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文件
苏价服[2008]168号
苏财综[2008]35号
苏交财[2008]25号
关于苏通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苏通长江公路大桥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8]2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核准,决定对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苏通大桥,下同)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征站点、站名
同意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设苏通大桥南、苏通大桥北2个主线收费站,常熟开发区、南通开发区、竹行3个匝道收费站。
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免交通行费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附表四。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人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对载货汽车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三、五、六。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收费年限
核定收费年限为25年。
五、收费管理
1、苏通大桥南北岸接线应按规定缴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江苏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日在南北岸接线高速公路通行费拆分时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户名: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开户行:华夏城南支行,账号:077720801800003453),并及时按省有关部门要求报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解缴情况报表。
2、江苏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进行经营管理及维护,并纳入苏南、苏北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进行联网收费。
3、南北岸接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跨江大桥通行费按车次、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和车次、车型(或车货总重)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4、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江苏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5、江苏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收费站(点)的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按章纳税。
6、路网内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南网或北网最大距离站点间的收费里程以及跨江大桥通行费的总和计收车辆通行费;如找回车辆通行卡,退还已收费用,改按实际里程加跨江大桥通行费收取车辆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通行费外,另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对军车无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
7、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你公司及江苏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价格、财政、交通等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司经营情况和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8、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88]72号),由江苏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六、违章处理
1、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南网或北网全程以及跨江大桥通行费的总和收取车辆通行费。
七、优惠措施
为方便长江两岸社会经济交流,对行驶在竹行、苏通大桥北、南通开发区、苏通大桥南和常熟开发区五个收费站间的过江车辆,统一计算南北岸接线部分最低收费:1-4型客车分别按5元、5元、10元和10元标准收取;1-5型货车分别按5元、10元、10元、15元和15元的标准收取;对行驶在这五个收费站间的过江载货车辆,未超限的或超限30%以内的最低计重收费标准由20元降为10元,超限30%以上的过江载货车辆按附表三收取车辆通行费。
20座以上客车通过苏通大桥跨江大桥部分实行通行费优惠,即按60元/车次标准执行;出租车通过苏通大桥跨江大桥部分按25元/车次优惠标准执行;今后如开通苏州—南通城际班车,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表一:苏通大桥南北岸接线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附表二:苏通大桥南北岸接线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
附表三:苏通大桥南北岸接线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附表四 :苏通大桥跨江大桥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附表五:苏通大桥跨江大桥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
附表六:苏通大桥跨江大桥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交通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审计厅、地税局,苏州、南通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印发
共印000份
附表一 苏通大桥南北岸接线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收费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系数
收费费率
(元/公里)
最低收费
(元)
1型
≤7座
1
0.45
15
≤2吨
1.5
0.675
15
2型
8座-19座
1.5
0.675
15
2吨-5吨(含5吨)
2
0.90
20
3型
20座-39座
2
0.90
20
5吨-10吨(含10吨)
2.5
1.125
20
4型
≥40座
2
0.90
20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3
1.35
30
5型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3.5
1.575
30
附表二 苏通大桥南北岸接线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
类 别
车货总质量
≤10吨
10吨<车货总质量
≤40吨
车货总质量
>40吨
通行费的收费总额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1.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2.不足5吨按5吨计费3.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0.09元/吨公里
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
0.04元/吨公里
附表三 苏通大桥南北岸接线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1.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
2.超限30%-50%(含50%的车辆)
3.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
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通行费
附表四 苏通大桥跨江大桥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收费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费率
(元/车次)
1型
≤7座
30
≤2吨
40
2型
8座-19座
40
2吨-5吨(含5吨)
70
3型
20座-39座
60(优惠标准)
5吨-10吨(含10吨)
100
4型
≥40座
60(优惠标准)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115
5型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120
附表五 苏通大苏通大桥跨江大桥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
类 别
车货总质量
≤10吨
10吨<车货总质量
≤40吨
车货总质量
>40吨
通行费的收费总额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过桥计重收费标准:1.基本费率7元/吨·车次2.不足5吨按5吨计费
7元/吨·车次
7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3.5元/吨·车次
3.5元/吨·车次
附表六 苏通大桥跨江大桥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1.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
2.超限30%-50%(含50%的车辆)
3.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
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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