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预售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申请领取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 (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24、25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第3条; 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4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2、已交付全部土
2、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5、工程进度达到如下要求: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
3、告第15号第6条)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三份。为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要求发展商在申报预售证前,先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对建筑物进行预测,依据预测成果进行填写)(可在网上下载,网址: http:/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 7、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
4、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的物业管理等内容); 8、房地产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并用彩笔标示出申报预售楼房位置; 9、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行政机关受理后,在已定时间内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2、经实地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核查人签名后,送主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签名; 3、经主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签名后,颁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无限制 申请人可通过东莞市建设网直接下载所需的“申请书(表)格式文本”及申请材料目录,按要求填写
5、及准备好申请材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办理许可事项。 (七)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预售商品房若在有效期内未能销售完毕,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携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申办延期手续。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东莞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责任人: 办理地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769-2207339 责任人: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科长 (十)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材料目录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申请表格下载网址:) 申请单位 自报 市建设局核查 备注 (应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不需提交的打/) 一 一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三份,依据预测成果填写) 二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复印件 五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 六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 七 七 商品房预售方案 八 八 房地产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并用彩笔标示出申报预售楼房位置 九 九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郑重承诺:我单位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