展。而另一方面,最初各国专利法中对外国申请人完全不提供专利保护或规定种种限制的状况有所改变,各国专利法对外国人申请专利都允许外国人申请专利,并保护其专利权。,1883,年由法国等,11,国发起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推动专利与商标保护的国际化。,19,世纪,80,年代以后陆续签订了一些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协定、条约,建立了一些国际组织。如,1891,年,4,月,14,日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制止商品虚假产地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9,世纪后期,当欧美主要国家都先后制定著作权法,以保护本国出版的本国国民的作品时,许多有价值的作品却打破了一国界限,不断被翻译成其他国家文字并在国外出版发行。这样,在本国范围内如何保护外国作品,本国的作品在他国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得到部分解决,但极不统一和全面,仅能在少数国家之间做到。随着各国著作权立法的相同、相近趋势的增强,国际保护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寻求的目标。终于导致,1886,年,9,月,9,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在瑞士伯尔尼签订。这是第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参加公约的缔约国组成了“伯尔尼联盟”。,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自,1883,年国际社会缔结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100,多年时间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上,展开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一大批保护知识产权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的国际条约不断涌现。,.,纵观众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其大致可分为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和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两大类:,(,1,)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这主要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制止商品虚假产地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2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1957,年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6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8,年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3,年商标注册条约和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7,年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81,年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9,年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2,)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这主要包括:,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作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71,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1974,年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布鲁塞尔公约、,1979,年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1989,年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等。,另外,还有一些综合性的国际条约,如:,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大多数国际条约都成立有相应的国际机构来负责条约的管理和实施。如巴黎公约的缔结形成了缔约方的“巴黎联盟”;伯尔尼公约缔结后形成了“伯尔尼联盟”。此后,管理这两个公约的联盟分别形成了两个“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形成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7,月,14,日,巴黎公约的缔约方、伯尔尼公约的缔约方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公约的同时,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后来变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4,年,12,月,17,日,,WIPO,成为联合国的第,16,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总之,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已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于,1980,年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的原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20,世纪,尤其是,WWII,以后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1,),20,世纪以来,国际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的规模和内容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国家之间的技术投资作为新的投资方式应用广泛,且国际技术贸易作为一种独立的国际贸易形式,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些无疑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客观要求。,(,2,)二战以后,发展中国家作为国际上新的力量,强烈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中不合理和不公平现象,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致力于修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3,)技术作为知识产权最主要的客体,技术的变革必然会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相应变革。,第二节,专利法,一、专利概述,(一)专利的含义,“专利”一词来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开之意,原指盖有国玺印鉴不必拆封即可打开阅读的一种文件,它也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对“专利”(,patent,)这一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现在,“专利”一词一般理解为专利证书,或理解为,专利权,。,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专利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皆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1,),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2,)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3,)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二)授予专利的范围与条件,1.,授予专利的范围,能够授予专利的范围十分广泛,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合于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但是,各国对专利的授予一般还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一般都规定不授予专利。不过这项规定的应用是与国家的阶级实质密切相关的。,(,2,)科学发现和,自然科学基础,原理,因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上直接应用,不授予专利。许多国家都依专门法律给予奖励。,(,3,)某些物质发明,如以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等,大多数国家不给专利,但少数工业发达国家则授予专利。其制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专利。,(,4,)动植物新品种,许多国家不给专利,少数国家规定授予专利。,(,5,)诊断医疗方法和药品,也是少数国家授予专利。,(,6,)计算机程序(,软件,),极少数国家授予专利。,.,2.,授予专利的条件,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中国和多数国家都要求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使用等方式公开的,即丧失其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三)专利的特点与种类,1.,专利的特点,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1,)排他性,也即独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时间(有效期内)和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2,)区域性,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一般规定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20,年年终。,.,2.,专利的种类,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新样式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一般分类为: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23,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二、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了。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形。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以独家经营的垄断权。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共和国授予著名科学,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法的雏型。如果以威尼斯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则迄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已经形成。,.,三、专利法与专利制度的特征,(一)专利法的含义与特点,1.,专利法的含义,专利法是以保护发明为手段,达到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技术与生产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各国专利法所要调整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有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专利法的实质在于用法律形式确认发明创造成果是一种形财产,并加以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依法定条件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发明创造的利用问题,即调整因发明创造成果的流转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14,条有关“强制许可”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3,)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问题,所谓法律保护,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防止各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所确立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法律保护制度,它是专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根据专利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引起的后果,分别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矫正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偏离法律模式(法律关系)的现象,并恢复专利权人被破坏了的权利。,.,2.,专利法的特点,专利法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规范,其主要特点是:,(,1,)专利法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国内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内立法者的意志,所处理的是国家与公民(或法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2,)专利法是特别法,而不是普通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把两者对比和并提,判定适用哪一种,必须以两者属于同一类或同一范畴的法律为前提。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殊部分。民法与专利法的关系即是“普通法”(或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适用法律时,一般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就是说,在二者有不同规定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适用特别法。,.,(,3,)专利法是实体法,辅以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实体法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等实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是对于实体法如何运用或如何实施的法律。我国专利法不仅规定专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条件、专利权的权利范围等权利和义务的实体事项同时,也规定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公开发明专利的方式以及专利权的行政、民事、刑事保护程序。所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亦是相对的。专利法是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为辅的法律。,(二)专利制度的特征,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专利制度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专利法的实施,借助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来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从而有利于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1.,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就是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独占实施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该发明创造。否则,即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专利制度正是通过这种法律保护形式,保障发明创造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激励人们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2.,科学审查,1970,年,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最先采用了审查制。现在大多数国家都纷纷效仿,这是专利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科学审查,就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依法定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对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科学审查,使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保持应有的质量和先进水平。为此,专利局不仅要配备一批训练有素的专家队伍从事这项工作,而且要具备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而审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规程等规范进行。这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3.,公开通报,专利制度一方面通过法律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独占权”;另一方面又要依法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公诸于世,公开通报。专利说明书可以起到技术情报信息传递的作用,它促使专利技术公开,推动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加快科学技术和经济不断发展。,4.,国际交流,技术作为一种“无形商品”,不但可以在国内技术市场流通,而且很容易越过国界进入国际市场。所以,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同样需要专利制度的保护。各国专利法只在本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但在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间,可以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科技经济贸易的交流。为适应国际专利合作和保护的要求,,1883,年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0,年,5,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签定了专利合作条约。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专利条约也相继出现。,.,案例,9.1,在一项转口贸易中,美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项买卖一批机床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美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意大利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经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其中还有一项专利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B,公司找到美国,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是,美,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A,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第三节 商标法,一、商标及商标注册概述,(一)商标的概念,1.,商标的含义,商标(,trade mark,)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用的一种特殊标志,这种特殊标志可使用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是,19,世纪传入中国的外来词,我国对此曾有“商标”、“商牌”、“贸易牌号”、“货牌”等译法,后来逐渐统一固定译为“商标”。,商标是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标志,它在商品经济活动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商业服务的不同服务者。可以说,这是商标的本质作用。商标是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的标记,通过商标人们可以了解到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出处,而这对于确立企业的信誉,追究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及服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2,)促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商业服务者保证和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商品和服务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信誉卓著的商标又为消费对象提供了安全感。所以,商标在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3,)便于广告宣传。商标可以引导消费者选购商品、选择服务者。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以商标作广告,就能够促使消费者尽快了解和接受该商品或服务。,2.,商标的分类,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一般可以按照商标结构、商标使用者以及商标用途进行分类。,.,(,1,)按商标结构分类,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其中又能分为:,A.,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B.,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C.,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字母商标,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数字商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音响商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气味商标,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2,)按商标使用者分类,商品商标,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使指商品商标;其中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与其它同类服务项目的标志,如航空、导游、保险和金融、邮电、饭店、电视台等单位使用的标志,就是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3,)按商标用途分类,营业商标,是指生产或经营者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用在自己制造或经营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标志也,被称为,“,厂标,”,、,“,店标,”,或,“,司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等级商标,等级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这种商标有的虽然名称相同,但图形或文字字体不同,有的虽然图形相同,但为了便于区别不同商品质量,而是以不同颜色、不同纸张、不同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标志作区别,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作区别。,组集商标,组集商标是指在同类商品上,由于品种、规格、等级、价格的不同,为了加以区别而使用的几个商标,并把这个几个商标作为一个组集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组集商标与等级商标有相似之处。,.,亲族商标,亲族商标是以一定的商标为基础,再把它与各种文字或图形结合起来,使用于同一企业的各类商品上的商标,也称,“,派生商标,”,。,备用商标,备用商标也称贮藏商标,是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马上使用,而是先贮存起来,一旦需要时再使用。,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种相互近似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都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二)商标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能称其为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商标注册程序,与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必须遵循下列程序与原则,:,(,1,)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报送商标图样。如申请使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才能生产的商品,应提交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人还须按规定交纳申请费。,(,2,)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类商品一种商标五份申请的原则,即在一份,申请书,中,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标分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如用药品、卷烟等,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进入市场,其他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采取,自愿原则,。,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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