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三违”认定标准1.1 公共部分1.1.1 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入井或入井前饮酒的;1.1.2 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1.1.3 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1.1.4 扒车、跳车和坐矿车的;1.1.5 人力推车放飞车或在坡度大于7的巷道内人力推车的;1.1.6 在带电的架空线下,站在矿车上工作的; 1.1.7 岗位工睡岗的;1.1.8 设备运行时,人员接触设备的机械转动和传动部位或带电体的; 1.1.9 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1.1.10 因违章作业或现场存在隐患被悬挂“停止作业”牌而继续作业或私自摘掉“停止作业”牌的;1.1.11 井下打架斗殴的;
2、1.1.12 对“三违”处罚无理取闹或辱骂安监员、管理人员的;1.1.13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1.14 起吊或拉移重物时,在重物下方或可能倒向的位置工作或逗留的;1.1.15 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擅自进入栅栏区、无风区及带有警示标志危险区的;1.1.16 串岗、脱岗、空岗的; 1.1.17 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1.1.18 用水冲洗电气、通讯设备的;1.1.19 带压拆卸管路的;1.1.20 不随身携带、不按规定使用矿灯、安全帽、自救器的;1.1.21 乘罐或行走期间起哄,人为造成人员拥挤的;1.1.22 不按规定路线行走的;1.1.23 肩扛长把工具、长物料等在带电的架空线下行
3、走的;1.1.24 斜巷运输巷道片盘口、上、下车场蹲坐、逗留的;1.1.25 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1.1.26 跨越皮带不走人行过桥的; 1.1.27 过风门未及时关闭的;1.1.28 上下井口车场阻车器、斜巷挡车设施等未正常使用的; 1.1.29 操作按钮失灵继续使用或未按规定使用的;1.1.30 各类司机误操作的;1.1.31 不正常使用U型卡的;1.1.32 登高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保险绳等的;1.1.33 稀料、电气焊、冲击钻等现场不按规定放置、使用的;1.1.34 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的。1.4 机电专业部分1.4.1 变配电工1.4.1.1
4、 巡检不到位,造成设备失爆的;1.4.1.2 随意调整开关保护整定值,甩保护的;1.4.1.3 倒闸操作时带负荷进行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1.4.1.4 高压停送电无工作票、倒闸操作票,未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制度的;1.4.1.5 违反停送电制度的;1.4.1.6 操作高压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进行的;1.4.1.7 各种保护不按时进行试验的;1.4.1.8 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不及时汇报的;1.4.1.9 未经批准带领外来人员进入要害工作场所的;1.4.1.10 发生停电故障未查找停电原因,带故障强行送电的。1.4.2 电钳工1.4.2.1检修不到位造成电气设
5、备失爆的;1.4.2.2 检修电气设备约时停送电或送电前不通知检修人员的; 1.4.2.3 机电设备各类保护擅自甩掉不用或擅自改变保护定值的;1.4.2.4 违反停送电制度的;1.4.2.5 井下电缆连接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1.4.2.6 高压停送电无工作票、倒闸操作票,未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制度的;1.4.2.7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的;1.4.2.8 检修机电设备或在设备上从事其它工作时,不停电、不闭锁、不挂停电牌的;1.4.2.9各种电气保护不按时进行试验的;1.4.2.10 修理调整高压电气设备无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措施的
6、;1.4.2.11 电工操作使用不合格不齐全绝缘用品、用具的;1.4.2.12 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的;1.4.2.13 不按规定程序及要求事项进行停送电作业的;1.4.2.14 电气设备及电缆绝缘值低继续使用的;1.4.2.15 无紧急情况未经批准随意停电的(无计划、无措施);1.4.2.16 电缆之间的连接,未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的;1.4.2.17 操作过程中损坏电缆或损伤电缆致使露出芯线绝缘的;1.4.2.18 用水冲刷巷道溅在高压电器设备上或直接冲刷低压电器设备的;1.4.2.19 电工不穿合格绝缘靴、不带验电笔及便携仪的;1.4.2.20 各种电气设备无接地线或接地线安设不合
7、格的; 1.4.2.21 未按规定使用煤安标志产品、黏贴设备标志牌的;1.4.2.22 检修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挂警示牌、检查瓦斯的;1.4.2.23 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定和预防性试验的;1.4.2.24 保险丝用铜(铝、铁)丝等代替的;1.4.2.25 拆除电器设备时,随意截割电缆的。1.4.3 金属焊接切割工1.4.3.1 电气焊作业无措施施工或未按措施要求施工的;1.4.3.2 用带有油渍的手搬运氧气瓶的;1.4.3.3 氧气、乙炔瓶摆放位置或距离不合格的;1.4.3.4 作业完毕未检查现场,消灭火种,未确认无起火危险后就离开的;1.4.3.5
8、 氧气、乙炔瓶不设防震胶圈、无安全防护帽的;1.4.3.6 电焊机无接地或接地不合格的;1.4.3.7 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运的。1.4.4 机械安装、维修工1.4.4.1 高空和井筒作业时,未戴安全帽和佩带保险带的;1.4.4.2 违反安装“六不准”要求的(绳道内不准有人;回头轮三角区内不准有人;起吊重物时,重物下方及周围不准有人;运输时,车的两侧及下方不准有人;弯道内侧不准有人;过变坡点时,绞车不准有余绳);1.4.4.3 设备运转部位及变速箱未按规定定期加油,油质不合格,无加油记录的;1.4.4.4 吊挂点、起吊设备、起吊工具或绳索等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1.4.4.5 起重设备安全保护装
9、置失灵起吊的;1.4.4.6 捆绑不合格起吊的;1.4.4.7 起吊有棱角物件无防护措施、斜拉起吊物的;1.4.4.8 吊装(卸)时,被吊装(卸)物上方、下方或周围附近以及受外力运动的方向上有人的;1.4.4.9 斜巷起吊时人员站在斜巷下方的。1.4.14 选煤厂集控司机1.4.14.1 集控司机开机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1.4.14.2 开车未按照逆煤流顺序依次进行,停车按顺煤流顺序依次停车的;1.4.14.3 开车后,未认真观察指示仪表、指示灯等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的;1.4.14.4 正常情况下,带载停机、启动的;1.4.14.5 非紧急情况下,运行中使用紧急停车的;1.4.14.6 出现
10、信号不明开车或意外信号未立即停车的;1.4.14.7 工作不负责,不及时根据煤质情况调节介质浓度的;1.4.14.8 给煤量控制不当造成挤压皮带的。1.4.15 选煤厂采样(化验)工1.4.15.1 违反煤质采样(化验)规定或结果造假的;1.4.15.2 私自拉线、接线、安灯,使用大功率电器的;1.4.15.3 粉碎、加热等程序不使用劳保用品的。1.5 运输专业部分1.5.1 胶带输送机司机1.5.1.1 皮带上有大块、长物料等影响皮带运行安全不停机处理的;1.5.1.2 除铁器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并做好记录的;1.5.1.3 不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的;1.5.1.4 皮带运行将控制器打在手动上的;
11、1.5.1.5 皮带头挡煤板护皮损坏未处理开机的;1.5.1.6 皮带卸载点处有积煤未处理的;1.5.1.7 皮带跑偏未处理继续开机运行的。1.5.2 刮板输送机司机1.5.2.1 不按规定信号程序开启刮板输送机的;1.5.2.2 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调整刮板链的;1.5.2.3 运行中发现刮板机异常未立即发出停机信号停机进行妥善处理的;1.5.2.4 无特殊措施,用刮板输送机运送设备物料的;1.5.2.5 检修处理刮板输送机故障未切断电源、闭锁控制开关的。1.5.7 给煤机司机1.5.7.1 开机前未检查给煤机出料口是否畅通的;1.5.7.2 给煤机运行中堵塞时,直接用手清除的;
12、1.5.7.3 启动给煤机前,未与输送机司机及各转载点取得信号联系的;1.5.7.4 输送机未开机或未达到正常速度就开动给煤机的;1.5.7.5 给煤机卸载点积煤不及时清理的;1.5.7.6 发现有大块物料、矸石、铁器等,未立即停机处理的。2、综合管理2.1 公共部分2.1.1 不参加入井前安全确认或迟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2.1.2 各类器材、设备、物料等不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或升井后不销号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3 不执行手指口述制度或手指口述不规范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2.1.4 人为破坏各类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2.1.5 不按规定佩戴劳保
13、用品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6 对作业地点未执行“三位一体”检查开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1.7 岗位工交接班未进行安全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8 高温地点不执行高温综合管理制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9 煤仓放空造成风流短路的,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2.1.10 不按规定填写各类记录或出现撕页、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11 风水管路出现跑、冒、滴、漏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2.1.12 故意损坏各类牌板或不及时更换已损坏牌板的,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2.1.13 不按规定抬、放物料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
14、14 上岗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玩手机、看小说等),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15 不按规定编制、报送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出现错误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16 施工人员对措施不熟悉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17 行为不规范,影响现场文明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18 早升井、点名不下井、晚下井或考勤卡损坏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19 入井、升井未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20 不按规定交接班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21 不按规定带班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2.1.22 外来人员入井,科室不按规定带领、不办理入
15、井登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23 不按规定汇报入井人数或数据不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24 对井下生产情况不按规定汇报或汇报不实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25 不按规定报送各类总结、报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26 违反各类会议制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27 不按规定使用各类办公系统或管理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28 管理人员对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29 管理人员跑片范围小、靠时间、时间不足等下井质量差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30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31 隐患不及时销号或销号未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32 安排工作未落实或不反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33 现场抽考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34 培训期间迟到、早退、旷课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2.1.35 “三违”人员不按规定过关的,每拖一天分别对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2.1.36 新入矿工人、转换岗位人员,上岗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37 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或未执行师徒合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1.38 吸烟室以外地点抽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